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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范文(精选5篇)

时间:2022-05-25 11:35:03 来源:网友投稿

外商投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5篇

【篇一】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

2012-04-19 16:28:03 作者:政务大厅 浏览次数:3060

一、办理机构

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7、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8、 (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9、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申报材料及条件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

(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 企业法定地址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

(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 企业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4、 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服务领域或限制类的办事指南见专章)

(1)企业申请(盖章)2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

(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4)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的);

(6)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商品应提供商务部的批复;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原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5、 董事会成员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

(2)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若为独资企业,则需投资者关于董事会人数变更的书面修改文件或修改后的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

(3)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5)新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签字);

(6)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还需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注:若仅为更换董事,而无公司董事人数或各方委派人数及职务的变化,在市商务局备案即可。

6、 企业总投资、注册资本变更

(1)增加投资

1.1 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1.2 增资的立项及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1.3 董事(股东)会决议;

1.4 投资各方增资或增资转股协议;

1.5 新合同、章程或原合同、章程及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1.6 验资报告;

1.7 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

1.8 批准证书原件;

1.9 营业执照复印件;

1.10 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再增资时,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合法收入证明);

1.11 增资中涉及国有资产出资或者属国有资本转股时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的意见;

1.12 增资中涉及新增投资者的,应提供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及公证认证、资信证明;

1.13 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14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减少投资

(2.1)企业申请(盖章);

(2.2)合资(合作)各方签字的新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2.3)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2.4)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2.5)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2.6)验资报告复印件;

(2.7)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由谁委派);

(2.8)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2.9)债务清偿情况及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2.10)债务担保书及担保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盖复印章);

(2.11)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

(2.1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13)公告及通知债权人证明(自公司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14)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

注:先由市商务局初审同意,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天后,到市商务局办理正式手续。

7、 投资者出资比例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3)投资各方关于出资比例变更及董事委派变更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6)新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原件、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注明由谁委派)

(7)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明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则需要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

(8)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8、 股权转让(房地产企业除外)

(1)企业申请书(盖章);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原全体董事签字);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股东签字认可的股权转让或变更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需注明债权债务承担,具体要求见附件);

(4)涉及委托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

(5)受让方为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则需提供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只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新加入的外国投资者资信证明;

(7)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或执行董事名单和新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原件;

(8)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或护照或居住证明复印件,若为国内人员则需提供其简历(单位盖章);

(9)企业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的不须提供);

(10)若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则需提供国有股股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同意等文件(原件);

(11)股权受让方及出让方的营业执照(国内企业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12)验资报告;

(13)审计报告(一年有效期内);

(14)受让方与企业保留的投资各方签定的新合同、章程或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若股权转让后变为独资企业则需提供新的独资公司章程(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5)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16)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1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

(1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19)新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审批机关提供固定格式文本)。

附件: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原债权债务的承担;(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五) 违约责任;(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七) 协议的生产与终止;(八) 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9、 投资者出资方式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3)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10、 投资者出资期限变更

(1)企业申请(盖章);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

(3)合资(合作)各方签定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盖章及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

(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

(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丢失补办

(1)申请书;

(2)省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比对原件);

(4)未丢失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2(如全部丢失则不需要提供);

(5)审批机关要求其他申报材料。

涉及行业特项许可和专项规定的项目,按要求报送材料。

注:多项同时变更时,所需重复文件只备一份。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承办人审查---窗口负责人签批---窗口发件。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股权变更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篇二】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0 13:20:02

国办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说  明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统称自贸试验区)。

  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四、《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指南,做好相关引导工作。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六、《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序号

领域

特别管理措施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篇三】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

作者:无;

作者机构:不详;

来源:中国贵金属

年:2018

卷:000

期:008

页码:P.2-3

页数:2

中图分类:F752.1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外商投资产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清单;国务院;管理;目录

摘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18年6月28日发布第18号令,《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篇四】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师德负面清单

  师德:中华民族是最重视师德的民族。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它是教师和一切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师德负面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面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努力打造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建立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以及《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龙教〔2016〕15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龙泉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

  一、适用对象

  龙泉市范围内教育局各下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含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员工)。

  二、负面清单内容

  (一)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

  (二)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在学生面前宣扬宗教思想,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信教传教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

  (三)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参与赌博、色情、吸毒、醉驾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的;

  (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罢课、非正常上访,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工作日午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内违规上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七)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无故不上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

  (八)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九)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活动的;

  (十)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二)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十三)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十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评优评先、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十五)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

  (一)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二)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务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提拔任用,并取消龙泉市级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等荣誉称号,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中层和校级领导,免除相应职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要求

  各下属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师德建设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各学校(单位)要及时将发生的违反师德案件查处情况及师德考核情况上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每学年结束,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龙泉市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单位和教育局人事科各一份),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同时将《龙泉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汇总表》与教师年度考核结果一起交教育局人事科。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师德负面清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县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大余县决定从2018年9月开始在全县学校试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该制度经多方论证,确定了“发表和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侮辱、猥亵、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有偿办班、有偿托管、有偿招生……”等十三项负面清单内容。

  对经查实有上述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教师,本学年师德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学校暂缓对其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参加城区(城郊)教师选调考试,不得调动到离县城或323国道沿线更近的学校,不得选派到县外进行培训,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调岗、待岗学习、解除聘用合同、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师德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

  1.违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传播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言论;

  2.传播、灌输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思想,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或举行宗教活动,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参与赌博、色情、吸毒、酒驾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损教师形象声誉的行为的;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罢课、非正常上访,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的;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6.工作日午间饮酒或酒后上班,工作时间内违规上网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7.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无故迟到早退的,无故不上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

  8.组织、参与校内外有偿补课及组织、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或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或者利用学生信息谋取利益的;

  9.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活动的;

  10.以各种形式或巧立名目向学生乱收费的;

  11.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的;

  13.对校园欺凌现象疏于预防、处置,未尽到相应职责,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故意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的;

  14.擅自停课、随意放假,或将有过错学生撵回家,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15.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16.其他违反师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处理办法

  1.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一票否决,1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提拔任用,并取消市、县级名师(名校长)、教坛新秀等荣誉称号,建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2.学校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上述清单行为或接到举报,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上述清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师德监督,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开设网络投诉平台、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师德监督员等方式,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监督平台。每学年结束,各学校(单位)要根据师德考核情况准确填写《金华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负面清单记录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和师德档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直属学校(单位)要及时将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市教育局。

【篇五】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师德负面清单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县城关镇中心学校 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4号)精神,进一步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规范全镇教师从教行为,提升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城关镇中心学校决定从2020年2月开始在全镇学校实行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一、负面清单涉及内容: 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十条禁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下列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2、歧视、侮辱、驱赶、拒收学生行为; 3、乱收费、乱办班、乱订教辅资料行为; 4、不服从学校工作分配行为; 5、不遵守单位考勤纪律和病事假制度行为; 6、拒不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不完成教学“六认真”行为; 7、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行为; 8、过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9、其他师德师风问题行为。

二、负面清单的认定情形: 1、 各级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禁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 2、 被举报查实的; 3、 在重大迎检及活动中被上级部门或领导批评、通报的; 4、 由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负面清单问题类型及处理办法: 1、较轻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影响不大,后果不很严重的,事态控制在城关镇内的。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批评,全镇通报,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5分,当事人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2、较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由教育局(或镇党委政府)领导交办督办的、或监察室调查属实、或处理善后工作不力,负面影响控制在县教育系统内的。中心学校对当事人进行全镇通报批评,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10分,不得参加任何层级的评优评先活动;当事学校要写出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字数在1500字以上);个人要写出书面检讨(字数在1000字以上)。

3、严重问题清单:教师违规行为给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媒体曝光(炒作)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县教育局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做出批示督办事项、或不配合处理善后工作、有重大潜在危害的;或影响范围虽控制在县教育系统以内,但处置极其复杂,涉事金额较大的。除执行较重问题清单的处理外,当事学校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校长、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字数在1000字以上),当事人的师德及年度考核扣除20分,当事人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定和岗位晋级,直接安排到其他乡镇交流;问题特别严重,受到上级纪律处分的,当事人当年师德及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城关镇教师师德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此制度自出台之日起实施。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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