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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2-07-06 14: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XX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文),供大家参考。

XX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文)

 

  - 1 - 附件 进贤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从严从紧抓好自建房安全监管,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基本原则

  - 2 -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松懈侥幸心理,全面增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政治自觉、责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排查,牢牢抓住影响自建房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分析,精准研判,拿出有效措施,严防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形成“全覆盖巡查、常态化监管”的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排查整治“治标”、实现政策措施“治本”。

 (三)坚持上下协同、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县级督导、乡镇、社区管委会主体、部门联动、村委会推进、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处置”的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职能优势,确保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进贤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 3 - 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民宗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政府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县住建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关于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决策部署,负责定期落实召开联席会议有关事宜,强化工作调动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各乡镇应参照成立本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制定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须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分别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自建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牵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筹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排查整治工作;

  - 4 - 2.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做好依法拆除已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建房,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未批先建自建房的违法施工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复核自建房用作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依法查处干扰排查整治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4.县应急局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自建房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自建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5.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6.县发改委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 7.县教体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8.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等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9.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10.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调城市管理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自建房规划建设,督促指导做

  - 5 - 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自建房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并结合本次排查整治工作,优化完善自建房产权登记制度; 12.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市住建局做好农村自建房排危整治工作; 13.县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用作商超、酒店、宾馆等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4.县文广新旅局协助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用作娱乐、影院、民宿等经营性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5.县卫健委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医疗等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自建房从事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活动; 17.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用作宗教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 18.县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 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对全县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

  - 6 - 聚焦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农家乐、商超、私人影院、酒吧、网吧、幼托、养老、医疗、出租屋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 明确重点排查内容。各乡镇在排查安全隐患时,要重点排查自建房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房屋结构安全情况以及房屋经营安全等情况。

 (1)房屋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形式等; (2)房屋安全目测情况:房屋整体有无倾斜、有无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梁、板、柱、墙)有无变形、有无裂缝以及存在风险的部位(地基基础、墙体、梁柱、屋面、楼板等); (3)房屋相关手续情况:是否有审批手续(土地、规划、建设等),竣工验收手续,房屋登记手续; (4)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是否有设计图纸、是否按图施工、是否依图验收,是否有增加楼层、改变承重结构、层内加层、改扩建等情形; (5)房屋经营安全情况:主要用途及场所安全要求,有无相关经营许可手续,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3. 建立隐患整治台账。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针对排查时初步判定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结构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 7 - (二)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各乡镇、社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精准施策、分类整治,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1. 一般安全隐患。要坚持立查立改,隐患排查工作结束后要立即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2. 较大安全隐患。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 C 级危房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要参考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机构给出的维修加固意见,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

 3. 重大安全隐患。对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为 D 级危房或自建房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三)强化管理、严控风险。

 1. 加强审批监管,严控增量风险。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建自建房的审批监管,3 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同时加强对自建房转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

  - 8 - 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2. 加强日常检查,严控潜在风险。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社区管委会、乡镇、城管、村(社区)“两委”和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发挥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立即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提高自建房日常监管水平;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由当地政府予以奖励。

 3. 加强部门联动,严控违法风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清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 建立机制、长效常治。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建立健全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

  - 9 - 体制机制。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不断完善审批后监管机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新建、改扩建农房带图审批、按图施工、依图验收制度。

 五、实施方式 按照“产权人(使用人)主体、属地政府主管、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自查、乡镇、社区管委会排查整治,县级督导抽查的方式,全面开展“三级”排查整治。

 (一)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要组织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乡镇、社区管委会。对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自查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村(社区)要及时向乡镇、社区管委会报告。

 (二)乡镇、社区管委会排查。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社区管委会要组织人员力量参与,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全面排查,逐户逐栋采集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 10 - (三)县核查整治情况。对乡镇、社区管委会排查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进行复核评估鉴定。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将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根据安全鉴定结果提出整治方案,督促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整治,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确保所有风险点全面彻底清除到位。对拒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六、工作安排 ( ( 一) ) “百日行动”。各乡镇、社区管委会要结合前期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应急方案》有关要求,集中力量组织开展“百日行动”,2022 年 6 月底,完成对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2022年 8 月中旬,完成全部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任务,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重点排查“四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安置区)、“四边”(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厂周边、工地周边)等重点区域内通过非法加层、违规改变主体结构后改用为经营性自建房和全市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商铺、住宅、民宿、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各类隔离观察场所等来往和容纳人员较多的自建房。要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

  - 11 - 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二)全面排查。2022 年底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任务。建立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农村自建房已鉴定的危房力争完成工程性整治措施。农村自建房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与农村宅改及自建房产权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对已鉴定的农村危房进行复核,对农村地区新增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对已录入系统有变化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将变化情况及时录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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