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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5-24 16:1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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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5篇

【篇一】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目 次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设置 1

第三章 选举工作 6

第四章 组织生活 6

第五章 评选表彰党内先进 11

第六章 党务公开 17

第七章 党内统计 21

第八章 附则 2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设置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党组织设置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系统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公司各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负责做好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工作,负责对下一级党组织设置做好规划、命名、审批、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党组织关系隶属地方党委管理的,其党组织设置的请示应报地方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单位党委备案。

第五条 公司各级政工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有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配合部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政工部门,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加强与本级党组织的汇报沟通,确保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将组织设置有关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节 基层党组织设置原则和要求

第七条 设置原则。公司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便于党员集中、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基础上设置基层党组织,使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公司系统内实现全覆盖,使每个党员都能够编入党的一个基层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待遇原则上应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求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置。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5年,公司所属三、四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任期应从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加强管理工作。

(三)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机构),可以通过与邻近单位(机构)联合建立的方式组建党支部;党支部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小组加强管理工作。对于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会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临时党支部的支委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任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年。

(四)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设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副书记、生产、青年等委员。委员较少的党组织,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具体讨论做出决定。各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公司长期驻国外(境外)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或系统建立基层党组织。根据所在国、地区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和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定期向公司派出单位(机构)所属党组织汇报工作。

第三节 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包括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等情况。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应与机构改革、组织调整同步进行。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的新建。因工作需要新建基层党组织的,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名称,指定筹备人员筹备建立党组织有关工作。

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临时领导成员,也可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提出申请,再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组织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的撤销、合并。因机构改革、组织调整或其他原因,基层单位(机构)撤销或合并,基层党组织应同步进行撤销或合并。党支部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并在6个月内不能增加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或与邻近党组织合并。需要撤销的党组织在撤销前,应在一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和党员组织关系进行移交和转接。合并的基层党组织,必要时应及时选举基层党组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的改建。由于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时,改建的党组织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党员人数大幅下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支部委员会,工作程序类同。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的更名。基层党组织(不含联合成立的党组织)名称应与基层单位(机构)一致,基层单位(机构)更名后,由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更名的请示,说明更名的原因,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办理更名批复。

第三章 选举工作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执行。

第四章 组织生活

第一节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定》(Q/CSG220003-2014)执行。

第二节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确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指导所辖党支部按要求召开会议。各级政工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管理党支部提交的会议情况报告。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析研究支部党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和意见征求活动,督促支部党员撰写发言材料,带头开展谈心,带头开展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时,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

第十八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九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开。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二十条 每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都应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召开会议。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般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

(三)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四)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

(五)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六)遵纪守法的情况。

(七)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八)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九)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确定主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支部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支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要求,确定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与主题相关的理论和精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三)征求意见。党支部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深入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反馈意见。党支部汇总整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由支部委员分别向每位党员如实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五)开展谈心。党支部书记与每名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相互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相互谈心,提高认识、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通过上门谈心,主动关怀、听取意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坦诚接受,相互提醒。

(六)撰写发言材料。每名党员围绕会议主题,结合学习、谈心、支部反馈和征求意见情况,认真回顾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改进措施,撰写发言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织生活会的主要议程是:

(一)通报组织生活会准备工作情况。

(二)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进行个人对照检查发言,带头开展自我批评,其他同志分别对其个人进行批评帮助。

(三)其他支部委员和普通党员进行对照检查发言并开展自我批评,每位同志发言完毕后,其他同志对其进行批评帮助,依次进行。

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都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目标,接受群众监督。

(四)主持人作会议小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请假,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委托他人在会上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可根据会议主题或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邀请若干支部所在单位、部门的职工群众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会后十五日内,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并将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五条 做好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会前准备工作有关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党员个人发言材料、整改措施等。

第三节 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二十六条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Q/CSG220001-2014)执行。

第四节 党支部“三会一课”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三会一课”管理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学习教育制度》(Q/CSG220002-2014)执行。

第五章 评选表彰党内先进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党委(党组)全面指导本单位评选表彰党内先进工作,负责党内评选表彰方案的确定和评选结果的审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党内评选表彰的策划、组织、评比、表彰、总结等具体工作,并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选树及向上推荐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表彰奖励的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事、人力资源、安全监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党内先进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二节 评选表彰原则和范围

第三十二条 党内先进类别主要包括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及职工群众公认,重视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评选表彰党内先进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基层单位党组织可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第三十五条 评选表彰范围

(一)先进基层党组织推荐范围为分、子公司所属二、三级单位的党委、党(总)支部,推荐名额原则上向基层倾斜;优秀共产党员的推荐范围为正式党员。

(二)以下集体和个人一般不作为推荐表彰对象:公司党组直接管理的领导干部;表彰年度内,被上级或同级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已被推荐到上级评选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节 评选推荐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引领力强。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质量高、效果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群众好评。

(二)推动发展力强。融入中心开展工作,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党员在解决突出问题、完成急难险重任务、落实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服务好、管理好、形象好。

(三)改革创新力强。大力推进企业党建工作创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丰富党组织活动载体,创新党建工作方式,有效调动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党建工作创新促进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凝聚保障力强。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完善党建工作机制,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肯奉献的党务工作者队伍,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保障。重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员工辅导计划,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建设幸福南网。

(五)表彰年度内,党建责任制考核取得优异成绩,无三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加强政治学习,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南网事业,认同公司文化,遵守规章制度。

(二)岗位技能优。刻苦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不断提高能力素质,成为本单位本专业的行家里手。

(三)工作业绩优。立足岗位争优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特别是在抗击自然灾害,应对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群众评价优。立足本职,甘于奉献,廉洁从业,树立良好形象。牢记党的宗旨,联系服务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近两年党员先进性测评至少有一年被认定为优秀。表彰年度内无人为安全责任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忠诚南网事业,遵守公司各项制度。

(二)本职业务精湛。热爱并熟悉党务工作,自觉学习党的建设理论并运用于实践,在企业党建实践工作中成绩突出,特别是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有效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作用。

(三)作风廉洁公正。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同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四)奉献精神突出。正确处理奉献与索取,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五)符合优秀共产党员具备的条件,并从事企业党务工作2年以上。

第四节 评选表彰程序

第三十九条 制定党内评选表彰方案。政工部门按照本单位党委(党组)要求,制定党内评选表彰方案,呈报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下发开展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根据上级党组织下发的推荐评选通知要求,提出推荐方案,呈报党委(党组)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推荐评选工作的要求,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政工部门收集汇总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会同人事、安全监管及监察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拟推荐对象。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作出表彰决定。对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名单和材料,由政工部门负责上报上级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对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对荣获表彰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证书;对荣获表彰的优秀个人,颁发证书。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参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奖励管理标准》(Q/CSG21505-2010)等相关规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五节 管理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引导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向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学习,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十四条 做好评选表彰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公文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要求,政工部门将相关资料移交给行政、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第四十五条 受表彰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荣誉,并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申报事迹严重不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严重违反评选程序,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获得表彰奖励一段时间内发生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

(四)发生不适宜再继续享受表彰荣誉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撤销荣誉后,收回奖牌、证书。已发放奖励的,收回奖励。

第六章 党务公开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工、纪检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八条 行政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四十九条 政工部门负责做好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条 人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一条 工会部门负责对联系服务职工群众,职代会制度和提案落实等情况的统计公开。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工作的统计公开。

第二节 党务公开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及企业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保障制度

(一)坚持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时限主动公开。

(二)探索根据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党的基层组织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三)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党组织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基层党组织可通过聘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监督。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建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节 党务公开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落实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党的组织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党员先进性测评(民主评议党员),党内重大活动、党建主题活动,党员作风建设,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干部情况,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第六十条 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开展座谈、谈心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服务点,帮扶困难职工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改革、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党建工作考核情况。开展三项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党建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经党组织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节 党务公开程序和方式

第六十四条 细化目录。公司各级党委可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附录A)的基础上细化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十五条 实施公开。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

第六十六条 收集反馈。各基层党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

第六十七条 归档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运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章 党内统计

第一节 工作职责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党组织为党内统计报表的填报单位和责任单位。

(一)政工部门具体负责落实本单位党内统计组织和填报工作。

(二)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七十条 各级政工部门要选配专人负责党内统计工作。选配的统计人员要党性强、严守机密、工作踏实、认真细致、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组织工作业务,有较强计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组织能力。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先配后调、以老带新,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节 统计方式和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党内统计根据需要设定年报表、半年报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设置季报表、月报表或专题调查表、抽样调查表等其他报表。报表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七十二条 党内统计以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和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为依据。主要包括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内组织生活、执行党内法规以及党员出党和党员受纪律处分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 工作要求

第七十三条 各级政工部门必须保证党内统计报表统计时间节点的统一性、上报时间的及时性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在汇总上报前,必须对统计数据进行认真、细致、全面的技术审核和逻辑审核,防止和减少差错。对统计以及数据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问题,应附必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 做好日常规范登记。及时录入党内统计基本信息数据库,掌握有关情况的最新状况,保证党内统计数据质量,杜绝虚报、瞒报、漏报、随意填报或对数据作不负责任的技术处理的行为。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加强党内统计结果运用。各级政工部门对党内统计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并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上级有关部门反馈。党组织针对统计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解决,提高党内统计工作服务组织工作的准确性、可行性。

第七十六条 依照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内统计资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级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做好党内统计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党内统计资料的运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基层党组织管理事项,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评选表彰党内先进制度》(南方电网党〔2006〕36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织先进性测评办法(2011年版)》(南方电网党〔2011〕68号)制度同时废止。

附录A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


附录B 关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的基层组织
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的说明

为使各单位准确理解和使用《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对《目录》作如下说明:

一、公司各级党委可以《目录》为指导,结合实际,细化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等。

二、《目录》中所列举的公开形式为基本公开形式,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开形式进行完善和创新。

三、《目录》中公开范围分为“社会、单位内部、全体党员”三类。“社会”指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对全社会公开;“单位内部”指对单位内部全体员工公开;“全体党员”指对单位内部党员公开。

四、《目录》中公开时限分为“长期、定期、即时”三种。“长期”指除公开内容发生变化外,保持持续公开;“定期”指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等进行周期性公开,具体周期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即时”指在公开事项发生或及时公开,具体时限由各级党委(党组)自行确定。

【篇二】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三】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把省直机关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坚强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委《关于贯彻实施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含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把关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事先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党建活动计划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省直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车(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车(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有关租车经费额度应当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组织。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活动不超过3天;应当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应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单位分管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的领导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闽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机关工委管理的省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省直机关工委

2017年12月8日

【篇四】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和规范管理、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9〕38号)和**公司《关于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织〔2019〕11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

第三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党组织工作经费”)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计提与核算

第四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行专账管理,由财务部门在“管理费用”和“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党组织工作经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党组织工作经费相关内容。

第五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按照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由公司和各单位财务部门按月分别计提,其司计提0.2%,各单位计提0.8%。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各生活基地管理中心和北京办事处的党组织工作经费由单位按照1%全额计提、留存使用。

第六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点区岗”创建,党建重点立项、党员项目、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篇五】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8月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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