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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四篇】

时间:2022-05-18 15:00:02 来源:网友投稿

行为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为xíng wéi,基本意思是举止行动;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如:做出动作,发出声音,作出反应。出自《荀子·非十二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4篇

【篇1】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师德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育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接受学生家长所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或有价证券的;

(三)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刊物或其他商品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补习),参与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的;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人员泄露学生信息、介绍学生的;

(五)在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教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六)歧视、侮辱、挖苦学生,并对学生造成一定程度伤害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以非正当方式表达个人诉求的,如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集体和他人的;

(八)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九)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经查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

(十一)其它违反师德规范要求的。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市教育局负责市直学校(单位)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学期至少集中研究确定一次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

第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管理期为三年,从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之日起计算。凡被纳入“名单”者,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管理期限内取消所有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资格;

(二)在管理期一年之内,由本人所在学校(单位)按有关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

(三)对于已获得的各类模范、骨干等荣誉称号,提请表彰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四)对违反师德规范获取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清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人员,在三年管理期限内,如有突出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单位)考察研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缩短管理期限。管理期满从“名单”中移出,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察、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各级教育监察部门负责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科室通报备查;有关科室在进行评先评优、提拔晋级、职称评聘等活动时,应征求教育监察部门意见。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师德失范处理情况通报教师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条 被纳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名单的教师若有异议,可以向做出决定的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人做出答复。教育主管部门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一票否决”名单审核表

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学历

 

参加工作

时间

 

政治面貌

 

行政职务

 

职称

 

骨干

称号

 

所在单位

 

本人

简历

 

师德

失范

行为

 

调查

结论

 

 

 

(附调查报告)

调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教育

主管

部门

处理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

期限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教育局、学校(单位)与本人各执一份

【篇3】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悔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

(一)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所在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五)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师德负面清单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县城关镇中心学校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20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 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 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 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 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 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 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 1、 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2、 被举报查实的; 3、 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 4、 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 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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