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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27 18: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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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建立健全我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行政复议、人民调解资源为重点,以健全完善复调对接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有效推动行政复议和多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上新台阶。

 二、工作平台

 (一)工作机构。设立 XX 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移交的行政复议案件,其中需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调委会调解的,可以将案件委派给相应的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收取费用。

 (二)人员配备。XX 区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原则上配备 3名人民调解员。另可根据需要选聘 1 名辅助调解人员以充实工作力量。参与复调对接工作的调解员应具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品行,以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工作范围。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移交进行人民调解:

 (1)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2)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3)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4)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三、工作流程

 在行政争议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

 (一)受理甄别、引导分流 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并予以甄别,对符合调解情形但当事人未申请调解的,应当向申请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由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和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主动申请调解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 7 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若可以调解,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中止行政复议的决定,并移送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

 (二)对接移交,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向行政争议调委会移交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须填写复调对接移送单,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副本一并移交行政争议调委会。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行政争议调委会依法

 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开展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调结,疑难、复杂纠纷可延长 10 日。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对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机关。

 (三)结果反馈,成果运用。调解成功的,可以由行政争议调委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将结果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并由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直接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调解在规定时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争议调委会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恢复审理。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复调对接工作对做好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实组织机构,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区司法局局长担任调委会主任,由区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调委会副主任。成员由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工作人员及公职律师组成。调委会主任负责统筹指导复议调委会的衔接运行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

 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经费保障。积极协调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工作经费,确保复调对接工作有效开展。

 (三)注重典型示范。加强复调对接典型案例等宣传,营造复调对接工作良好氛围。加强复调对接工作经验总结提炼,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带动性强的典型经验。加强复调对接典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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