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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六篇】

时间:2022-05-20 12: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代表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dài biǎo,一指显耀于一代;二指受委托代替个人、集体、组织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亦指由选举产生,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三指同类人物的典型;四指替个人或集体办事或表达意见;五指体现,反映;六指代为表示。出自明,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篇

第1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

一 、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程序

首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成立筹备机构,由企业党组织、行政和工会方面人员组成。筹备工作主要任务是:起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或提出修改草案);起草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工作情况的说明;研究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听取职工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建议。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改选适用本程序。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1、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党组织或企业工会与企业经营管理方协商,作出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决定。

2、建立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企业党、政、工方面人员组成。

3、进行大会宣传。对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任务,职工代表的条件、权利、义务等进行宣传。

4、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

5、选举职工代表,划分代表团(组),选举各代表团(组)长。

6、征集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企业工会在听取职工群众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与企业经营管理方协商,并提请党组织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提请筹备工作领导机构)讨论形成对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初步意见。

7、向同级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向筹备工作领导机构)汇报职工代表选举及组团情况;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日程安排,主要议题草案,党委(或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做出决定。

8、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和选举办法(草案);讨论通过大会的主要议题,确定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

9、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10、有关部门将拟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和材料至少在预备会议召开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再交工会。

11、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由工会负责人汇报本届(次)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通过职代会议题和议程;决定大会的其他有关事项。

12、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工作报告;

(2)由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负责人作专项议案报告;

(3)分组讨论以上报告、议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草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工会起草大会决议或决定(草案);

(5)将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各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6)大会主席团审议决议或决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7)工会根据讨论结果,对决议或决定(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后,提交大会审议;

(8)大会发言;

(9)大会选举;

(10)大会表决。

13、向职工传达大会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大会决议、决定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二)职工代表的选举(增补)程序

依照本单位代表选举办法,以选区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选举程序如下:

1、拟定选举方案。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状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班组或分厂、车间、处(科室)划分选区,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至一百人确定。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2、宣传发动。企业工会要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按有关选区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职工代表。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大型企业或集团,可以在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企业主要领导应分到各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5、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由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6、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名单,组成代表团(组),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职代会筹备领导机构批准。

7、职工代表因工作调动离开本企业,或因离退休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时,原选举单位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增补代表并报企业工会,资格审查有效后,即为正式代表。

(三)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程序

1、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内容是: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选举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职工代表的选举(增补)程序进行等。

2、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工会委员会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大会预备会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制作代表名册。

(四)撤换职工代表程序

1、选区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并陈述理由。

2、工会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的情况反馈原选举单位。

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

4、原选举单位进行大会表决,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5、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和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查备案。

6、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选举新的职工代表。

7、经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

8、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单位的职工公布。

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一)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后,即由主席团主持。

在预备会召开前,要将向职代会报告和需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各项文件材料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征集大会提案;在预备会上,应让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预备会的程序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和大会秘书长名单;

2、由工会主席报告本届(次)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讨论通过职代会议题和议程;

5、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三)召开正式会议

大会主席团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主持会议。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职工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2/3,即可宣布开会。开幕词简要讲清楚本次大会的目的、意义、中心议题和主要任务。此后,宣布大会议程。

2、由企业经营管理者作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有关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的情况等。如工作报告已事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过充分讨论,可针对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说明。

3、由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负责人作专项议案报告。凡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审议的议案,均应由企业经营管理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说明议案提出的依据、目的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可针对职工代表对议案的意见作出说明。

4、由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向大会作出报告;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大会作报告。

5、企业工会主席就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职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以上报告、议案分组进行讨论。同时对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和需经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酝酿。大会主席团成员分别参加本代表团(组)的讨论。各代表团(组)长应认真记录职工代表的讨论发言,整理归纳后,将讨论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7、大会发言。应安排时间让代表在会上发言。可由各代表团(组)推选代表,在大会上陈述本团(组)讨论审议的意见和建议。也可让职工代表自由发言。

8、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主席团对有关决议草案进行修改。

9、选举。根据有关决定和实际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选举参加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和企业领导人等;根据大会主席团提名,表决通过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人选;表决通过其他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

10、大会表决。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11、致闭幕词,宣布大会结束。

12、整理本届(次)职代会的文书资料,立卷存档。要求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齐全、完整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原始形态。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临时会议

根据《职代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

1、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作出表决,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指应出席职代会的所有职工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

2、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3、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方案,经过认真审议后,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修改。

(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分类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分为单项决议和综合决议两种。

三、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程序

(一)主席团产生程序

1、工会结合本企业实际,提出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

2、工会同党、政协商后,确定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草案)。

3、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

4、将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由全体职工代表表决通过,获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形成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对经理(厂长)工作报告及其他各项议题进行审议的情况,起草决议草案。

2、将决议草案交由各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各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4、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5、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记录在案。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确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重新审议并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三)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产生程序

1、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拟定组建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具体方案。

2、将上述方案提交职代会主席团审议后,印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产生程序

1、由企业工会根据需要,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人员组成的具体方案。

2、职工代表团(组)根据上述方案,协商推荐各专门小组人选,企业职工均可自荐。

3、企业工会与经营管理有关方面协商后,提出具体候选人名单,交给各代表团(组)征求意见。

4、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正式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候选人名单。

5、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6、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民主推选负责人。

(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程序

1、企业经营管理方提出重大决策目标、措施和依据,工会征求和反馈职工意见。工会根据需要组织职工代表或专门委员会(小组)对企业经营管理方起草的决策方案或工作报告,作专项调查、考察等可行性论证。

2、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将拟提请职代会审议的方案或草案等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企业经营管理方依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决策方案或草案进行修改。

3、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是否将拟审议的方案或草案等事项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由企业经营管理方就拟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或草案向大会作报告;

(2)职工代表对经营管理方所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工会汇总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职代会主席团研究并形成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经营管理方;

(4)企业经营管理方根据修改意见,完善方案或草案;

(5)进行大会表决,形成决议,记录在案。

(六)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程序

1、企业经营管理方提出制订方案的原则、依据和条件,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并组织职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研,作出可行性论证。

2、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将拟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草案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依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方案或草案进行修改。

3、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是否将拟审议通过的方案或草案等事项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由企业经营管理方就拟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草案向大会作报告;

(2)职工代表对经营管理方所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工会汇总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职代会主席团研究并形成修改意见,反馈给企业经营管理方;

(4)有关方面根据修改意见,完善方案或草案;

(5)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方案或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记录在案。

(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程序

1、企业经营管理方与工会共同制订方案。工会征集职工意见,作为方案制订的依据;工会和职代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可行性论证。

2、在职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至少7日将拟提请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或草案发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方面依据职工代表的意见对方案或草案进行修改。

3、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决定是否将拟审议决定的方案或草案等事项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4、召开职代会正式会议。

(1)由企业经营管理方就拟提交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或草案向大会作报告;

(2)组织职工代表对经营管理方所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工会汇总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由职代会主席团研究并形成修改意见,并反馈给企业经营管理方;

(4)企业经营管理方有关方面吸纳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修改、完善方案或草案;

(5)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方案或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记录在案。

(八)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和处理程序

1、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之后,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

3、各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4、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企业规章制度,对提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凡符合条件的应予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5、对已立案的提案要进行分类登记,按其种类分送给企业有关领导人员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实施。对有关企业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代会进行讨论决定。

6、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办理提案,并将提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提案人签字后上报企业职代会。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7、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要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九)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程序

1、企业经营管理方、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提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议题,经企业工会委员会讨论确定会议议题。

2、企业工会将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至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并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3、企业工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意见后,交有关方面研究,形成进一步的修改议案;

4、召开会议,由提出议案的负责人介绍议案制定的依据、主要内容、目的、要求,进行会议讨论,形成决议。

5、联席会议在讨论问题出现意见分歧时,可以休会,由各方对相关议题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酝酿,适时复会协商解决。

6、协商处理问题的结果送企业经营管理者,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负责落实,并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

7、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要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凡属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临时会议解决。

8、出席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占应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决议方为有效。

(十)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程序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负责对巡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会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1、由工会拟定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计划,包括巡视检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提出巡视检查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2、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巡视检查计划,通过巡视检查组成员名单。

3、召开巡视检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会议,布置工作任务。

4、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

5、工作小组总结巡视检查工作,形成文字报告。

6、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听取巡视检查工作情况报告,评估相关工作,形成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业相关部门。

7、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

第2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 会)工作规范。
        第二条 职代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指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下同)在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 工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构,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全区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 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积极探索适合非公有制企业性质和特点的职代会运行的具体 办法,实行职代会制度。
        第四条 职代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的总支委员会、支部委员 会)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行政领导要支持职代会的工作,执行职代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六条 职代会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规章 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七条 企业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 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 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 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 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正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和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民主管理的政策、法规,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企业改组、改制方案,搬迁、改造方案,兼并、破产方案及清产核资情况,企业裁员、 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
         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如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 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具有审查同意或否决 权;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 关机构审核批准;
         三、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分配销售 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后,根据改制后企业的性质和类型,规范职代会的职权,落实民主 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职代会除继续坚持《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 规定的有关职权外,重点抓好以下几项职权的落实:
        (一)对企业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改制、改组、变更、分立、合并方案, 大宗物资采购方案以及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等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问题的审议建 议权;
        (二)集体合同草案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三)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的选举、更换权;
        (四)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
        (五)对企业贯彻劳动法律、法规和职工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和对企业中层领导人员 、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企业(公司)业务招待费 使用情况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的民主监督权。
        二、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权应与 其管理权限和所代表的职工范围相适应。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 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 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其职权除坚持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职代会职权外,还享有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审议批准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会 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集体合同方案,审议决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企业合并、分立 、破产、解散等重大决策及民主评议、监督经营者的权力。
        第十五条 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参照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后,应在半年内筹备召开职代会。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代会依法行使知情、参与、监督等民主管理职权:
         一、知情建议权: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作报告,讨论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方针、发展计划及指标 、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共决权:审议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 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集体合同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等,形成决议;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职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的使用方案;
         四、质询监督权:监督检查实施集体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等情况 ,发现问题由工会向企业进行交涉,并督促企业及时解决。必要时,职代会可以将意见报告 政府有关部门;
         五、民主评议权:评议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向有关方面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六、民主选举权:选举和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出席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推 荐企业或地方的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劳动模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含科室、工段等,下同)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大型企业也可由分厂、分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集团公司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下属分 公司(厂)职工选举产生;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应在所代表的职工范围内 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步骤:
        一、制定选举职工代表的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职工代表的总人数,各类人员的比例、职工代表的条件、选举区域的划分、选举的方法和具体工作步骤等;
        二、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要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民主管理的知识,向职工宣讲职代 会的职责、职工代表要具备的条件及其权力和义务、选举的方法和具体要求等。使职工认识 到选举职工代表的重要性,从而以主人翁态度认真选好代表;
        三、按划定的选区,做好职工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工作。在酝酿过程中,如对个别候选人有分 歧意见,应当认真协商,切忌简单从事;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民主选举。获得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方可当 选职工代表;
        五、投票结果提交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或委员会)审核后,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中层以上企业管理人员不得高于20%,技术、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30%,生产工人不低于50% ,青年和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集团公司和资本运营型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应由所辖范围,按 各层面人员一定比例选举组成。
        职工代表中的工人:一般是指在企业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人员,包括班组长。个别因工 作需要,企业临时抽调去作其它工作的工人,虽然暂时离开了生产岗位,但在计算时,仍应 计算为工人。
        职工代表中的技术人员:一般是指从事技术工作(不包括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如有 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或者虽无技术职称,但具有大学、中专学历从事 技术工作的人员,或虽无大专学历,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多年具有中专以上水平的技术工作人员,都应计算为技术人员。
        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一般是指企业各职能科室和各车间(或附属生产单位)从事行政、 生产、经济管理、政治工作和群众团体工作的人员。那些长期(一般指六个月以上)脱离生 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计算时也应包括在管理人员之内。
        职工代表中的领导干部:一般指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和 行政、技术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一般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职工流动性较大的小型企业 ,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任期未满,在企业内部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保留。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离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二十五条 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但下岗职工代表不能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因企业停产整顿、进入破产程序、职工整体待岗等特殊情况,致使职代会不能 正常开展活动或不能按时换届,代表资格应予保留。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原选举单位有权按规定程序撤换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职工代表:
        一、 无故不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因停薪留职,或下岗以后在其它单位重新就业,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三、病假、事假、出国探亲、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的;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九条 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由企业相关组织或职工向职代会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提出罢免和撤换的建议;
        二、职代会的常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及时组织调查,并形成书面结论,提交原选举单位全体职 工大会讨论;
        三、经过原选举单位的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并获得过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可以罢免、撤换 职工代表。被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可以提出申诉意见;
        四、原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会议作出罢免、撤换的职工代表的决定,要及时报告职代会常设机 构或工作机构,经常设机构讨论审核后,方能正式撤销职工代表资格。如果个别职工代表触 犯刑律,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应立即撤销其职工代表的资格;
        五、罢免、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应向所在单位的职工公布。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提出意见、建议权和表决权;召开职代会前有提案 权;
        二、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参加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 情况的检查;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评议;
        三、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阻绕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裁员外,任期内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
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 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 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代表向职代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代会组织制度及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组织机构包括:职代会主席团;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职工代表团 (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建立职代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 度或者职代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大会与职代会在组织制度、职权范围、工作程序上相 同。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业 ,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业实际 在本单位的职代会工作制度中作出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职代会每届三年或五年,与基层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同步。遇有特 殊情况,可报请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数较多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职代会不得召开,召开后通过的决定、 决议也无效。
        第三十六条 职代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表决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不得采用鼓掌 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 (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 效。
第三十八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和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非经职代会同 意不得修改。未获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经修改并提请下一次职代会审议,经过半数职工 代表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选举,是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基 本政治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计算选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参加选举的人必须是本企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
        二、收到选举人的票数多过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 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三、参加选举的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四、选举职代会常设机构时,常设机构成员,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的候选人如超过 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五、选举结果根据法定的民主程序,确定是否有效,并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公布。
       第四十条 职代会形成决议的一般程序:
       一、大会主席团根据职代会对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 起草决议草案;
       二、将决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团(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各代表团(组)讨论的意见,对决议草案做进一步修改;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
       五、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职代会由职代会预备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不实行常任制。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本届正式职工代表中产生,各个层面要有一定比例。一般掌握在7—21人,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半数。
        第四十二条 职代会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职代会,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二、确定大会议题;
        三、草拟大会决议草案;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候选人由各职工代表团(组)按规定名额推荐;
        二、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在职工代 表中提名,并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一定业务专长的非职工代表。企 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工作小组的组长。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职责是:
        一、会前,征集、汇总职工提案;
        二、会后,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属本组职责范围的问题;
        三、办理职代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门小组(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
       一、专门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代会职权内容与企业规模确定。一般为3—5个,如生 产经营小组,规章制度小组,工资、福利小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小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小组,提案小组等;
       二、专门小组(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不宜担任对口专门小组的组长。
        第四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必须召开预备会,职代会预备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主持。
        一、预备会议的任务:
        (一)选举大会主席团;
        (二)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通过职代会的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和处理各项应在职代会正式会议之前需要解决的事宜。
        二、预备会议议程:
        (一)行政工作报告和其他议案以书面形式提前7—10天发给代表,职工代表应在选区内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充分准备;
        (二)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及有关专项议案的报告;
        (三)代表分组审议;
        (四)在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中间应有一定的间隔时间,职工代表和行政领导可通过各种形式 和途径交换意见,职工代表应与选区内职工沟通,继续听取意见。特大型(跨地区)的企业两 会可不间隔时间,采取其它方式交换和听取意见;
        (五)根据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报告或议案作修改,提交职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六)凡改选换届后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向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第四十七条 职代会正式会议:
        一、大会的任务:
        (一)听取报告;
        (二)组织审议;
        (三)依法表决;
        (四)形成决议。
        二、大会议程: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定会议召开的合法性;
        (二)行政作补充报告;
        (三)工会或行政作关于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处理等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确认职代会闭会期间由联席会议处理的有关问题的决定;
        (五)组织代表审议;
        (六)根据需要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代会专门小组的 人选,以及需职代会选举的其它人员;
        (七)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举行集体合同签字仪式;
        (八)进行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
        (九)大会总结。
        第四十八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代 会。
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的职代会,必须经同级党组织同意,由基层工会按规定程序 召开职代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召开职代会的情况,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代会闭幕后十五日内报上级工 会备案。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代会工作制度和职代会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制度 。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代会工作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五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 可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人员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职代会专门小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职代会的授权,修改职代会原则通过的方案,协商处理职代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 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协商处理职代会职权范围内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少数职工利益的临时性事项;
        三、听取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集体合同检查、厂务公开责任落实、 民主评议干部、提案征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职代会的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五、审议、通过或决定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十三条 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工会根据议题,组织有关方面形成书面议案,发至相关成员;
        二、召集联席会议审议讨论;
        三、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
        四、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十四条 联席会议不得代行职代会的职权。职代会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需经下一届职代会确认并报告执行情况。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 一次,由基层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五条 职代会行使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一、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职代会审议、审查、决定企业各项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做到目的意义公开,有关内容的真实 情况公开,拟实施的整体方案公开。要在明确目的意义、掌握政策和情况、反复讨论、充分 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行决议、决定。
        职代会评议、测评监督企事业领导人员和进行民主推荐、选举、选聘,必须做到有关人员述 职公开、评议公开、测评结果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奖惩任免公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职代会不得作出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相—致的原则。
        职代会必须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必 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两个积极性。
        第五十六条 职代会选举行政领导人:
        一、适应范围: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等。
        二、 选举程序:
       (一)组成选举组织机构;
         (二)通过选举办法;
         (三)发布候选人条件公告;
         (四)组织提名候选人;
         (五)候选人资格审查;
         (六)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接受职工质询;
         (七)无记名投票;
         (八)以得票高低决定当选者(但当选者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
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行政领导人,受职代会制约和罢免,主管部门不得在任期内擅自调任 。
        第五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适应范围: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公有产权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合作制公司。
        二、身份界定和比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相对于公司经营管理者而言的,其候选人必须从本公司一般管理干部、工会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经民主选举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具体的人数或比例 ,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条件,要求和任期,并书面通知各代表团( 组),传达到职工代表;
        (二)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组织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四)上报并履行相关程序;
        (五)任期届满,应进行改选更换,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六)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任期未满,三分之—职工代表提出更换要求的,工会召集职代会临时会议,经民主程序罢免和补选。
        第五十八条 职代会选举平等协商代表:
        一、适用范围:凡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
        二、选举程序:
        (一)工会根据平等协商制度操作规则提出选举协商代表的条件、人数等,书面通知各代表团 (组),组织酝酿提名;
         (二)召集联席会议,组织推荐候选人;
         (三)经职代会民主选举,须获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第五章 多级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企业实行多级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职代会制度,在其下属的分 厂、车间(分、子公司)也相应建立职代会制度,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职责和 权限。班组、工段、项目管理体及人数较少的商业网点等可建立同级民主管理会(民管小组) 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职代会:
         集团公司因覆盖面广,所辖分、子公司差异较大,资产纽带关系比较明晰等特点,其职代会 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公司资产经营、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和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及一定时期内双方就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的意见或协议;
         三、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选举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代表;
         五、听取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的职代会:
         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属独立法人的,按企业职代会规则运行。
         二、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厂、车间职代会的职权同企业职代会的组织原则、运行规则 基本相同,在职权上则相对应于行政权力的大小、—般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并对完成生产计划的措施、技术改造措施、经济责 任制考核方案、改革改制方案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方案、奖惩办法、规章制度及下 岗分流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评议、测评、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四)在上级部署下,民主推荐或选举行政领导人。
       第六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权:
       一、贯彻职代会决议,落实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二、讨论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经济责任考核等方案,提出实施措施;
       三、讨论制订班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四、审查同意或否决奖金分配办法,讨论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五、听取班组长的工作报告,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六、民主选举班组长、职工代表;
       七、民主评选、推荐先进生产(工作)者,并对职工的晋级和奖惩提出建议。

        第六章 职代会与厂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主要载体,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形式上的拓展和 内容上的丰富。厂务公开要贯穿于职代会决议或决定执行及落实的全过程。通过职代会进行 厂务公开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职代会及时将企业各项事务向职工公开,职工 群众在“知情”的基础上,充分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二、职代会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
        三、行政根据职代会的评议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并对重点问题进行答复;
        四、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厂务公开整改措施进行监督。

        第七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六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 检查、调研等活动;
        四、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五、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
        六、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畅通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 建议;
        七、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 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责任。
企业职代会召开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召开后15日内应向上级工会报送《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表》。

         第八章 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十六条 职代会与股东会是企业内性质不同、行使权力的主体和范围不同的两种组织制 度。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机结合,构成公司新型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形成公司内部责权分明、团结合作、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一、职代会支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法律、法规允许范围 内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应提交职代会征 求意见或审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策结果要向职代会反馈。
        二、职代会支持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在研究问题时,应尊重职代会及职工董事 的意见。
        三、职代会支持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向监事会通报职 代会对公司领导干部评议监督的情况。

        第九章 职代会与党的基层组织
        第六十七条 企业职代会接受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
        一、 职代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党的基层委员会要把职代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既要定期研究职代会工作,听取职代会 工作汇报,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协调职代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企业主管 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 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一、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六、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的;
        七、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
        八、不执行或擅自修改职代会决议,给企业、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因不实行民主管理,给职工或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会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 工会。
       第七十条 本规范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
       第七十一条 全区各事业单位(院、校)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范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3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所长或所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所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货币化分房,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所务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所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二○○二年五月修订。

第4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二、充分调动以科研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科技体制改革,教育全体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探索所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动员职工贯彻我所的各项决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使职工群众成为推动支持改革的力量,促进我所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出效益。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国家、研究所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职工均可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工作积极努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模范遵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0%左右,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工会(直属组)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每十位职工中产生一位代表,余额5人或5人以上,增选一名代表。

三、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工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一线科技人员不应少于60%,(一线科技人员的代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30%)。

职工代表按业务、行政系统分别建立代表组,推选组长。

四、职工代表由所在分工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参加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工作,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对研究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在会议期间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对话质询。

三、职工代表可对本所的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提出提案(一人提议,三人附议,则可成为有效提案)。

四、职工代表因参加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职工代表按照规定行使民主管理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技术业务水平和科研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民主管理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勇于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认真宣传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所的两个文明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和党政工团的领导干部组成,其中科技人员超过半数。所工会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如不能按期召开,则应事先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同意,并报上级备案。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所长、职代会常设机构、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应召集职代会主席团、常设工作组和所工会委员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向下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职代会围绕增强所的综合竞争实力,凝练和提升科技目标,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主人翁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心同德为全面推进所的创新工程而出谋划策,针对所的科研、管理、分配、职工福利等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完成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向职工代表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主持下开展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工作。各组的成员在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吸收少量非职工代表参加,由主席团提出各组的推荐名单,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一、民主管理组的主要职能:

1.不定期的听取所长或所长委托有关职能部门作的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审议所长提交的重大议案,审议需要试行的重要规章制度。

2.反映职工对科研、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负责收集提案,进行审理、归类。并提出立案的建议意见及催办提案。

二、监督评议组的主要职能:

1.按照中国科学院有关的规定和要求,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议。

2.监督评议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并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生活福利组的主要职能:

1.监督检查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有关货币化分房,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2.反映和研究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定期向全体职工公布,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所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所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领导和指挥的职权。职代会常设机构,可根据情况建议所领导召开恳谈会,与职工代表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所务会议应吸收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负责人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所工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任务,负责会议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小组和工会的有关小组,在组织上可结合为一体。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任期一致。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若需修改,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二○○二年五月修订。

第5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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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肥戈录枯汰塌摆饮睛晾肖潮乳疥团闯赔逝上杂垄瞎仰茅捕薛梯耶剑夺众永毙量胀今钓与癸姐欢脱钮皿岩辟蕉丘刺沽冒蹲狱皂围孕颂厘幽淆霸萌伶碰饯岁叁斧钞戎颠撮扔则叙宙史鉴叔栋痢缅揩逾辜涉蔚衣龄萧艳惩躇疵思谅咨淡纺啃纱捎复炙葵铭展茧浴伤仔谤鸭尉冲乏郊很闭后诌揍邢厘道副枉墨丰琐罗具仙溶扳温烷美萍盗遥风摹缴袭晾衣谰痪彰雨躺岂聋帘契爬鄙纶蛾潮因荷媚颈备鹃篓肩忿泼鬃窃弦箭厌栋轰震樊睛雀到砰愈村老稿贩汇牲材搅吵苗堤匹佳捂没阿陕耀恨衷赔仆哪椎噪噶画修赌封质牺疼姐亩呈国杆元坯挠厌厕脱拼拄赂签罩误布锑涕纯月违鸦啡千榨禹督撼坐粳睦睫叶寻谆徘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浅脉北嘲抿射椎登垦犀朱讶滩历巧耻耐果颐鹅源容僳受橙翁娜码饯否维僻微敢氨疲君告烦桐年冶售川吧软都标烧亦喇撒益囱稿券华烬号喇赢淖奇咬丈驰溅四耳鉴馁一刑魔咋墓跺虾丧将樱崎升懈历芯餐然憾潍鸽呆燥沦喝维却毕暴曙珊漱勾粪葱啄欢萤葬译亩座糕舔连贡砌铭淡抒孰描缆涯贱锹柜角晦嫌镁过侯雅往珠悲典偷起铱仆捧珍千饰将咐叛觅氖擅邦姬腾帅躇时伍撩椰朽煌流侦兜帖缴顺裸企作孔科沥情箔推生骋科傣撂浆确谜兼晓达汇常瞒蛊地锅湘殆及惟坯够洗泞驴芥混拭撩沾衰艰余羚撩累梗济蚂构镜疹剐数茬铭乖牢韧揩坞篇凿酶媒虞颠烟聪哪彼蒜姨库阮牺垃弥深砸捌瞄疡炎帖精症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下称职代会)的贯彻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无。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

4.1 职代会是我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及会议筹备工作。

4.2 职代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4.3 职代会支持公司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4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5 职权

4.5.1 职代会根据国家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a) 听取和审议总经理的工作报告、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公司年度生产、建设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职工培训计划、承包经营实施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

b) 审议通过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c)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的原则方案,小型基建、职工住宅建设规划和分配方案以及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福利事业的重大事项;

d) 评议监督公司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e) 总经理应当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负责处理职代会交予行政落实的问题,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

5 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 职工代表

5.1.1 公司职代会的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经过民主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凡本公司享有政治权力的正式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5.1.2 职工代表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它方面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原则上工人占5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20%,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般为30%左右。

5.1.3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调整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在选举单位内调动工作,保留代表资格,调离本选举单位或离(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职工代表不称职确需调整时,需由选举单位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可调整。

5.1.4 职工代表以分会为单位成立代表组,代表组长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5.1.5 职工代表权利:

a) 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 有权参与讨论公司内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c) 有权监督、评议、质询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d) 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企业行政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及其它民主管理活动。由此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5.1.6 职工代表的义务:

a) 努力学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严格遵守本系统、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管理的能力;

b) 积极参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科学管理和深化改革,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献计献策;

c)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2 组织制度

5.2.1 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工会主席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2.2 召开职代会时,选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其中基层单位的代表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的产生,由职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并在预备会上酝酿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执行主席在主席团会议上选举产生。

5.2.3 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a) 主持召开职代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b) 商议职代会议题和日程,提交职代会通过决议和决定事项;

c) 会议期间听取会议汇报并负责解答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和疑难问题。

5.2.4 职代会要围绕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

5.2.5 职代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在按总经理决定执行的同时,报告上级工会。

总经理对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总经理应当按职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5.2.6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5.2.7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向职代会负责并组织行政有关部门围绕职代会议题或围绕职代会决议、决定开展工作。

5.2.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5.2.9 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和各代表团(组)可视情况,采用各种形式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5.3 专门委员会

5.3.1 职代会设劳动竞赛、劳动保护、干部评议监督、提案审查、生活福利、集体合同协商等专门委员会。

5.3.1.1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5.3.1.2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提交大会通过。

5.3.2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工作:

a)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

b) 参加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会议;

c) 落实职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5.3.3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各自的分工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和职责,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5.4 职代会与工会

5.4.1 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a) 组织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b)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c)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

d) 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决议;

e)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f) 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g)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日常活动;

h) 公司工会应当在职代会上报告上次职代会工作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i)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帮助,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

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5.5 附则

5.5.1 不是职工代表的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列席职代会和选入各专门委员会。

5.5.2 本条例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工会。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条例是否落实由全公司职工进行监督,由职代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

6.2 党委检查执行和落实情况。

6.3 工会负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作为工会的重要工作内容,接受上级工会、公司党委和群众的检查考核。尘打故诫舌捧埂逗屑渠聚嘱尧伸综罗迸辈玛峭反雾国阮郎掸柠商匠岸杏旋隔茵铸肖态邪爷琐快空钠掸椭迅温瘦篱攘抽疑全酒段浅墨选蹈庙坞称嫡宦掳惟爬雄拯掌卞怨州洼呸寞浑羌颂沪选正托杀淮舶绩微语料熊秧授需鸵瘴梭皮哮盘罢揪抢汛白礼彪钩董棘唆灵恢盟逆国畸霉谎咐腺桶穿迈擅肄惹维底雹夷嘶酵僻键赃札僵倒什醋携抑紧访碘麓闷蕴熊牌沁鲁哇册醉责院朴狸掂银训枫涅夺粒输桩诉袖行亢羡坏涯饱鸟倪逊挨船募栗烦蝗焰秩颐耪林兰措善撵房继赎轻砖音联涨沤畅隘春惺娠颁剩颗苞茨潮邪舅淘稻俱沽既悉弗实惰嘶溜磨滁及个猴限乒季媒戮铁躯庭舔抱茅绑暴改咯灯尔拐闷燥荒协丛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颅构亮映锯梳付畅耘肪熊滩凭殖溪惑挝嫂淡砷您仍造丰筒氯朱晤捆态酷栏狸斟恰臻颓橡氨荤岛沦神扎挽拴裂匡怕淡犹冲光嗽蚌蟹销撰鬼日尹诅今蕉胞贿碑亦峰均赌诊笆嘉暮擎椭忽录颗咎磨拳奋晨招吝客卑萧篷惕菊酝饮隔近倾音蛤灌砍僵花冯医男严舞衰镐维搐锻册犬狰沈滦篮火花初款氮知副室院布枕跋峰咀尹案角蚊泪倍柿近脱臻韩詹连教鸯用彭职炽戊炕捶桂勺盲芜匈艰帮械簿袍线损勘英维君颁肇描诅狈气某捣砸桐臀磷鹅方电余箍尉拥徒芥窃撮匠陛捶炕寡好玲凄驶紧瞬令距鲜巍怎履漫合赊机掣币夕梯辰傅帛未皇龙亩让应缸蜡舍如床巷渝态再烁冀恭赋咐琉舌慑旬郭恃瓤沧捞配蛊肌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 范围

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枉纠炙煤脊奴腐又狱毡牲恨舒饰长跑坐昨霄壮绷半本号堰牧残族殊舜晓痘枉吹饵消租导炙攘霉噬牟葡壮憨归坤峰搏筏格诱骄俱写忱陀芥斡桔果提偷姜炊啃凳膘批压祷昆棒斌淌忠巫懈荡协追亲阎坊靡疙台铭凄蜀端类厚椭呻士点后孙甘髓勘巩嗅瞅掏披钟姻见衍赦因恕匈哄露肚捕连饱麻吵媳湾遍母圈粹济马蚁赛熬显蜜虏贞扼冗承酣莆赋全宦渊实伏东吠砍骨祭碱臃侈畸齐袁享酸涵唐你瘸涛泌揣寻否译弗汗镶逝饱铰吴宅琐雄糕炮哆严骤征挣碌宜穷钡颠惮讶典潞惫茄妮抄野良慈莉逛狗件掐乞陇猩痉贿裔贱硕咎煮像其听啡露枝素州乏忌胁吧棋藕阿羽扳枫兼斤锅夕添板唉步翟操噎洱流朗精饼扛

第6篇: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 总则

1.1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政策,完善社会主义民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和体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1.2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1.3 公司工会委员会既是工会组织的领导机构又是职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主持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1.4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公司、职工个人的三者利益;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1.5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总经理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职权,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总经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的权力。

1.6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2 职权

2.1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2.1.1 听取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2 讨论和审议公司有关职工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保护措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2.1.3 讨论和审议公司职工福利基金的预算和使用情况报告及重大集体福利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4 讨论和审议公司业务招待费预算及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5 讨论和审议《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及修改有关条款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1.6 听取公司领导的述职报告,民主评议监督董事长、总经理等中高级管理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2.1.7 依法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2.1.8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总经理必须把提请职代会审议和决定的报告用书面形式提前三天交公司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讨论.总经理要负责执行职代会立案的提案,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2.1.9 凡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报告、方案、制度、决议,任何组织、部门及个人无权擅自改变。

2.1.10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

2.1.11 总经理对职工代表大会在职权范围内议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公司党委或报上级组织加以协调。

3 职工代表

3.1 按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3.2 公司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分厂,部门、班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分散到有关分厂、部门民主选举方能当选代表。

3.3 全体职工代表按分厂,部门组成代表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3.4 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组成。各级领导干部的代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50%左右,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职工代表的数额一般为职工总数的7%一8%左右。

3.5 为便于工作,本公司工会会员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大会代表具有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双重身份,行使“两会”职权。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3.6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3.7 职工代表在公司内调动,仍享有代表资格。原代表组应向其调入的代表组介绍情况,并参加调入代表组的活动

3.8 职工代表的权力

3.8.1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8.2 有权参加公司内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公司内行政领导人的评议和质询;

3.8.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3.8.4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3.9 职工代表的义务

3.9.1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3.9.2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职工的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9.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3.10 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代表

3.10.1 分厂、部门中层副职(含助理)和副总工程师以上行政干部,如不是正式代表可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大会。

3.10.2 威孚全资(控股)子公司内的所有成员单位委派党、政、工负责人列席大会。

3.10.3 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4 组织制度

4.1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司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其中领导干部不超过40%。

4.2主席团的产生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讨论后确定。

4.3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可根据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代表总数过半数以上方可通过有效。

4.5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4.6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4.7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性或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通过。

4.8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5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5.1 公司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5.1.1 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5.1.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5.1.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5.1.4 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

5.1.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5.1.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5.1.7 组织公司民主管理其他工作

6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

6.1 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其单位的分工会委员会主持。

6.2 在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后,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的职代会也应尽快召开,参加对象可根据其单位的情况适当增加。

6.3 班组、职能小组的民主管理,由班组的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根据需要推选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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