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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采购实施办法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5-23 15: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廉洁,汉语词语,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中:“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沫。”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的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廉洁采购实施办法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5篇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篇1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

(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

(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

(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

(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上传以下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单位证明;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评审等服务。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六)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七)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参加和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受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提醒和劝告,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八)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不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三)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四)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评审专家库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山东省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标准、抽取方法、激励措施等抽取规则,并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当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其人数及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情况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在职工作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与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评审专家评价制度,将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评审异常等情况纳入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规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差旅费,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予以报销,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报销标准。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独立、公正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八)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告知评审专家本人、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篇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级监管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

(二)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三)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

(四)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级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

(五)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

(六)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七)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八)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六条[市级监管职责] 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

(三)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

(四)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

(五)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六)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县级监管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负责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报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二)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

(三)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四)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八条[管理机制]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度和承诺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按照“条件满足、择优选聘”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申请时作出承诺并按照承诺依法履职尽责。

第九条[申请原则] 评审专家申请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自愿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恪守评审纪律,独立承担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专家基本条件]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与申请评审专业一致或高度对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3年内,无本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自愿接受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能够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征集方式] 评审专家征集采取定期征集与专项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期征集的重点专业或者组织开展专项征集工作。定期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份上半月、9月份上半月。

第十二条[申请专业] 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严格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请评审专业,并选定到最末一级,每人申报专业不得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条件的申请人,只可申请1个评审专业。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 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如实填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上传以下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相关电子文档,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完成注册: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

(五)本人认为需要回避的信息;

(六)单位证明;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荣获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申请人,需提供荣誉资料及与申报专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资料;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清晰。

第十四条[审核工作]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信息变更,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更新上传相关资料。其中,学历、所学专业、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常住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入库审核。评审专家应当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

第十六条[聘任期限] 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者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

第十七条[解聘情形]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劳务关系] 评审专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政府采购评审等服务。

第十九条[专家权利]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独立评审权](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

[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事项,有权要求其作出解释或澄清;

[表决权](三)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或异议的,有权发表个人意见;

[举报权](四)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报酬获取权](五)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辞聘权](六)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不再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申请;

[检举权](七)抵制和检举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权利兜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义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客观评审义务](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等评审规则,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应商的技术实现能力、商务服务水平和履约能力等,作出客观公正、明确有效的评审意见,不得有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和排他性言行;

[检查义务](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签字义务](三)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回避义务](四)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培训义务](五)参加和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主动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提醒义务](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提醒和劝告,并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配合义务](七)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项;

[保密义务](八)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

[义务兜底](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评审纪律]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者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

(二)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统一保管,不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三)廉洁自律,不私下接触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接受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输送;

(四)公正评审,不私下串通或者达成协议左右评审结果;

(五)珍惜名誉,自觉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不以评审专家的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五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管用分离] 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第二十三条[专家抽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内容和品目,在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例外情况]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参照评审专家基本条件自行择优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可直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在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专人抽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工作,并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六条[抽取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2小时。

第二十七条[抽取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和评审专家库资源配置情况,制定山东省评审专家抽取区域标准、抽取方法、激励措施等抽取规则,并可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特殊项目] 采购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当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九条[组成合规]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其人数及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论证验收自选专家] 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采购文件编制、询问质疑答复、合同履约验收以及政府采购其他相关活动,如需使用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

第三十一条[核查身份、宣读纪律] 评审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检查核对评审专家身份证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情况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二条[利益回避]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及相关活动。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评审专家有上述需要回避情形的,应要求其回避。

除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三十三条[管用回避]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人员,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

第三十四条[论证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评审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三十五条[补抽专家]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如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择期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争议处理] 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书面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七条[名单保密]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三十八条[报酬支付] 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公布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规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差旅费,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按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予以报销,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报销标准。

第三十九条[报酬要求] 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而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不得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四十条[免酬情形] 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十一条[事后监督] 评审专家实行评价制度和淘汰制度,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专家罚则]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监督义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不良行为]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当事人发现申请人或者评审专家有上述不良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处罚公告] 对评审专家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告知评审专家本人、推荐人及所在单位,并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罚则]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管部门罚则]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执行]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例外规定] 国家及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承诺书》样本

2、《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样表

3、《个人简历》样表

4、《单位证明》样本


附件1:

承 诺 书

我自愿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秉持良好职业道德,尽行评审专家义务,恪守评审专家纪律,坚决服从监督管理,始终做到“守法守纪保底线,敬岗敬业保公正,诚实诚信保良心”。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处罚。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附件3:

个 人 简 历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单 位 证 明

某某某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 (具体工作部门及职务、职称)。

(对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描述评价)

我单位同意其申请成为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篇3

小学

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工作,有效遏制易诱发廉政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风险点及涉及科室

(一)学校收费

1、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考试费、茶水费、早餐费、补课费等。

2、以学生自愿项目为借口的变相收费,如校服费、作业本费、保险费、防疫费等。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所有部门、全体教职员工。

(二)干部人事任免

1、违反干部任免规定,不按程序和要求推荐后备干部,提名人选未经所在单位集体推荐。

2、不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

3、不召开党支部会,或不按程序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不经过党支部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形成人事任免决定。

4、未按组织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5、实行竞争上岗的未按综合得分名次实行择优录取。

6、不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任免文件与各级党组织研究意见不一致。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学校党支部、校长办公室。

(三)大宗物资采购及学校基建项目

1、利用采购教学、办公、设备用品,为学生购买保险、订购报刊书籍及其它学习资料、校服等机会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回扣,或者与这些单位的人员勾结、虚增购货款进行虚报冒领,或将公款转到购货单位,虚开发票报帐,然后提取现金进行独吞或私分。

2、利用负责教学辅导资料发行的机会,收受出版、印制单位的“劳务费”、“感谢费”、“奖金”等。

3、在基建工程招投标、质量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学校各级管理人员。

(四)资产及财务管理

1、本单位出纳、会计由领导亲友担任,致使领导及领导亲友侵吞、挪用公款。

2、总帐、现金不分,财务印鉴、印章及票据一人保管,致使一些财务人员侵吞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一把手直接管财务。

3、领导把关不严,甚至与财会人员勾结,进行虚报冒领或虚拟各种支出、套取公款进行侵吞或私分。

4、将一些收费、创收款等转入“小金库”,搞暗箱操作。

5、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上,搞暗箱操作。

6、学校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在租赁、承包、拍卖过程中,不阳光操作。

7、在学生食堂中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领导班子成员、总务处。

(五)中小学招生及分班

1、违反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超范围、超年龄招生。

2、在各类考试、阅卷、录取中,不坚持标准,不严肃考风考纪,搞暗箱操作。

3、无规范的分班操作流程。

 4、实验班分班标准执行不严格。

5、中途插班分班随意性大。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教导处、各办公室。

(六)教师人事调动及教师招聘

1、学校私自录用(借用)或外流(外借)人员。

2、不经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私自调动(借用)人员。

3、公开招聘人员未按综合得分名次实行择优录取。

4、学校没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对口专业教师。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教导处。

(七)教师职称评定

1、学校对职评精神不宣传贯彻。

2、学校对职评对象不公示。

3、学校滞留职评指标。

4、不严格执行职评标准,不严格审验相关证件,原件。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教导处,校内评审专家组成员。

(八)教师资格认定

1、对申报者提供的材料、证件审查不严。

2、讲课评议的尺度把握不一。

3、放宽体检条件,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教导处。

 (九)学生学籍管理

1、不按规定审查、办理学籍。

2、不按规定转出、转入学生。

3、对转学证、户口迁移证、休学医疗诊断证明审查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教导处。

(十)评先树优及年度考核

1、指标分配不均。

2、不按规定申报。

3、不进行公示。

4、不认真审查。

5、不坚持标准,不能体现品学兼优、德才兼备。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学校各处室部门、各年级、各班主任

(十一)贫困生资助

1、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2、不及时、足额或变相发放学生资助款。

3、不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对贫困学生资助贷款的证明材料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工会、总务处、各办公室。

(十二)教师以教谋私

1、有偿家教。

2、兜售资料。

3、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

4、私自收费。

5、接受家长宴请。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全体教职工。

(十三)执纪执法

1、内部审计过程中,审计结论不客观公正。

2、违纪案件调查不实事求是处理,不客观公正。

风险涉及科室及人员:校长室、工会、总务处。

二、加强学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措施

(一)全面绘制学校工作流程图和风险流程图,推进学校权力运行公开。

结合学校廉政建设主要风险防范点,要精心编制好以下工作流程图:

1、学校干部任免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校长室)

2、学校内部教师工作安排流程图;(责任部门:校长室)

3、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校长室)

4、大宗物资采购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总务处)

5、教职工请假办理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校长室)

6、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工会)

7、贫困生资助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工会)

8、学生学籍管理流程图;(责任部门:教导处)

9、小升初招生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教导处)

10、学生评先树优流程图;(责任部门:政教处)

11、教师评先树优流程图;(责任部门:校长室)

12、违纪违规调查核实流程图;(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

13、学生分班工作流程图;(责任部门:教导处)

14、财务报账管理流程图;(责任部门:总务处)

15、固定资产台账管理流程图(责任部门:总务处)

16、教师年度考核流程图;(责任部门:教导处)

17、发展党员流程图;(责任部门:党支部)

18、教师职称聘任工作流程图; (责任部门:校长室)

学校将编印风险管理手册,做到教职工人手一份,并制成大幅挂图挂在醒目地方,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全校教职工风险意识的增强。学校各处室部门、年级组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编制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常规管理。

(二)建立廉正风险教育防范机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从政教育。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开展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开展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主题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先进示范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廉政理论学习与廉政文化渗透相结合,运用多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教育效果。、

2、加强教职员工的廉洁从教教育。要立足教职员工思想道德实际,做到廉洁从教“十不准”,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做到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树立勤政廉政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执教为民、廉洁从教”的氛围。加强教职员工廉洁情况的考核,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广大教职工廉洁从教。

(三)建立廉政风险制度防范机制,规范廉洁从教行为。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遵循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党支部会、行政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办公会讨论,严格按照规定运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完善决策事前提交程序。坚持重大事项决策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要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和“小金库”。加强财务监管,开展财务审计,规范财务行为。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全员聘用,实行按需设岗、竞争执教、择优聘用。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完善学校招生管理制度。坚持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大力推行“阳光招生”。

5、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免收杂费后的“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学校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发展需要。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6、完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房产租赁、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订购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抓好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的监管,预防并制止干预招投标、规避招标问题的发生。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房产租赁、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订购等推行市场运作,逐步实行招投标。

7、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政务校务公开领导体制,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公开目录,明确操作流程。公开目录须经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形成文件下发执行。要利用校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运用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全体教师会等有效形式进行校务公开;要拓展公开渠道,积极推行学校网站、校园网、电子公告屏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推动学校开通网上投诉、网上点题等公开运作平台,促进群众和教职工参与校务公开的良性互动,通过参与、评议、听证和质询等形式,推动校务公开深入发展,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四)建立康洁风险监督预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1、实行廉洁风险预警。把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纳入廉政风险预警范围。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逐一登记汇总,纳入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实行集中管理。对评估确定的廉政风险点采取风险提示、保廉承诺、函询质询、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预警。根据廉洁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的频率等,通过各种信息监测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及时向有关单位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实行蓝、橙、红三色预警。

2、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全局性的重大教育决策、主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集中、民主生活、谈话诫勉、述职述廉、回复组织函询、经济责任审计、廉政责任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3、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房产租赁、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征订和干部任用、行政审批、招生考试、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教师招聘、财务管理、教育评估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关键环节,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篇4

***有限公司

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的部署,推动正风肃纪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提升管理水平,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提质增效,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升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廉洁风险防控能力,全力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洁风险管理是通过廉洁风险识别和评估,确定廉洁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不廉洁行为发生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廉洁风险防控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成立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公司纪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为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成员为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廉洁风险防控工作领导组负责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公司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负总责。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控办)设在公司党群工作部,具体负责廉洁风险防控日常工作的开展。所属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组,负责本单位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章 廉洁风险点的识别

第五条 廉洁风险点指在工作和生活中从正风肃纪的角度,各个环节、部位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查找廉洁风险点的目的在于将隐患和问题用措施处理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第六条 廉洁风险点的识别。识别风险点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进行。一是查找岗位风险。各级职能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结合岗位职责,通过自查自找、部门评议和组织审核等形式,认真分析并查找在思想道德、岗位(部门)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条件和因素,找准廉洁风险点。二是查找部门风险。查找各部门工作中,特别是在人、财、物管理工作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事物管理权等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查找领导层风险。重点查找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风险点,由本级领导统一讨论决定。

第七条 廉洁风险点确认。分析查找出廉洁风险点后,填写《廉洁风险点确认表》对查找出的风险点进行确认。

第4章 廉洁风险评估

第八条 廉洁风险等级的评定采取自评申报、分管领导评定、党委会审议决定的程序。相关岗位、部门填写《廉洁风险等级自评表》进行廉洁风险等级自评申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廉洁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高级表示风险大,中级次之,低级较小。

第十条 廉洁风险等级的评定标准。依据发生概率、危害程度、问题性质等标准进行科学评估定级。

(一)发生概率:

1.高等级风险:发生廉洁风险几率很大;

2.中等级风险:发生廉洁风险几率较大;

3.低等级风险:发生廉洁风险几率较小。

(二)危害程度:

1.高等级风险:风险的发生造成的影响大,对企业形象造成重大损害,影响企业发展;

2.中等级风险:风险的发生造成的影响较大,对企业的形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3.低等级风险:风险的发生造成的影响小,局限在一定范围以内,对企业形象几乎不构成损害。

(三)问题性质:

1.高等级风险:可能出现和滋生犯罪行为,并且极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的廉洁风险点;

2.中等级风险:可能出现和滋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并且可能受到责任追究及党政纪律处分的廉洁风险点;

3.低等级风险:容易出现和造成一般违纪行为,并且可能受到内部责任追究及被通报批评、诫勉、提醒谈话的廉洁风险点。

第5章 廉洁风险的防控

第十一条 制定防控措施。针对查找出来的廉洁风险点和评定的风险等级,围绕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和化解措施,建立《廉洁风险防控措施登记表》,明确责任人、落实监控人,并建立相关责任追究机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岗位排查的风险点及制定的防控措施,填写《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基本信息登记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报本级防控办备案(含电子版)。

第六章 廉洁风险的监控

第十三条 廉洁风险监控就是在实施廉洁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和制定的防控措施,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实行风险点分层动态监控管理,对于公司层面的风险点,在相关部门和岗位要加强重点预控、管理和监督,公司防控办参与监督;对于所属单位的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所属单位的防控办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并接受公司防控办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岗位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具体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所属部门、相应的防控办以及所属部门分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廉洁风险的预警

第十五条 廉洁风险预警是防控办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已经出现的违纪倾向进行主动防范和监控的一种制度,通过廉洁风险动态监控、分级监控和廉洁风险信息分析发现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廉洁风险,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岗位责任人发出预警信号,运用上级监督、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廉情预警监督等方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及时化解廉洁风险,进一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执行力,进一步强化预警功能。

第十六条 突出预警防控重点。对容易产生风险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根据不同环节的风险发展程度,分别实行事前“提示性”、事中“纠正性”、事后“警告性”三级预警,立足于让苗头性、倾向性的廉洁风险得到及时化解,充分体现廉洁风险预警防控的针对性、预防性、时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预警分类及处置

(一)预警分类:廉洁风险的预警分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

1.黄色预警:可能出现轻微违规或虽未违规,但对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橙色预警:容易出现或滋生违纪违规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力、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和行为;

3.红色预警:容易出现或滋生违法犯罪、影响力的大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行为危害程度高的行为。

(二)预警处置:根据廉洁风险判定建议,由防控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廉洁风险进行评估和审核,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洁教育;属于岗位(部门)职责方面的,要优化权力结构,形成权力制约机制;属于业务流程方面的,要细化完善业务流程;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具体预警处置措施如下:

1.黄色预警处置: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对主管负责人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责成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2.橙色预警处置: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对分管领导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督促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开展询问与质询;对预警对象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3.红色预警处置: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落实整改措施;对主要领导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对预警的党员干部视情况可给予离岗学习、停职检查等处理;

4.其他:对已构成违纪违法事实的廉洁风险,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实行预警处置情况报告制度。各级防控办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本级廉洁风险领导组和上级防控办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送廉洁风险预警信息。根据筛选收集到的信息,填写《廉洁风险预警信息台账》,每半年向公司防控办报送一次廉洁风险预警信息。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发现需要预警的事项,可随时向公司防控办反馈风险预警信息,并就需要预警的事项提出合理化的预警建议。 

第八章 廉洁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定期调整廉洁防控内容。根据机构调整、职能变更、人员变动、政策变化、工作重点重心转移等情况,对职责目录、运行流程、廉洁风险点、风险等级及防控措施、预警防控制度等定期进行修改、调整、规范。

第二十一条 收集处置风险信息。通过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来信来访、各项检查、明查暗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座谈会、民主测评、纪检监察及审计等部门反馈等措施,多渠道广泛收集廉洁风险信息,分类建立台账,逐条分析评估,确定相应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廉洁风险动态管理的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廉洁风险点防控“回头看”活动。对产生的新风险点进行一次汇总,对照之前的廉洁风险点及防控措施,进行查漏补缺以及原风险点等级修正,并将廉洁风险点防控动态管理的分析报告上报公司防控办。由公司防控办对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动态化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把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与岗位职责、人员变动等挂钩,确保防控机制建设动态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第九章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和修正

第二十三条 廉洁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考核标准。满足以下条件视为考核合格,否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廉洁风险控范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排查、界定风险点准确,防控措施切实可行,相关档案齐全。

(二)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廉洁风险的排查预防、监控预警、后期处置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洁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法。考核采取岗位自查、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岗位自查。所属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客观真实地评价自己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自查。各部门、所属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对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向公司防控办提交自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廉洁风险防范工作的基本情况;二是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三是风险化解处置情况;四是领导干部履行风险监控预警职责情况。自查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找准薄弱环节。

(三)重点抽查。公司防控办针对风险内容及岗位实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抽查部门、所属单位,该部门、所属单位依据反馈结果及时修正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控措施,不断加大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制。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自身岗位的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本人落实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本人年度述职述廉报告。对实施廉洁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不力,致使廉洁风险等级升级或转化为严重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部门廉洁风险确认表

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职 责

思想道德

风 险

部门职责

风 险

业务流程

风 险

制度机制

风 险

外部环境

风 险

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附件2

部门廉洁风险等级自评表

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职 责

风险种类

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自评风险等级

思想道德

风 险

部门职责

风 险

业务流程

风 险

制度机制

风 险

外部环境

风 险

部门自评廉洁风险综合等级: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党委会审议意见:

(盖章)

注:1.廉洁风险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

2.可后附页填写。


附件3

部门廉洁风险防控措施登记表

部门: 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职 责

风险种类

主要内容和

表现形式

廉洁风险

防控措施

责任人

监控人

思想道德

风 险

部门职责

风 险

业务流程

风 险

制度机制

风 险

外部环境

风 险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防控工作领导组:

注:可后附页填写。


附件4

部门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基本信息登记表

部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部 门

职 责

廉洁风

风险种类

廉洁风险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自评风险

等级

廉洁风险

防控措施

思想道德

风 险

部门职责

风 险

业务流程

风 险

制度机制 风 险

外部环境 风 险

自评部门廉洁风险综合等级:


附件5

_______(部门)廉洁风险防控预警台账

序号

风险种类

风险信息内容摘要

采集人

采集时间

风险来源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附件6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廉洁风险防控预警通知书 廉洁风险防控预警通知书

******纪[20XX]预警字〔 〕号 ******纪[20XX]预警字〔 〕号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你部门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部门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在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办对此采取预警措施,希望 存在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办对此采取预警措施,希望

尽快对此方面工作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尽快对此方面工作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防控办 防控办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廉洁采购实施办法篇5

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

(川财采〔2015〕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 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的货物同时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州)以上财政部门或者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一节  编制采购文件

第十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按照顺序载明下列内容:

(一)采购邀请(须包括采购预算);

(二)采购须知;

(三)采购需求;

(四)确定邀请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五)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六)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政策调控范围的);

(八)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

(九)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十)谈判/磋商内容、谈判/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十一)采购项目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十二)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十三)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十四)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十五)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

(十六)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十七)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询价通知书编制时,应当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能在评审委员会审查响应文件结束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磋商文件编制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设置综合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第十二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货物的品牌、产地或者特定货物规格、型号等,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三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对供应商有资格要求的,或者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有资格性要求的,应在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部分予以规定,不在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部分规定。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当与供应商、货物、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对应。

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不能与采购项目一般技术和商务要求存在歧义或矛盾。存在歧义或矛盾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者澄清。

第十五条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可以参照谈判文件编制。

 

第二节  邀请供应商

第十六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之一邀请供应商:

(一)发布公告;

(二)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

(三)供应商报名和获取文件的时间(应当明确日、时)、地点、方式、售价等;

(四)供应商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方式;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接受资格审查和参加谈判/磋商/询价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采购公告或者采购文件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变更公告,并及时书面通知所有已经报名的供应商。变更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

(二)变更事项;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书面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定,数量原则上为2人以上。

第二十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推荐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通知书,通知供应商报名参加采购活动。

第三节  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具备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满足采购项目技术及商务基本要求的,可以按照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或者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报名。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报名的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中,采取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的售价,应以弥补采购文件编印成本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预算金额作为定价的依据。采购项目分包的,不得以包为单位向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交纳保证金、递交响应文件等参加采购活动合理时间。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采购文件发出后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谈判、磋商、询价。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现场报价,不在响应文件中报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结束后,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递交响应文件,并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供应商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拟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采用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交纳,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财政部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或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但不需同时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殊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但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项目采购活动。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名、获得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等程序环节,可以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应当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第三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下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

根据前款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法律专家的,其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界定,应当以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时是否包含“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适用情形为准。

第三十四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无需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专业人员建议3人以上。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当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可以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选择。

第五节  评审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除需要由评审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的评审工作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网络评审等措施,保证评审委员会成员之间独立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但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资格审查过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谈判、询价、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磋商。谈判、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第四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谈判、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评审委员会变动采购文件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谈判、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第四十三条  谈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经与供应商谈判、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询价方式采购的,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评审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四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推荐。

第四十九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要求的,在取得采购人代表书面同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但不得少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数量。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报价情况和未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四)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及变动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五)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六)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谈判、磋商情况等;

(七)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第五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由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编写协商情况记录。按照本办法规定停止商定的,应当在协商情况记录中详细说明。

第五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复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现场发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以及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重新评审或者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五十五条 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后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违规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结果无效,并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六节  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五十八条  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七节  终止采购活动

第五十九条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财政部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情形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2家为由终止采购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六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明确规定其有权处理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擅自处理的,其处理结果无效,并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第八节  采购结果

第六十一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应当按照规定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数量;

(二)成交供应商名称;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五)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服务要求;

(六)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名单;

(七)其他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还应当公告供应商在商定过程中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第六十二条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及时发送成交通知书,不得拖延、拒绝发送。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以及评审、商定过程中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除应当对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进行约定以外,还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规格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清单、履约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和清单、付款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实质性内容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这些约定内容事项所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充分体现。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响应文件和评审、商定过程中的响应承诺范围。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司法救济。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确定下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但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约,保证质量,不得拖延、降低标准、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履约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质疑与投诉

第七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询问、质疑答复。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规情形处理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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