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 1 - 城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期,犬只隐患问题日渐突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列为 2022 年度“群众最不满意的 10 件事”进行整治,经县局研究决定,自 5 月 6 日至 12 月 15 日,在范围内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XX 任组长,治安大队大队长 XX 担任副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治安大队,负责犬只管理集中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督导工作。各所要按照县局架构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整治方案,负责本辖区专项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见实效。
二、整治区域 依据《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确定的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浏览区、港口、码头、车站犬类限养区为此次专项整治区域;涉及 XX 派出所所辖城区。
三、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不登记办证,居民小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使的犬患得到彻底治理、市民的养犬行为明显规范、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 2 -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22 年 5 月 6 日至 6 月30 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短信、微信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宣传《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及《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养犬规定,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营造良好依法养犬氛围;二要深入到社区,充分借助街道、社区及小区物管等基层组织力量,对养犬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切实掌握基础数据。对不符合养犬管理规定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转移犬只;对符合养犬管理规定但未登记办证或定期免疫、检测的,要督促当事人及时登记办证和按规定免疫、检测。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2 年 7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要明确职责任务及分工,抓好三项重点整治事项的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收到明显效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要对开展犬只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县局将进行检查考核,综合评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对存在主要问题分析、整改,对好的做法、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登记办证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预
- 3 - 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养犬证书。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由辖区派出所负责处理处以每只犬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城市管理条例》及《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 24 类品种与成年犬不超过 35 厘米的体高标准的犬只由公安机关登记。
对此,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安排,抓牢抓实登记、办证重点环节,为登记犬只建档入册开展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做好登记备案,逐步建立完善基础信息台帐,按照一犬一表填写《个人/单位养犬登记表》(见附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按照《限养区个人/单位养犬办证流程》办理证件。派出所要协调街道、社区资源,发动小区物管共同参与犬只登记信息采集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熟悉辖区社情的优势,以社区警务为依托,加强养犬相关法规宣传与普及,以多种形式开展登记,确保采集数据登记高效、高质,并切实做好办证工作。
(二)强化饲养环节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
- 4 -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以故意伤害行为论处”。《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辖区派出所组织捕杀犬只,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依法稳妥开展工作,如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妨害社会管理行为予以查处。
(三)强化大型犬、烈性犬管理,依法查处强力整治。依据《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对此,辖区派出所要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巡查,严厉查处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严防犬伤人问题;对城区内大型犬、烈性犬未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转移处理的,要坚决予以强制收缴并适时捕杀;拒不接受处罚的要对违规犬予以收缴,对收缴查处的大型犬、烈性犬等违规犬只,要在做好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强制带离,适时开展捕杀,防止其再次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限养区内须依法、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依据《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限养区内的重要保卫仓库、仓储
- 5 - 企业等确因特殊需要饲养警卫(守护)犬,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单位所在限养区属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应报市、州公安机关备案。限养区内的科研、文艺演出单位饲养科研犬、演艺犬,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践行以民为本的发展思想,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开展好此次犬只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要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分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尽职履责。二要强化查处力度,负责对本辖区违规养犬的查处,负责对辖区查处违规养犬工作的指导,对群众举报强烈、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规犬要进行直接查处。三要加强民(辅)警涉犬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四要以此次整治行动为契机,以动真格、严管理的执法态势,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公安机关犬只管理工作实现重大突破。
(三)强化督导,逗硬奖惩。此项工作已被纳入 2022 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所要高度重视,建立养犬整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有效开展养犬整治工作或者失控漏管,导致
- 6 - 犬害扰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县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所进行明察暗访,适时对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四)灵通信息,及时上报。各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情况和信息的搜集、上报,及时总结工作做法及取得的战果,县局将及时予以宣传推广。一是于 5 月 20 日 12 时前将分管所领导及联系民警(姓名、手机号码)报送县局治安大队;二是自2022 年 5 月起,每月 18 日前将当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报送县局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三是 2022 年12 月 8 日前,上报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告。
推荐访问:城区犬只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工作 城区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