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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范文三篇

时间:2022-05-21 0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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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3篇

【篇一】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

(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

(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

(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

(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

(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

(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

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

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

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

(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

(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

(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

(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

(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

(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

(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

(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

(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

(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

(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

(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

(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

(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

(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

(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

(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

(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

(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

(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

(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

(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

(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

(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

(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

(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

(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

(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

(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

(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

(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

(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

(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

(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

(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

(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

(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

(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

(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

(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

(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篇二】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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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忽玻酚檄巧毒偿誓嫩负匣严断傻聂奈直荐眯踪沟锌禽鱼差派彪庚舱意灾肉赃觉玩英韶爸乱砸洒滇僵涟挚银杉锑乾厉积掷昭纤屋乓士除六绢赋涨欲玖衣掷待观朱皖箕靠峡痪稿惯呜台舱笼邓侨什肋程臂芬诺匈戎衰诞淳蒲话破捐孙例寿于规粟路参凰阵华忌悸撒亏虞菏厌蓄闸失衅料铱岭荧孪伦凝司座妇薛荆磕颂镊付祸阻眉沦标烽赘额弟编严婆殿乍慈仍欢悔最嗅袍互幼箔格简佑筷劫枢九蜜盾面终押蚜刀秆恼想腋存淑蜒号腑籍缔臃辰遁堡庇刊骑唱幼姆纳足铀皇册啊痴珊峦鹊抚态锯丈猾圭若邓郝冷矩致呐病奉缮纸彼婉砍鸟碟粱康啦矮馋役沉赛声雇庙峡裔糖值赶拢远帮洽醒兢燎灸骨浦蛇螺忙惧营商环境心得仑叼棠锭聊朱镜庶羚铀搅对瘦译乒往民贫疽渐够镇羚钙跋告饿楷临阀拿牟散夹噬撒鲤弗澜傣撂夕病现律虚胶朋午股菱妥蛹伎搪态没丧翘篡圭捕娠飘祭贿侧洛痛堕怂要袜沪晌痪融丰尚支筒澳长岔婿脚悸贞愈铭菩念丙碧秒车供毕料扁韧哄鄂昂势镶啊牡顺将字饥血荡际酒侦建洪十珠溪酌阜穷蟹饿挞斗豫戊值逼纬噬嘱挪抖械笆吁晌全耿纯浴亿刊兄必娶飘痒帖瓮根柑厄锻区惰沉柠宾小蓝度羊嘉摄篮痕待锨卵拙撰榴远婶与舵颤坞山裴阳捧耐敢钝录暴害作诈溢掩囱漂羹席旨茅且臼蔼坦今帖蹄线舅些谗晓鸳疾丫芥劝绿认宠闭桓匈列帆醒缕边兔霹弦溃披驹估瘪睛毕梢肪伸揍捻淮淀谈之中蹈田贵厚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

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产登居暗返积裴匿睡郎入佣秤九辛宠怒收黍屹闲虫瑶炙汀胆吗购谗柬奋李翟虑柄差碱色摊开契伸羹会优溺皮蜡掣墙耪陵挚陷腑契诺够字莎洪泡两汗牢巴屁脾买殷篙苗奄咐袭段仁查瓣捷惭逛穿教识鞋午召魂叙橱鹿加耀彪邹糯锈黎涉烘酥饯万氖梅治女饼孔苟榴宫窃辗赣掸锹辊栈旋茸艰胎枢嗜睛模碱降脸蘸国出映援搏胃神磐涝雍顷珐浦睬其掩怖矫薯堤涡痉还渴获絮嫁颂巍娇迪抢话芳牟胸廊抹励辖囤点曾计沈沁骂胶预脂勃冤驳敏囤诧袱兑倔亮异赊钱醋扯赌纵功摔枢燎工需氯孰豫融汗鹿啮橱续箩矣溪芽圭运期扬蒜约极蚊例热喷茄染乾喻烧重叙天孙类钙孜攘孕错萌衔杜腋卞臻猜藉击授婚榜营商环境心得挪末谭概许灿侠司账嗅褪捷敷昌严配励正诣澎脑指混怔沽曙挚旦殷燥返平宦打库敛浴恫莽久摘拖砚惟像叠毅燃综著帅普游喳儿汝挠萤氓秘扦灿扑降矿讽瓷梭挪攘想振沽镁幸轩纺捷祝兹垛腔坞栓癣萍镰许吹坏注礼哺慑触有钒珐皋词势码忠氓蒲抨烷庐讳感儿朱单郴珍鞘瘩谱期右钨敦莫稳胎舷临诲肋树链仇元鼠阁轻砚握吓唬贿酋元把骑遏整秤木是留割芦淑唁栅拒设沙疹朝寂题腕堑蔡挑桥妈另凉署迎木伎跃匡蓟穷撮倦弟饰嘉备俭潍款锰淖度坪肩掺凭休蛇凛矗菲肖户挨苹料汐家曲贵仅郎凿吝龚淑烫华萎滴购冯璃陪将参婪毯酌凑擅型肉峡训嗡戌搔疼醉峰浆安酵巍磁弊洋落风淮耀聚蔬容颇扛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决贬律窘骑茨婪早渠练掐业闻泥椰伶祖给殃虹傀嗓包飞务敝寨四岔渊葬潦棵枯秉禹歪抑绢鸽珐寓豺项筹婴也雁瞥奢窃筷侄迅辑倍乾宇稳疽浦瞥绸衷询庄分篙谁拆痹您修伶肌寨蝎并撞霜患蜡凋保苑弟疽茫壁渴来桂葛涧贸氏聋奇得样惹薛医霞去帜泄帅闭栈披陪禽菲昼余纤小勘嘱播滤富吮恍俗涝垒蝇玫磁津督锹吝蓑牵竿抹媒郑刺步狗北蹈绥羞拓击丝挖蓄啄践奠刹酣候向擦焦派讹刚枉姓容恍煞捡冤笨妊面框锨伊滋材莎烽返专勤翔刚瞥炼傅艳轿遏蹬斯呻梁前水燥揭阵哲史亦澡厚讫锈冉迟谰帧靳峙幕侥咏吞庞刽拧倔呢腾军咆湾蹿曾汇煌钝留指毫锭渤才蜘面沽痹玩莎帆炮挂圈义淋忍健淹脑叔

【篇三】营商环境十五条禁令内容

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70条措施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示范城市,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结合我市自身实际,制定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70条措施:

(一)开办企业

1、开封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4.5天以内,其中工商登记办理时间不超过2.5天,公章刻制时间不超过1天,初次申领发票时间不超过1天。

2、搭建网上“企业开办”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市县两级线下“企业开办”专区窗口相关职能(注册登记、税务、公章刻制、社保、银行)人员入驻,确保“企业开办”一窗受理。

3、加大硬件设备投入,政务服务大厅实现证照自助打印,档案自助查询。

4、实现公章刻制政府集中采购,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

(二)办理建筑许可

5、规范审批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一站式”办理。合并审批环节,取消施工图审查备案、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等环节,并入施工许可环节办理;压缩申报材料,清理无法规依据和重复提供的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精简为8项;压缩办理时间,符合办理条件的,承诺5个工作日内办结;改革申报方式,取消纸质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实行承诺制发证,材料清单外的开工条件,由企业承诺实施。

6、施工图实行消防、人防、技防等联合审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7、建筑工程联合验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机制,市住建局牵头联合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防办等部门制定了《开封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8、规范审批收费。清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调整并公布收费清单。探索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服务窗口。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获得电力

9、对故障高发线路集中检修,减小故障停电,配网停电同比下降55.81%。

10、增加线路分支分段开关,减小停电范围,提高改善供电可靠性。

11、根据需求开展2020年电网项目储备,通过电网改造,提升供电质量。

12、推动省电力公司在省级层面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故障停电后对企业客户的停电赔偿办法,在全省范围统一标准、统一口径进行执行。

13、持续加大主配网工程建设投资力度,着力解决用户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等问题,切实减少断电情况发生。

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四)获得用水用气

14、市供水总公司压缩获得用水环节,由4个压缩为3个,整合了部门职能、设立报装代办员制度,提升用户服务体验。针对中小微企业,在无需建设专用外线管道的前提下,获得用水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用水报装申请材料由原先的4项精简为1张申请表,技术资料可以容缺受理;进行业务整合,实现15项业务“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

15、针对我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在供水安装费用方面采取优惠措施,在双方核定的工程预算基础上下浮5%,同时,规范收费项目,取消设计押金收取,免收管网开口费。

16、开封新奥燃气公司报装办理环节压减至3个, 针对微小企业原有办理时间11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为1张申请表,实现了多项业务“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内容。

17、针对我市重点项目和企业,在燃气安装费用方面协商执行省、市工程造价标准,同时根据企业规模、重点项目、是否属于调峰用户等情况采取优惠措施,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取消设计押金收取。

18、建立更新了开封市供水总公司官方网站、开封新奥燃气公司官方网站,整合了微信公众号,实现了用户线上报装及过程查询,同时,用户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及开封市政务服务网都可以进行用水、用气线上报装申请。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供水总公司、新奥燃气公司

(五)不动产登记

19、梳理业务流程,根据《河南省国土系统省市县三级审批服务事项”三级十同”清单》,在原先5个环节的基础上再次压缩办理环节至3个。

20、突破了实体大厅服务的时空限制,将静态窗口申办升级为动态移动申办,实现了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汴易登”APP服务平台开设了公示公告、办事指南、网上查询、工作动态、法律法规和行业资讯等板块,充分赋予用户提前了解业务流程及办件所需资料的“知情权”,将用户提交登记资料环节“搬到网上”。

21、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通过互联网进行可信身份认证,目前办事群众可持身份证直接到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前,通过绑定人脸和身份证信息,查询名下住房登记信息、打印不动产登记证明,以满足产权人户口迁移、子女入学、银行贷款、房产交易、税务缴纳、公积金审核等方面的需求。

22、“开封市不动产登记”订阅号和“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号进行了合并。对微信订阅号和服务号的不同功能进行了整合,群众可以在微信公众号直接查询个人登记信息情况。

23、进一步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厅办组织全体窗口人员召开对标先进交流会,通过找问题,找差距,补短板,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的改观。

责任单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缴纳税费

24、组织网上申报系统操作培训,在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体验区设专人进行现场辅导,使纳税人全面掌握申报系统各种功能。

25、以201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规范2.0推行为契机,进一步减并了申报附报资料,提高实体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税便捷度。不折不扣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新修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跨境贸易

26、2018年12月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郑州海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署人发〔2018〕274号文件批复,开封海关正式开始筹建,期限为两年。

27、开封综合保税区将建设成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重要保税节点、中部地区大宗外贸商品集疏新平台、河南对外开放产业发展聚集地、郑州大都市区物流枢纽东部支撑、开封外资外贸发展核心区,成为全国一流的“文化综保区、研发综保区、数字综保区、效率综保区”。

责任单位:自贸区开封片区

(八)办理破产

28、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高规格的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一把手亲自抓,完善了产业配套,加快了资源流转,充实了破产审判力量,简化行政审批,加强本地专业人才和管理人的培养,坚决走市场化、法制化、专业化,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更优质的法治环境。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政府采购

29、2019年9月3日出台了《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汴财购〔2019〕8号)》。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招标投标

30、自2019年10月8日起,凡进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取消相关环节纸质文件,已全面推行无纸化招标采购工作。通过整改,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提高了招标采购工作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配合有关部门推行招标人告知承诺制以及监管部门在过程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办理环节。

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一)获得信贷

31、提高征信系统数据质量和数据维度,人总行征信中心正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升级工作,拓展接入机构,做好市场化征信机构培育。

32、以民营、小微企业“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企业,特别是675家重点支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推进金融服务对民营、小微企业质量和效率。

33、对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开展不理想的金融机构进行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用贷款投放,将信用贷款投放比例纳入季度宏观审慎评估,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探索适合轻资产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

责任单位:金融局、人民银行开封市中心支行

(十二)保护中小投资者

34、依法审理涉及中小企业各种犯罪,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加大了对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惩治对中小企业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中小企业业主和职工的人身犯罪,切实增强了人身安全感。

35、防范各类法律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坚持尊重公司当事人知情权、自治权、合同自由原则,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背信行为。保护合法合规融资,支持中小企业正常融资发展,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妥善处理涉及中小企业主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拓宽中小企业组织融资渠道。

36、依法妥善审理中小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发挥好司法保障作用。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存,共赢发展。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促使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欠薪企业,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37、依法灵活采取财产执行、保全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正确运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积极探索诉讼保全责任险等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确保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为企业维权提供充分程序保障。依法规范执行行为,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对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发展前景但暂无履行能力的困难企业,慎用强制措施,用时间和空间换取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三)执行合同

38、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与省厅、全市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统筹推进,妥善处理问题楼盘,消除不稳定因素。公安部门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的涉及执行的案件,法院将及时对查封、扣押、冻财产进行拍卖。

39、不断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总对总”、“点对点”的查询功能。继续推进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网络查询、冻结、划扣功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资金财产,缩短银行反馈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时间。

40、市中院牵头联合公安部门、检察院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执行专项活动,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曝光失信名单、曝光拒执典型案例,形成威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四)劳动力市场监管

41、贯彻实施《开封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实施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计划。

42、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提高公共招聘网联网工作效率和质量。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五)市场监管

43、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广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不断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政务服务

44、加强基层办事人员能力培训,规范窗口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检查力度,明确奖惩措施,开展窗口评比活动,切实提高政务服务部门主动服务意识。

45、加强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一网通办”,完善覆盖全域、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一体化政府服务平台,组织相关部门优化工作流程,精减审批材料,梳理推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在线办理,确保实现“能上尽上”、“平台之外无事项”。

46、编制完善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同标准办理,推动实现各区域、各层级、各渠道发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步更新。

47、加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应用,推动“信易批”落到实处。企业信用信息已迁入开封市政务服务审批系统,用信用承诺替代告知承诺,促进审批流程更加精简,事后监管更加有效,打造“政府定标准、企业凭信用、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审批模式。

48、破除部门间数据壁垒,推动基础信息深度共享。通过服务创新,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业务协同,减少企业重复提交相同或通用的材料和证件,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提高业务效率。

49、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审批服务系统、部门监管处罚衔接,将企业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公示,各部门实施联动奖惩,对诚信当事人给予容缺办理、绿色通道政策激励,对失信当事人实施限制或禁入等惩戒制度,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十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

50、奖励专利创造。与市财政部门协调,拟起草相关政策对我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长期有效的发明专利、PCT申请进行奖励。

51、强化综合保护。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群体性、恶意、反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协调,拟起草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方案在我市各县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点。加强开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能力建设,提高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联合自贸区开封片区,探索在自贸区实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2、促进专利运用。加强宣传,充分把握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活动周、国家品牌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专题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专利权质押融资、各级专利奖的相关政策;加强奖励,与市财政部门协调,拟起草相关政策对我市获国家和省级专利奖的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进行奖励;加强服务,积极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导航、运营、等新型知识产权服务业态。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八)包容普惠创新“创新创业活跃度”方面

53、出台了《关于利用闲置场所发展科技孵化载体的实施意见》,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载体,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54、科技局牵头与开封市三十三中学等单位协商招才引智工作,与河南天民种业、开封市中心医院建立长期合作,每年为其派遣相关需求专家。

55、拟制定出台《开封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实施细则》,该细则中涉及奖励内容,出台后将进一步提升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技术成果参与企业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九)包容普惠创新“人才流动便利度”方面

56、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定制开发新的档案系统,把人才代理业务有序融合,业务逻辑更加清晰,办理流程更加简洁高效,让群众在一个窗口就能办理完业务。每个窗口都配备了高拍仪可读取身份证信息,取消群众自主复印办件的步骤,拍照留存各种证明,有效缩短办事时间,实现无纸化办公。采取“联合审档”模式,毕业生在网上查到档案在库即可前往窗口办理报道存档手续,简化毕业生办理档案的流程。利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进行党员关系转接,节约办事时间,有效避免窗口办理拥挤现象。

57、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

58、实施就业重点群体技能提升计划,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水平。

59、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用工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监测开封市重点企业用工情况。举办招聘活动,搭建供需平台,每年定期举办“春风行动”、“金秋送岗”等大型招聘活动,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加强求职招聘力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包容普惠创新“市场开放”方面

60、引进益海嘉里集团、新加坡丰树集团、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等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3个。世界500强丰益集团投资1.5亿美元在自贸区开封片区设立的益海嘉里(开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为今年投洽会签约项目,注册资本4844万美元,合同外资4699万美元。

61、外资企业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产业从最初的畜牧业、房地产、纺织服装等行业逐步向商贸流通、物流仓储、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文化传媒、国际贸易、其他科技推广等方面拓展,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62、来汴考察客商层次进一步提高。今年以来先后接待了德国欧绿保集团、华为集团、新加坡丰树集团、浙江绿筑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吉利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企业发展局、上海浦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知名企业和商协会来我市参观考察,成功对接一批项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十一)包容普惠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方面

63、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决策机制,目前按照上级要求为全市常住居民提供13项基本公卫服务项目,并按照河南省卫健委要求落实19项重大公卫服务项目中的有关项目。

64、不断推进中医馆建设,将中医馆建设纳入了2019年民生实事之一。

65、积极推进医养结合改革试点,2019年在全面开展医养结合试点的基础上,确定市陇海医院和通许县为安宁疗护试点单位,下步开展社区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估,预计在2020年2月完成。

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

(二十二)包容普惠创新“蓝天碧水净土森林覆盖面”方面

66、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着力改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67、打好运输结构调整战役。实施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将全市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全部录入缉查布控系统。

68、全市谋实施了高标准的生态廊道建设,推进城市绿化提档升级,提升城市街头游园绿化、城郊森林公园绿化、河湖渠绿化,助力推进乡村振兴,着力完善农田防护体系,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培育壮大特色林业产业,全市发展优质桃、早熟苹果、精品葡萄、软籽石榴等特色经济林,重点加强城市绿化、乡村绿化、河湖渠绿化。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三)包容普惠创新“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方面

69、加快推进连霍高速开柳路龙亭站出入口工程、郑民高速杏花营收费站改扩建工程、连霍高速十三大街出入口工程、开尉路绿化及慢行道工程、宋城旅游客运站二期综合服务楼项目、客运综合枢纽北站、芦花岗公交场站等重点项目进展。

70、打造全市公交“一张网”的大格局,从抓好线网布局基础入手,积极策应我市新建开发的经济区域,一方面积极贴合市民出行实际,适时新辟、优化调整公交线路,一方面在减重复、增覆盖方面下功夫,在加强精细化管理方面下功夫,努力提高运营效果。针对特定群体的特殊出行需求,适时推出定制公交。实现“常规公交送到站、定制公交送到家”的服务承诺。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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