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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末社会状况及其危机

时间:2024-04-13 10:45:01 来源:网友投稿

齐贺同

摘要:明代的主要典章制度在明前期基本奠定,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有利于维持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制度不可避免地因为种种现实条件的变化而发生改变,造成了明末社会的种种危机,为之后满清的崛起乃至取而代之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明末;典章制度;社会状况

一、明代主要典章制度

首先是政治制度方面。相较于前朝,明代政治制度的最大变化,在于宰相制度的废除和内阁制度的兴起。宰相制度由秦朝建立,历数千年不变,在中国古代的地位不可谓不稳固。不过,元代的覆灭却恰恰是因为皇帝赋予了宰相过于大的权力,致使政权动荡不安,走向末路。因此,经历了元末战乱的明太祖从一开始便对宰相制度抱有警惕之心,史载明太祖总结元代的教训说:“元氏昏乱,纪纲不立。主荒臣专,威福下移。由是,法度不行,人心涣散,遂至天下骚乱。”(1)洪武十三年(1380),中书左丞相胡惟庸以谋反罪被告发,前后株连者达三万余人,明太祖借此机会裁撤宰相的中枢机构——中书省,让中书省下设的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一举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对自己此举洋洋总结道:“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并不曾设立丞相。秦始置丞相,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同时为了防止宰相制度复辟,还严格规定:“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有敢奏请立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将犯人淩迟,全家处死。”(2)至此,中国古代的宰相制度走到了终点。

宰相制度虽被废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不复存在,但皇帝处理政务的负担也随之加重,以致出现皇帝“昧爽临朝,寒暑靡辍”(3)的情况。在此压力下,皇帝开始设置殿阁大学士,其职责是顾问应对,类似于今天的秘书机构。皇帝凡做重大决策,均会咨询内阁大臣,内阁大臣则通过“票拟”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供皇帝参考和采纳。内阁大臣中有一人为首领,称为内阁首辅,其权力达到全盛时,甚至一度被认作是“准宰相”,今天人们所熟知的张居正、严嵩等均是。

不过,尽管能够一时权倾朝野,内阁首辅不论是权力还是地位,都依旧无法与宰相相提并论。第一,内阁首辅的议政方式是被动接受皇帝的咨询,而不能像宰相那样主动向皇帝提出意见。第二,内阁首辅没有监督百官的权力而宰相有。第三,宰相的权力由法律赋予,而内阁首辅的权力很大程度上受到皇帝个人喜好的影响,地位十分不稳固。另外,从明中后期开始,绝大多数皇帝都十分怠政,甚至有的皇帝十几年不上朝,此时在皇帝身边起到传递文书的中介作用的司礼监宦官开始发展壮大,攫取了皇帝“批红”的权力,在政治中上下其手,埋下了明末社会动荡的隐患。

其次是军制。明代的军制是卫所制,《明史·兵志》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4)同时,“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千户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所设总旗二,小旗十,大小联比以成军。”(5)卫所制以军屯作为军粮的来源,士兵农闲时训练,农忙时耕种,自给自足,带有亦兵亦农的色彩。明代的卫所制继承了唐代府兵制的精髓,都是一种寓兵于农、兵农合一的驻防体系,有利于防止武将专兵,战时也能灵活地调动军队参战。尽管有这些优点,卫所制的缺陷也不能忽略。由于卫所制下的士兵都是单独开列军籍,世代为兵,士兵社会地位十分低下,饱受卫所长官剥削,使得大量士兵脱籍逃亡,大大削弱了明代的军事力量。明末萨尔浒之战明朝士兵被后金一击即溃,卫所制的衰退是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谈谈赋役制度。明朝前期的赋税制度基本沿袭了唐中后期杨炎主持推行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分别征收钱布与米粮,不以人丁征收人头税,而均以贫富为差,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从税丁到税产,从征收人头税到征收土地税的过渡形态。役有正、杂之分,史载:“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6)总之,明前期各种徭役名目繁多,对百姓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不仅不利于其进行规律的农业生产,也将百姓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无法开展除农业之外的多种经营,不利于社会的建康发展。并且,从明朝中期开始,土地兼并的加剧和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导致上层大户上下其手地偷税漏税,中下层百姓赋税负担严峻,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财政收入,改革税法势在必行。于是,时任内阁首辅的张居正开始推行“一条鞭法”的改革,它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7)可以看到,一条鞭法合并了原来名目众多的赋税和杂役,量入为出地进行制定和分摊工作,使百姓知悉纳税的明确数额,有效地防止官员从中贪污的行为,是故使赞一条鞭法“立法颇为简便”。同时,一条鞭法由于全部征收白银,也促进了明朝商品经济的发展,,削弱了百姓由于徭役而受到的人身束缚,使役并于赋的进程又向前大迈了一步。不过,由于一条鞭法中各地摊派的数额是由地方自行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地方性差异,故而役并于赋最终是由清朝康熙时期的“永不加赋”和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实现,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臻于完善。

二、明末的社会状况及其危机

前文已述,自明代中后期以来,司礼监宦官获得“批红”权,极大地影响了明朝的政治,史称:“内阁之拟票,不得不决于内监之批红,而相权转归之寺人。于是朝廷之纪纲,贤士大夫之进退,悉颠倒于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间有贤辅,卒蒿目而不能救。”(8)再者,明代的宦官还出任明朝东厂、西厂的首领,通过控制京师军队——京营掌握了军事力量,以此横行京师,排除异己,攻讦政敌,更使当时的社会动荡不安。对于长期驻扎在边关的部队,皇帝也常常派自己亲信的宦官出任监军,对其展开监督活动。在明中后期皇帝长期怠政的情况下,宦官还负责协助管理皇帝名义下的各种产业(包括私人田庄、店铺等),承担采购皇室用品之责,并且代替皇帝监督各地的财政税收情况等,在攫取了极大的财富的同时,也加剧了明朝官场的吏治腐败问题。明末官僚士大夫以万历大礼议之争为起点,党派之间的斗争愈发激烈,大礼议党、反礼议党、东林党、复社林立,加剧了统治上层内部的离心离德。这些士大夫为了打败政敌,又引这些权阉为援,大大增长了宦官的气焰和势力。《明史·阉党传》序言总结的很好:“明代阉宦之祸酷矣,然非诸党人附丽之,羽翼之,张其势而助之攻,虐焰不若是其烈也。中叶以前,士大夫知重名节,虽以王振、汪直之横,党与未盛。至刘瑾窃权,焦芳以阁臣首与之比,于是列卿争先献媚,而司礼之权居内阁上。迨神宗末年,讹言朋兴,群相敌讐,门户之争固结而不可解。凶竖乘其沸溃,盗弄太阿,黠桀渠憸,窜身妇寺。淫刑痡毒,快其恶正丑直之私。衣冠塡于狴犴,善类殒于刀锯。迄乎恶贯满盈,亟伸宪典,刑书所丽,迹秽简编,而遗孽余烬终以覆国。庄烈帝之定逆案也,以其事付大学士韩爌等,因慨然太息曰:‘忠贤不过一人耳,外廷诸臣附之,遂至于此,其罪何可胜诛。‘痛乎哉,患得患失之鄙夫,其流毒诚无所穷极也!“(9)总之,明中后期宦官掌握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方面面的权力,我们对此有理由推断,他们对明朝中后期所造成的弊端一定是大于利的,这就使得百姓对明朝的离心离德倾向不断加深,是明朝走向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学者指出,除宦官为非作歹的问题外,明末社会的问题还集中体现在由于巨大的财政赤字和土地兼并而导致的赋税沉重的问题上。(10)自明成祖削藩以来,地方宗室藩王虽不复掌握军权,但依旧享有极大的经济特权,加上明朝皇帝逐渐耽于享乐,生活奢靡,挥霍无度,国家财政支出额十分庞大,远远超过了财政收入。同时,随着女真人在东北的崛起,明朝对边疆的军事压力不断增加,军费开支年年膨胀,以至于当时工科给事中方有度上书说:“即令东师长伏穴中,不西向遗一矢,而天下已坐敝矣”,(11)可见明朝在当时已经是捉襟见肘,财政早已入不敷出。在此情况下,明朝开始在原来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加征辽饷、练饷、剿饷统称为“三饷”的赋税,用于支付军费开销。然而明朝廷没有考虑到的是,当时国家的财富大量集中于统治上层和宦官手中,百姓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根本无法负担这些沉重的赋税,国内矛盾不断激化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这样一来,赋税的加派,尖锐的社会矛盾最终成为明末各种势力涌现、群雄逐鹿局面出现的导火索,是压垮明朝的最后一根稻草。

通过前文梳理史料,分析明代的典章制度以及其末期的社会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我们加深了对明代史实和包括内阁制度在内的重要变化的理解,有利于我们以更客观的角度看待、评价明清两朝,为之后的进一步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皇明通纪·启运录卷之三·甲辰》,中华书局,2008年,第75页。

《皇明通纪·启运录卷之六·庚申》,第220页。

《明史》卷二五一《文震孟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6496页。

《明史》卷八九《兵志一》,第2175页。

《明史》卷九〇《兵志二》,第2193页。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第1893页。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第1902页。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第1730页。

《明史》卷三〇六《阉党列传》,第7833页。

朱永嘉《清初的各项经济措施和明末社会经济问题》,《学术月刊》,1962年第3期,第14-22頁。

《国榷》卷八五癸亥天启三年(1623)条,中华书局,1958年,第5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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