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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

时间:2024-01-10 11:15:02 来源:网友投稿

房若迷

(中共行唐县委党校,河北 石家庄 050600)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时代要求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结合产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通过一系列重点阐述,深入系统地解答了新时期为什么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如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纲领性的指导思想,始终坚定人民立场,人民性表现于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和法治执行的各个方面,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的特性和优势。

“人民”是一个动态的、阶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的含义和组成不尽相同,反映了不同的阶级内容和政治关系;
同时,人民又是一个代表着现实存在的生命个体的具体概念。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从质上讲,人民群众永远是人类历史的缔造者,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发展的强大决定性力量;
从量上讲,人民群众即为整个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正如《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2]。总的来说,人民是占整个社会绝大多数比例的群体。

首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体现在法治建设为了人民。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性目的就是维护人民利益,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因其阶级属性仅仅为维护极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存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追求的是代表更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民主。法治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将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和制度,满足人民对法治的需求,维护和保障人民权益。

其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体现在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一定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共同推进和协调。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强调要全面调动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性、积极性,投身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坚持保障党内民主依法有序进行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起各类专门的法治队伍,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指导和服务;
着力强化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自觉提高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以实际行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坚持全民普法和法制教育,全社会共同维护法治权威,依靠人民群众的法治伟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前迈进。

最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体现在法治建设成果由人民评判。在不同“物质性”基础条件下,法治建设评价主体不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理所应当地成为法治建设效果的评判主体。人民群众的评判是法治建设是否达到良好效果的标准,由人民群众评判法治建设中立法、执法、司法等每个环节的成效,充分尊重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评价和感受,在《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都提到,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指出,要“将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都提到了人民群众的评价主体地位,贯通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环节。

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既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人民立场理念,又汲取中华传统法治民本思想,兼顾中国共产党法治实践、人类文明有益成果,结合社会发展中人民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现实意义。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溯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在牢固贯彻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理念基础上产生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马克思主义理论揭示了在历史演变进程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但其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是人民大众。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3]。马克思主义群众观阐述了经济社会变革的主要力量是人民这一发展规律,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1939年2月,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了“为人民服务”这一概念,认为人民群众“也是进行革命和战争的主体”,将为人民服务融入共产党员的生死观,提出“为党即为人民”,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群众路线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从价值取向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将人民的立场作为其根本立场,体现了法律的真谛,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和价值根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学说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不仅承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同时将人民的意愿作为价值取向和政党的理念支撑,代表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愿望、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文化溯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吸收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非常重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和继承。不同于西方各类法系,我国传统法治思想体现着中华法系鲜明的创造力和朴素的民本法治文明传统。孔子提出“仁爱爱人”,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阐述了人民高于国家和君主的地位;
《尚书》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体现了人民作为定国根基的理念;
《周礼》中的“三赦之法”以及《唐律疏议》中对妇女犯罪行刑的宽仁恤刑,提倡慎杀、少杀,体现了明德慎罚、爱惜民命的法律传统,与当代中国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维护一脉相承。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民性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法治理念,它在中华文化丰厚的土壤中汲取新时代的养分,有着鲜明的中华文明特色。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没有群众参与,也无法达到充分体现民意,是统治阶层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将其作为“法、术、势”的意义使用的工具,因而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属性则是真正代表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坚持和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机活力。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历史溯源

人民民主和为民初心是我们党坚持不懈的追求,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正是在我们党长期探索和践行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一经诞生,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确立为自己的初心使命”[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提出了工农战士等享有参加政权和社会管理等广泛的权利;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是以人为本的民主审判方式,中国共产党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法治理念在这一时期就已经得到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正式确立并实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制定社会主义的立法、参与社会治理,得到了真正的民主权利。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这一时期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巡回审判、诉讼服务等举措也充分发挥着法治为民的作用。

改革开放开始后,法律制度在为人民权利提供切实保障方面不断强化,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群众参与度都在不断提高。同时,关于法治的论述更具系统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得到确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探索实践中更加丰富和完善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并将这一思想贯通和践行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在社会主义法治上,更加突出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5]。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等重要论述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政治溯源

西方法治文明中平等、自由等理念作为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的优秀实践和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霍布斯、洛克等法学思想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789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主张保护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
“人民主权说”“三权分立说”等学说的提出,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重要法治思想;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哈贝马斯提出“法律共同体”,认为法律是实现人的自主性的良药。但是西方法学文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逻辑缺陷。其一,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任何法治都是在一定政治环境下形成的,法治和政治紧密相连。西方法治学说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的社会性质之上的,脱离了具体社会形态的抽象正义的假说,与其背后的“阶级本质”不能实现逻辑自洽,不能代表真正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其二,西方法治文明推崇个人自由至上价值取向,将人的自然属性无限凌驾于人的社会属性之上,违背了人的本质规律,同时也将造成人民大众和资本家私人价值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

习近平法治思想借鉴西方法治理念中保障人权以及平等等人本思想,抛却西方法治中不符合我国现实的人民至上价值取向,强调和秉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将政治和法治统一于人民性基础之上。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社会发展溯源

人民的需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不断完善、体系不断完整、实践意义不断强化的内在驱动力,不同发展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对法治的需求是不同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产生的对更高层次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需求中实践形成的,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和实践特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规范有了更高的需求。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一部分整体推进,将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法治领域的重要和突出问题作为法治建设开展的切入点。2020年《民法典》颁布,对公民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做出了规定和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涉外法律和规则不断补充和完善,以满足我国日益丰富的国际交往需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变化,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需要、解决人民所面临问题的交互作用下,其人民性的根本属性和特色品格更加鲜明。

(一)以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法治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6]。人民全过程、有效且广泛参与的民主,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重要环节中,做到把来自人民的意愿和国家的意志进行统一。广泛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了解最基层民众的意愿、建议和现实,立法才能符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
同时,通过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增强人民代表性,结合现阶段飞速发展的新媒体和网络新传媒技术,拓展人民群众表达民意的平台,立法执法主体吸纳民意、吸收民意,从而做到有效的服务人民群众,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维护,才能夯实中国共产党坚实的群众基础,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主体的属性不断强化,人民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

(二)以人民权利为根本目的保障人权

践行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利用社会主义法治民主的各种形式让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权利。坚持一以贯之地走中国特色人权事业发展路线,将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置于整个国家发展战略计划框架之内,利用法律和各类规划等不断完善保障体系,保障广大人民幸福生活的权利和充分实现自身潜能最大化的权益。同时,坚持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各类特定群体的保护政策和规划设计,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

其次,人民权益的实现除了在制度层面的保障外,更重要的是法治的实施落地,最主要体现在执法、司法层面。这就要求在执法环节严格把关,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司法层面,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参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同时通过案件向全社会强化正确的法律和道德导向。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保障司法人权,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防线作用,保障人民基本权益。

(三)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完善法治建设

人民性的法治理念能否实现,实现效果如何,需要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这个体系的根本就在于让人民群众满意,围绕人民群众的利益来制定,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让人民群众“阅卷”,把最终评判标准植根于人民群众的意愿当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不是任何其他团体和阶级,而是人民占据主体性的地位,法律制定得好不好、执行得是否彻底、法治建设的成效好不好,最终是由人民群众来评判的。一方面,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完整评估指标体系,在指标体系中要有体现人民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指标,体现关系人民切身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的科学指标;
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是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涉及人民生存和生活等重要方面的,如食品和药品的安全,依据不同的法律实施规定,充分发挥人大、监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法治的有效推进,保障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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