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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时间:2022-07-04 20:20: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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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2 2022 年 全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稳住全市经济大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落实力度。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6 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今年 5 月、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税额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

 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优化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流程,全面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以免申即享方式,根据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分级分档予以财政经费补助。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4.各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等资金外,6 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及时清理收回。不能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6.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7.加快今年中央已下达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在 6 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按照今年专项债券在 8 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的要求,

 加快专项债支出进度,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 6 月底前全部开工。

 8.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调度专项债券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

 9.对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建设实施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

 10.对支出使用进度较慢的区,按规定程序将未实际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收回,跨区域调剂至管理使用良好、剩余项目资金有效需求多的区使用。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储备一批专项债券项目,提前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我市项目储备申报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3.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疫情期间获得新增融资担保支持的我市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融资担保费用 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当发生代偿时,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最高

 50%的政府风险分摊。

 14.积极推动对接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和降费补助机制,研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助。

 15.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6.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省政府关于增资农业融资担保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放大支农助农效应,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0.8%。

 17.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

 18.对经过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本金损失进行补偿,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最高补偿金额 300 万元。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

 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70%。

 21.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 10%-20%。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22.实施《xx 市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制度》,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加大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3.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短暂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24.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交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5.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今年对市内注册、持续经营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

 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6.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明确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7.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此前已按 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8.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29.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30.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今年底。

 31.配合省有关部门,对接推动中央汽车企业和市属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今年 6 月 30 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 6 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32.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3.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34.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对贷款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减免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当前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适当下调当费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

 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和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5.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将今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6.实施“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今年 4 月 1 日至 6 月30 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37.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今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支持开展工业供应链票据融资,对本地企业在市内银行机构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按照贴现费用的 50%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全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38.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省“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9.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40.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41.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调整的有关规定,加大再贴现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高端制造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42.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2%给予激励资金。

 43.督促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做到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 2021 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44.进一步扩大我市“四位一体”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设立财政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机构开展科技信用贷款业务。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5.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

 降。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6.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市内企业境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7.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强化港股 IPO 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8.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

 49.举办“科创杯”创新创业大赛,搭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参赛科技企业投融资平台,鼓励风投机构加大对我市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50.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我市重点项目,在不新增隐形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51.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 REITs 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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