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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精选文档)

时间:2022-06-29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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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精选文档)

 

 街道办事处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 1、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夏季 3:00—6:00)。

 2、要求:⑴实行工作日签到制度。每天上午 8:00、下午3:上班签到,超过上班时间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 1 小时以外视为旷工。⑵实行上班抽查制度。工作期间不得撤离岗位,外出必须备案。

 3、奖罚。⑴一周内迟到第一次罚款 30 元;迟到第二次 50元,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迟到三次(含第三次)以上,按待岗处理;一周内旷工第一次罚款 50元,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旷工二次(含第二次)以上,按待岗处理。⑵上班时间外出(含入村、开会、取送材料等)如无备案,一周内第一次罚款 10 元,第二次罚款 20 元,第三次罚款 50 元。⑶上班时间抽查不在岗的一周内第一次罚款 30 元,第二次罚款 50 元,并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深刻检查,三次(含第三次)以上,按待岗处理。⑷对于连续或故意迟到、旷工加倍处罚。⑸XX 街道办事处安排的会议、活动,学习参照考勤奖罚,如遇防火、防汛、维稳等重大或紧急活动,将加倍处罚。⑹每周五下午对上周签到情况统计公布一次,落实罚款,并整理归档,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评和选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⑺罚款用于奖励先进或集体活动。

  二、请销假 1、严格请销假制度。请销假以审批手续为依据。工作人员因事因病请假需到综合办填写请假审批单,请假 1 天以内,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如请假 2 天以上(含 2 天)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请假者,可委托他人代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请假条送党政办备案,请假结束后完善相关手续方能予以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应由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告分管办公室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均按旷工处理。

 2、干部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7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给予辞退;干部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7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干部职工连续请假超过 10 个工作日(产假、婚假和因重大疾病等请假的除外),或者 1 年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同时不享受街道上所发福利、文明奖、平安奖等待遇。(垂直所站人员,由街道纪工委书面反馈上级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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