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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系统基建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时间:2022-07-02 13:05: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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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系统基建管理办法(暂行)(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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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教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教育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根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

 教育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含学校自筹资金)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加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附属工程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教育局为全区教育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进度督查、配合住建局质安站做好工程质量验收,协助发改局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及工程款拨付。全区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制,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中小学教育工程项目(不含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学校、城区重点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和中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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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内投资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为项目学校。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教育工程项目办理立项、选址、土地审批、可研、环评、规划、地勘、设计及三通一平等前期手续,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信访维稳,投资项目严格控制超概算。区涉教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协作,保证教育工程建设项目规范操作及顺利实施。区督办督查局、区实绩考核办将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实施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将严肃问责。

 第三章

 项目规划

 第五条

 项目规划是项目建设的前提。区教育局坚持“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拟建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教育局工程办建立项目库备案,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核实,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制定全区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单体建筑建设方案。

 第六条

 教育系统内召开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对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筑结构、计划投资、立面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明确和建设条件成熟的,优先安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教育项目的投入政策,区教育局根据项目规划方案评审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规划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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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采购方式

  (一)工程类项目:5000 元至 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工程办备案),5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学校写采购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批);10 万(含)至 200 万元(不含)的项目报区财政部门审定采购方式;(10 万以上 200 万以下项目采购方式,由教育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分管局长签署意见,报请相关审批部门,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200 万元(含)以上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采购方式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工程决算时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上工程的必须提供审计报告方可报帐。

 (三)与工程相关的可研、实施方案、初设、水保、环评、地灾、安全评估、勘测、设计、监理、预结算等服务类采购。3万以下金额由实施单位自行安排;3 万元(含)至 10 万元由项目学校写采购报告报区教育局审批;10 万元(含)至 50 万元(不含)由项目学校写采购报告报区教育局、财政局审批;50 万元(含)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九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立项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总投资额实施项目建设。对不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私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改变投资计划的项目,所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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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自行承担,区财政不予拨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区规划局等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后,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提请区规划局行政审查审批,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

 第十 一条 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在办理选址意见后,应及时办理环评、土地、规划、气象、人防、消防等审批手续。

 第十 二条 条

 项目选址确定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区发改局审批。同时,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察单位进行地勘。

 第十 三条 条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责任主体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通知书和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向设计单位提供详实的给排水、取暖、电路等设施布置情况及单体建筑装饰用材说明。设计单位在设计前要进行项目现场踏勘。

 第十 四条 条

 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报请区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 五条 条

 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涉及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送审,审查合格后,报区住建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图纸审查备案后即可进行工程造价预算,由区财政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造价预算进行审核,并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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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把关,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预算评审完成后进入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现行招投标法规和有关程序。

 第十 八条 条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制作、工程图纸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投标环节在区发改、住建等单位的指导监督下,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全程参与,严格审核把关,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 十九条 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向向区住建局质安站申请登记备案,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做好“三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中标后,严禁将工程项目肢解转包、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证单位。项目开工前,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签订施工廉政协议书,双方共同监督,确保合同、协议条款正确有效实施。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签订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 一条 条

 教育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制,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须建立由主要领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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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领导、学校法人等人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干部进驻工地作为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之间的协调员,全过程监管项目工程实施。

 第二十 二条 条

 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凡新建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对不认真履职的监理人员,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向住建局等部门报告,并协商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 三条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挖、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书,必须是符合建筑设计所规定的合格材料。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材料,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抽样,同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检测,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工程报检制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 四条 条

 城区学校建设项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严格按照《毕节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毕市住建 2015 168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 五条 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向区住建局质安站、监理单位、地勘单位、设计单位报告,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如发生重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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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区住建局质安站、地勘单位、设计单位,由住建局质监站牵头组织事故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 六条 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增(减)工程量审查制度。凡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引起工程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等事项,必须经建设责任主体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若增加投资超过原计划投资 10%以上的,必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审计依据,否则不得列入竣工结算之内。

 第二十 七条 条

  工程施工期间,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教学秩序不受干扰。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 二十八条 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在工程完工后 15 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及时报请区发改局组织项目验收,未经项目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通过项目验收的,一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 二十九条 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保修金不得结清和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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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财务与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设立基建专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函、施工合同和双方协议等条款执行,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向区教育局申请拨款。

 第三十 一条 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于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报送工程决算(包括设计变更决算),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工程决算进行工程量的核定。

 第三十 二条 条

  工程量核定完成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向区审计局提出项目工程审计,由区审计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工程决算。决算审核和结算完成后,审计部门对工程的决算、审核单、财务结算和资金进行基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建设责任主体单位不得擅自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决算。

 第三十 三条 条

  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80%。出具审计报告后,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和学校要及时到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做好固定资产的核定工作。工程项目无审计报告的,尾款不得结清。

 第三十 四条 条

  基建账目往来全部结束后,区教育局会计人员和学校财务人员要及时整理好账册和凭证,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交接,并做好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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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 五 条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应主动向区住建局质安站申报质量和安全监督。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五方行为必须纳入区质安站的全程监督之中。

 第三十 六 条

 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制度。区考核办、督办督查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把教育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列入“双考双评双挂钩”内容进行动态跟踪考核,对因管理不到位、服务不到位致使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严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纳入镇乡年终考核。

 第三十 七 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学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职能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出现相互推诿、拖延不办,从而影响项目推进的,将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校舍档案管理

 第 三十八条 条

 校舍档案是建设单位预测评估、决策设计、检查维护和维修改造的重要依据。学校要高度重视工程资料归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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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建立、健全校舍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做好建档工作。要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技术资料,按照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建档要求,从项目的申请、可行性研究、勘探资料、各项批文证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各种施工质评、监验等记录和设计变更,到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统一收集整理后并入学校校舍档案。

 第 三十九条 条

 项目学校要安排专人及时做好校舍信息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录入与工程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要制订使用与管理制度,抓好校舍常规管理工作,重视室内外水电、电教系统和设备的保养维修。同时,要加强师生爱护校舍和安全防范教育,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自护能力,防止重大事故发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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