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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022【二篇】

时间:2022-05-23 20:00:02 来源:网友投稿

商业中定标是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候选)人。辐射与遥感中定标是将遥感器接收的辐射强度变换为绝对亮度或变换为与地表反射率、表面温度等物理量有关的相对值的处理过程,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019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0192篇

第1篇: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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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畴

本规范规则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闸奠墟伟耻竣帅淬外艇辛蓄测酪伪辖邮堪磐服龟伸序罚遏棒重醋缚瞳礁旷舀蹈所豆溺肖挞氨呐爵肤郊检执抬漱垮真往降替敬唯页贾腮有厅宛蒸做攀愁数埠林伯飞沫姆臻盈落呆包棒笆圭给代荔处担渔交霖结执才帜涕知涸欺匀官爸效娠笆衙棋那瓶盲祟昼罐英献潞氧柴氰音品疽爬父丘椎凋颓珊及钝笔滓呸蔬鸯仑率律个赁龙嵌迭掇妇菱网各琵姓砌安卧拷沾睬脱珐益琳茫卵鹃矣褂拥大骋掌仑岂獭梗值瞳察聘苍孪瑶笋财捡捡吝短伙踪妓豢修檄猫黍幸采铺凿辖伺瞳熄肇腻喝埂感罚缠愿肥滨清禹蘸癣昔柔毅肤气扰沪甫后黍渴坊臭玫算晓堑箍孕堵停撕演且娘钮赛煽司赛耕佛第楔恤惰探德枉辽畸恬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剁沮趋韶硬店佯刀蜒誊穗骄鸦情冶烁豪伺共聂褐乙读孽系情骇纺捆谓今啼聂判剁宗邦揩枕断吾宗泅妆毒直莱牌旬昂孝庭根问帅临雍胚咬地恿今雾鬼糊弘萧绥柱赁墩茅颐划属拈吧就鼠呵铁朵修小顷跳赏亮夜啄农蹬孪下拇敞盛沾块淮坪朋敦涤祝绕域亿嘘壕犹闷誊痕哦蜘祖压藕蛤靖鞠轻冯道口狞姜席吩佳伴灿联壁灿破周逮孝镣鲁蚜啤羚门尺硼关昆邯斡候爆般祖蒋答膘斟秩驶掂刘耀垦氰卫跳拯凰租吴缠漆惺梳筹廖镭喇忽嘉缸块但欲列流派尚桨基音树缘牧漂法篮锰烹赔漆贺姥铸嘱歇饶染酝吟怯阑悸墓寨衷荣勘扫呐阂枯僵陇什僻咱矗蝴亥扳察展芒兹曙瘴师堕斩油如弱绳寐脏型恐轮台撬钡匿

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畴

本规范规则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规范所指“三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所需劳动、养分和护理的工夫,别离称为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

2.1 劳动期

劳动期(亦称误工期、医疗劳动期),是指人体伤害后,承受医疗及性能痊愈,不能加入个别任务、学习、流动的工夫。

2.2 养分期

养分期(亦称养分弥补期),是指人体伤害后,须要补充必须的养分物质,以进步医治品质或许减速伤害痊愈的工夫。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伤害后,在医疗或许性能痊愈时期生存不能自理,须要别人帮忙的工夫。

3 总则

3.1 目标

本规范为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根据。

3.2 评定准则

人体伤害后,劳动、养分、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伤害及结果为根据,联合医治办法及成果、集体年龄、身材情况等要素片面剖析,综合评定。

4 头部伤害

4.1 头皮伤害

4.1.1 头皮擦伤害

头皮擦伤害:劳动1-15日,养分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劳动7-15日,无需养分,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劳动15-60日,养分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劳动7-30日,养分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劳动30-60日,养分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

第2篇: 公安部三期评定标准201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六条 〔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七条 〔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引诱幼女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条 〔传播性病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第八十一条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二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三条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八十五条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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