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2篇】

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2篇】

时间:2022-05-17 13: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使用,读音是shǐ yòng,汉语词语,意思是运用、利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2篇

第1篇: 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规定

一、使用范围

1、主要使用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

2、预算单位日常公务性支出,凡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二、日常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公务卡,由单位统一办理。

2、公务卡申办成功后,预算单位将持卡人的信息导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3、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如离开本单位的,应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注销手续。

4、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5、持卡人自行负责日常对帐。

6、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2万至5万。

三、财务报销管理

1、持卡人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和银行卡消费凭证(银联小票)。

2、在单位规定的报销期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为避免出现因领导签字原因而不能及时报销造成罚息、滞纳金,具有签字权的领导本人不在单位其间应做出相应的授权)

3、根据《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经费使用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应在公务活动结束3天内进行。

4、单位财务部门在确定是属于公务消费后才予以报销,不属于公务消费的,由持卡人负责还款,单位财务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

财务处

2009年10月27日

第2篇: 公务员公务卡使用规定

公务员范围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09-12-02

  第一条 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职;

  (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三)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第三条 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各级检察机关;

  (七)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中。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

  (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审判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 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 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 中国致公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 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公务 公务员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