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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五篇】

时间:2022-05-18 10:3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东城区,隶属于北京市,地处北京市中心城区的东部,东、北与朝阳区接壤,南与丰台区相连,西与西城区毗邻,介于东经116°22'17"—116°26'46",北纬39°51&a,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5篇

第1篇: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管控“三公经费”,严重违规可撤职

政府不得买奢侈品盖豪华楼(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张 洋 李丽辉

《 人民日报 》( 2012年07月10日   02 版)

  国务院9日正式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社会普遍关注的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与要求。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三公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经费管理方面,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组织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同时,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用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三公经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为防止花钱大手大脚,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务用车问题,条例作出了详实的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此外,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为了杜绝公务接待的铺张浪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政府各部门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此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条例规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机关事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说明

一、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情况

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正科级建制,为太谷县人民政府直属参公事业单位,现有行政编制0个,实有人员0人。无内设股室;无下属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49个,实有人员27人。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人员经费为全额财政拨款。

(二)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能

(1)负责机关大院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2)负责机关大院的基本建设,房屋维修和设备更新,水、暖、电的维修及物业管理工作。

(3)负责机关大院安全、消防、绿化工作。

(4)负责机关膳食、公寓管理及日常保洁工作。

(5)负责四大班子及部分单位车辆管理工作。

(6)负责对大院39个单位经费预算、核算管理工作。

(7)负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建设节约型机关。

(8)负责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本次公开预算构成情况

本套预算包括局机关、人大、政协、县委办、对台办、信息中心、政府办、纪检委、巡察办、组织部、宣传部、接待办、政法委、发改局、投资促进局、工会、新闻中心、信访局、史志办、老龄委、统战部、团委、妇联、宗教局、落私办、关工委、老体协、老促会、老年大学、民盟、民建、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编办、人社局、统计局、档案局、民政局、地震局构成。

二、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9年预算情况整体情况

2019年全年收支预算26203.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9403.8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16799.62万元。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9年全年收支预算26203.43万元,2018全年收支预算15082.98万元,同比增加11120.45万元,增加的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工资标准调整,工资同比增长;本年度新增村干部工资及养老金、公积金财政部分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新增农村改革(太谷)论坛、太谷县2017-2018年煤改气工程等专项资金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1.2019年基本支出8837.68万元,2018年基本支出6181.38万元,较2018年增加2656.3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标准调整,工资同比增长;本年度新增村干部工资及养老金、公积金财政部分资金等。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保缴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费、其他交通费等。

2.2019年项目支出566.13万元,2018年项目支出781.68万元,减少215.55万元,减少的原因主要是本年度发展村集体经济资金不需县级配套。

3.“三公”经费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1038.3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1067.43万元,比2018年减少29.1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万元,较2018年增加1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年度统战部根据工作安排审批因公出国(境)费用1万元;公务接待费780.12万元,较2018年减少26.35万元,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减少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7.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7.18万元,较2018年减少3.78万元,主要原因为节约开支,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度一致。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

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16799.62万元,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8119.92万元,较2018年增加8679.7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新增农村改革(太谷)论坛、太谷县2017-2018年煤改气工程等专项资金等。

(五)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机关运行及工会经费4784.97万元,2018年预算为2810.77万元,较上年增加1974.2万元,增加的原因是本年度新增村干部工资及养老金等,其中:办公费244.09万元,印刷费20.82万元,水费7.1万元,,电费29.1万元,邮电费27.5万元,取暖费11万元,物业管理费3.2万元,差旅费123.51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1万元,维修费88.6万元,租赁费5.5万元,会议费7.25万元,培训费4.77万元,公务接待费770.42万元,劳务费269.34万元,工会经费373.7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25.18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23.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348.93万元。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2019年度本单位无重点项目支出,因此未开展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9年我单位编制了县级政府采购预算10011.33万元,其中:办公设备66.02万元,维修和保养服务152.5万元,电气设备9700万元,租赁服务82.81万元,信息技术服务10万元。2018年编制了县级政府采购预算224.35万元,增加9786.98万元,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新增煤改气工程电气设备、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等采购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用情况

本单位占有办公用房面积16572.71平米,土地29.43亩,车辆32辆。

四、扶贫资金预算情况

本单位本年度无扶贫资金预算。

四、本次公开部门预算表格目录

公开表1:2019年太谷县县直部门预算汇总表

公开表2:2019年预算收支总表

公开表3: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公开表4:2019年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公开表5:2019年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公开表6: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公开表7: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基本支出分经济科目表

公开表8: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公开表9: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公开表10: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明细表

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 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 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 用经费支出。

(五)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反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

太谷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19年3月26日

第3篇: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16〕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6年4月2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8日

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名称及主要职责的函》(京编办行〔2014〕141号)及北京市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名称及职责调整的通知》(东编办〔2014〕34号),组建北京市东城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简称区网格中心),不再加挂东城区公共安全指挥中心牌子。区网格中心是区政府负责本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监督评价与统筹协调工作的正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区综治办所属东城区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事务中心承担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数据更新分析职责,划入区网格中心。

2.将区政府办公室所属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东城分中心承担的非紧急救助事项职责,划入区网格中心。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研究、协调、落实、督导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和拓展深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本区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拟订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立案、处置、结案标准以及监督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三)负责采集、派遣、协调、督办出现的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管理问题,进行全方位、全时段监控。

(四)负责整理、分析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管理信息,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管理职责情况。

(五)负责统筹指导街道和部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领导和管理城市管理监督员队伍,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负责对社会服务网格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城市管理监督员和社会服务网格助理员的装备配置、检查督察。

(七)负责统筹指导本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为民服务热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数据更新;负责公共安全信息处理。

(八)负责研究、协调、落实、督导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和拓展深化。

(九)负责对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转办事项的日常处理;负责登记、受理来自热线、网络、媒体及其他政务渠道的诉求,反馈办理结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4篇: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由原单位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政府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的原则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政府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中央国家机关公务接待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和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

第三十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不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

(二)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

(四)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或者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或者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的;

(五)超出规定的项目或者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的;

(六)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的。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东城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东才党发〔2006〕14号

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成建制单位党支部工作制度

(试行)

为加强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以下简称“党委”)直属成建制单位党支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和中共北京市委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要求,结合成建制单位党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设置

1、在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集体存档的单位中,党员组织关系已转入党委,党员人数在6名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可组建成建制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

2、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报党委批准。

二、基本任务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两新组织”)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和帮助经营者依法对“两新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使职权。

2、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在抓好党员的基础上,以党组织为核心,以党员为纽带,辐射“两新组织”各部门、各项目,影响每一名员工,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助力“两新组织”改革攻坚。

3、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围绕“两新组织”生产经营,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充分发挥支部组织优势、协调作用,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依法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两新组织”的生产经营,积极开展以宣传、教育、服务群众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

6、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以“两新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作为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工作,壮大党在非公经济组织中的力量。

三、工作职责

1、落实支部委员培训制度。根据《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工作制度》规定,新任支部委员参加初任培训,支部委员参加年度培训,支部书记参加年度工作总结研讨活动。

2、认真执行《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流动党员管理、教育、服务办法》,切实履行好具体组织实施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措施的职责,将党支部的每个党员纳入有效管理之中。

3、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建立支部工作手册,严格考勤,认真记录,由专人保管,接受党委监督检查。督促党员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按期缴纳党费。

4、根据“两新组织”自身特点,本着“小型、灵活、务实”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组织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到“为‘两新组织’所需要,为党员所欢迎,为职工所拥护,为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

5、积极实现“两新组织”网站与党委网站的链接,及时了解党委动态。支委会根据党委工作计划每年12月份研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听取党员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向党委上报。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前1个月报党委审批,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党委汇报结果。

6、积极参加党委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在不影响正常生产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组织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党员喜闻乐见的教育、实践活动。保证支部党员每年参加党委和本支部组织的集体教育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8天。

7、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员工入党。认真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附则

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主题词:成建制单位 党支部 工作制度

报:区直属机关工委、区人事局党组

发:党委所属各党支部

中共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党委 2006年12月15日发(共印 45 份)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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