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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诚信感悟集合3篇

时间:2022-05-23 17: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感悟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gǎn wù,是指人们对特定事物或经历所产生的感想与体会,出自汉刘向《列女传·张汤母》,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廉洁诚信感悟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廉洁诚信感悟3篇

【篇一】廉洁诚信感悟

诚信感悟

诚信是做人得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的一个基本规定。在我国传统美德中,学生诚信被视为“立人之本”。孔子的“民无信不立”更是把诚信提高到关系国家兴亡的重要地位。

诚信包含诚信与守信两个方面。诚信是守信的基础,离开了诚信就无所谓守信;守信是诚信的外在表现,也是评判诚信的重要标准。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个基本美德。孟子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意思是说:“诚是天和人的最高原则。古代先哲们认为,诚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处事道德修养的前提,无诚则无德。诚也是一个人为学和立业的根本,无诚则事难成。而信与诚为基础,以义为准绳。诚信要求人们守信履约,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为恶。

“人无信则不立,政无信则无威”。一名大学生首先要认清诚信的重要意义,增强这方面的意识。如果一个人不讲诚信不仅仅是道德品质的问题,还会影响自己的声誉、形象和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建立。

我们应该从我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实事求是,以诚待人,;;履行协议,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总之,要知行统一,以良好的心态,积极的行动来加强诚信的修养。持之以恒,终身受益。做一名有道德、诚信的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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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廉洁诚信感悟

廉洁个人感悟

古语有云: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廉洁修身,乃齐家之始,治国之源,平天下之基。

徜徉古今,卷卷浩史中,总有股股贪婪之浊流让我们历历在目;渺渺青史里,也总有阵阵廉洁之清泉让我们刻骨铭心。清朝的和坤,因其大贪赃而臭名昭著,世人皆骂之。而清梅素竹的郑板桥、忠精粹德的司马光、凛然正气的包拯、还有铁骨铮铮的海瑞,他们的高风亮节,虽历经岁月的洗礼,却依旧清澈,在历史的长河中,闪烁着永恒的光辉。

身处大千世界,每天我们都会面临各式各样的诱惑。权重的高位是诱惑,利多的职业是诱惑,光环般的荣誉是诱惑,舒适的生活是诱惑……漫漫人生路,无论你是高官显贵,还是普通群众,面对这一个又一个的诱惑,面对诱惑,如何把握自己?古人云:“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在金钱美色的双重诱惑下倒下去,有人在香风毒雾的熏染中迷失了方向,一个个反腐大案浮出水面,一个个贪客纷纷落马,一次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

陈希同、成克杰、胡长清、李真等高级官员的贪污腐败,让我们憎恨和愤怒,他们的堕落,更让我们扼腕叹息:他们位高权重,到底缺的是什么?其实,古往今来的腐败者缺的从来都不是金钱!缺的是自省、自警、自励、自勉!缺的是浩然正气!缺的是廉耻之心!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前车之鉴,后车之师。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实践证明,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从细微之处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思想上要始终保持淡泊明志,知足常乐的良好心态。

“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如火不遏则燎原,”人的欲望和贪婪是腐败的温床。这就要求我们税务工作知足常乐,辨证地看待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不要这山看着那山高,不要为名利绞尽脑汁,更不要为了难填的沟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清廉是一种人生的能力,用一颗平常心来约束自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这是出自于连平颜氏古训的“三十六字官箴”,它时刻警示着我们,守住本分,守住清廉,守住灵魂,守住忠诚,干干净净做事,清清白白做人。就让庄严的国徽见证,神圣的税徽见证。坚定自己的操守与信仰,从容而淡定地生活。

【篇三】廉洁诚信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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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诚信协议

甲方:【】乙方:【】

为预防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保障甲、乙双方正当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以及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深化双方友好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并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1.1“亲属”:指因血缘、婚姻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血亲、拟制血亲和姻亲。
1.2“特定关系人”:指与甲方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3“关联企业”:指与乙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家族、亲属关系等)的企业。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坚持廉洁、诚信原则,恪守公认的商业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不从事并抵制任何不廉洁、不诚信行为。
2.2深入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增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意识。
2.3双方有关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诚信的原则(涉及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双方企业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2.4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予以拒绝、并要求对方纠正;对于无法拒绝或对方有关人员不予纠正的,应及时向对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对方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反馈查处结果。如一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严重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向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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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2.5一方在监督检查、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对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对方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具有下列任一行为:
(1)索取、接受或以借用等名义占用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物质性利益;
(2)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3)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参与、接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安排;(4)要求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支付应由自身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要求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
(5)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或者提供有偿中介活动;
(6)以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形式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前述情况下未出资而获得股份;
(7)向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财物或实质利益;
(8)以委托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9)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以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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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实际工作、而获得报酬,或虽然实际工作、但享受明显超出本岗位同职级标准的薪酬待遇;
(10)在离职、退休后违反有关规定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任职取酬;
(11)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工作人员、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请托并实施为其打招呼的行为;
(12)以任何形式接受乙方、乙方关联企业、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安排或提供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各种非法或低俗服务;
(13)以任何其他形式接受由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其他任何财物或服务以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
3.2甲方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甲方具有委托监理、审计、检测等委托代理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参照3.1条款执行。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乙方、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下列任一不廉洁行为:
(1)给予或以借用等名义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财物或其他重大物质性利益;
(2)提供红包、礼金、礼品等财物;或者向其提供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3)提供运动健身、会所或俱乐部会员、高尔夫球、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消费卡(券);或者安排其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各种活动;
(4)支付应由其负担的学习、培训、考察、旅游、吃喝玩乐或者出国(境)定居、留学等费用或为其提供资助、报销票据;(5)提供或给予回扣等好处费或有偿中介费用;
(6)以其自办公司或参股公司方式与其进行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任何形式接受其在乙方、乙方关联企业及与乙方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前述情况下其未出资而向其给予股份;
(7)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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