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范文推荐)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范文推荐)

时间:2022-07-15 14: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法案例分析题(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范文推荐)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1 1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

 1 1 、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

 2004 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

 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2007 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

 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 3- - 硝基、4 4- - 氨基苯酚 ( NAP )

 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的新增废水,造成处

 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

 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

 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问题:请说明该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答:1 1) ) 该化学厂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项规划,预 先进行

 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该

 厂扩建的加工精制3 3- - 硝基、4 4- - 氨基苯酚 (NAP) 工艺和设备属于对环境会产生影响的工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动工建设。

 (2)

 该化学厂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即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 包括小型建设项目) ) 、技术改造项

 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化学厂扩建加工精制

 3 3- - 硝基、4 4- - 氨基苯酚 (NAP) ) 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违反三同时制度。

 (3)

 该化学厂违反了许可证制度。即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

 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可以从事该项活动的环境保

 护法律制度。该厂在扩建有关设备以前并在未向环保局申报,获得许可证。

 案例

 1 征收排污费制度

 【案情】

 某市机器厂( ( 甲) ) 家属楼与棉纺厂(乙)

 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纺织车间

 1993 年4 4 月新上一生产线, , 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甲厂职工多次反映, , 要求

 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1993 年9 9 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 , 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2 分贝, , 所处区域为

 Ⅱ 类混合区。为此市环保局向乙

 厂下达书面通知 ,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 但乙厂置之不理。

 1993 年 11 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

 (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 元; (2) ) 追缴滞纳金 1500 元; (3) ) 罚款

 5000

 元。乙 厂不服, , 提出几点理由:

 (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 , 甲厂住宅楼建在后, , 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

 主要污染源 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 , 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 , 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

 问题

 】

 1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 ? 为什么? ? 依据环境法, , 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

 2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

 ? ? 为什么? ?

 3 3

 、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解决该案的问题

 ? ?

 【

 分析

 】

 1 1

 、

 乙厂的理由不成立。就环境法律关系而言, , 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对象是超标排污单位即乙厂,至于鼓风机生 产厂家的产品不合格,属于乙厂与鼓风机厂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依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

 乙厂超标排放噪声应当缴纳超标排污费。乙厂的违法行为包括:乙厂纺织车间是在 1993 年4 4 月新上的,未执行环

 境影响评价、 “ 三同时

 ” 、排污申报登记以及征收排污费制度。

 2 2

 、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 特别是依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超 标排放噪声应当按标准缴纳超标排污费,对逾期不缴者,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缴滞纳金。

 3 3

 、

 作为甲厂的代理人,应当从处理好相邻关系的角度出发,请求乙 厂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规定

 E E

 类混合区的要求,达标排放噪声以及根据时限要求定时排放噪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乙厂消除影

 响、排除危害。如果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者, , 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害。

 案例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

 案情

 】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 , 但随着城市的发展, , 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

 , , 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 , 该站想出两全其美 的策略, , 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 , 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 ft 自然保护区

 内进行填埋。

 【

 问题

 】

 1 1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2 、如群众举报, , 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 ?

 【

 分析

 】

 2 2

  1 1

 、

 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1)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22

 条规定

 :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本案中

 , 三义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竹 ft 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 , 违反了上述国家禁止性条款。

 (2) ) 《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40

 条规定 : “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本案 中, , 三义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 同意, , 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 , 同样违反了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

 。

 2 2

 、

 群众应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 因为我国

 《

 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法

 》

 第

 40

 条明确规定

 :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必须经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并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环境。

 案例

 3 电磁辐射污染环境

 【

 案情

 】

 南湖小区属大型居民住宅区,住宅区内建有一座

 800 千伏以上变电站。过去该变电站附近没有任何建筑, ,

 后房产开发商为充分利用土地, , 便在离变电站不到

 2 2

 米的地方开始修建两座居楼。后买楼房的居民从报纸上了解到电磁辐射本身是一种污染要素, , 人体暴露在强电磁场中会受到一些有害影响, , 于是纷纷向小区开发商反映 ,

 要求停止建设居民楼开发商告知

 , 居民楼的建设规划已经过规划局批准, , 不存在违法问题, , 对居民的要求置之 不理。居民无奈以规划局和开发商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 , 诉讼请求为: : (1 1 )

 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 规划; (2) 终止购房合同, , 返还购房款。

 【

 问题

 】

 1 1

 、

 本案违反

 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的哪些规

 定

 ? ?

 2 2

 、

 法院是否受理居民的诉讼

 ? ?

 【

 分析

 】

 1 1

 、

 本案违反了《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

 20

 条的规定 :“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 频设备的周围, , 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

 , 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 本案中变电站电压已超过

 100

 千

 伏

 , 属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 在其周围附近不得建设居民楼。因此, , 规划局同 意在离

 800

 千伏的变电站不到 2 米的地方修建居民楼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2 2

 、

 法院应驳回居民的诉讼。因为居民诉讼请求中包括了两类诉讼, , 要求撤销已批准的居民楼建设规划属于行 政诉讼的范畴, , 应以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终止购房合同

 , 返还购房款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 应以房 产开发商为被告, , 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 , 居民将这两种诉讼混为一体, , 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案例

 4 水污染环境

 【

 案情

 】

 滨海化工总厂(甲)

 建 1992 年1 1 月。东临海滩, , 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 乙

 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甲厂建厂时 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设计中只允

 许有一个排污口, , 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 , 一个排向东海 ,

  两个排向环乡河。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 200

 亩鱼塘。养鱼用水除雨水外, , 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1992

 年3 3 月 初,某丙投入鱼苗1 1 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 10 万元。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

 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

 1992

 年2 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 基苯车间每 小时排出的 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 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

 ——

 7 倍。

 调查过程中,3 3

 月

 中

 旬

 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

 料

 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事故发生后。

 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 , 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

 5 5 万元。对此 ,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

 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 15 万元。甲厂不服,理由是

 :(1 1 )排入环 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

 (2)

 甲厂只 对溢漏事故造成的

 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问题

 】

 1 1

 、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 为什么

 ? 你认为某丙的

 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

 2 2

 、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

 3 3

 、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

 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

 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

 分析

 】

 1 1

 、

 甲厂的理由不成立

 。

 因为甲厂排污污 染了环乡河和某同

 丙

 的鱼塘

 ,

 造成鱼的死亡

 ,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使合法排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

 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是排污者的义务

 ,

 不构

 成

 减免责任 的条件

 。

 所以某丙

 前后损失

 15

 万元应当全部由甲厂

 承

 担

 ,

 赔偿全部损失。

 2 2

 、本案中甲厂有以下违法行为

 (1)

 擅自改变设计

 ,

 将

 废

 水直接排入内河,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

 , 使 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

 规

 定要求

 ,

 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即投入生产

 ,

 违反 了

 “ 三同时

 ” 制度

 。

 (2)

 没有采取措施防治 生

 产中产生的废水

 ,

 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

 事故发生 后也未采

 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 排污行为造成水体污染和财产损失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3 3

  3 3

 、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

 ,

 甲厂的规划选址不合法,

 设在渔业养殖密集区。法律规定

 ,

 渔 业水体等重要用水保护区不得新建排污口

 。

 其责任主体包括

 :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负有监督

 检查职责的 环保部门

 ,

 未执行设计方案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

 ( 甲厂

 ) ,

 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主管领导

 人

 。

 案例

 5 餐厅排放 油烟污染环境如何承担责任?

 【

 案情

 】

 杨蓉住在二楼

 , 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

 , 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

 , 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

 , 由于长期被油烟熏

 , 已无法正常使用

 。

 杨蓉多次 找餐厅协商

 , 没有结果

 , 于是向环保局投诉

 , 要求其进行处理

 。

 经环保局监测

 , 该餐厅油烟排放

 未

 超 过国家标准

 。

 经杨蓉要求

 , 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 未超过国家标准

 , 不存在违法行为

 , 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调解不成

 , 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

 3000 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餐厅不服

 , 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

 , 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 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

 问题

 】

 1 1

 、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

 2 2

 、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 ?

 【

 分析

 】

 1 1

 、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

 , 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

 , 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

 , 只要 造成损害事实

 , 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本案中

 , 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

 , 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

 , 且在 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构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

 , 餐厅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2 2

 、

 法院应驳回餐厅的起诉。因为在环境民事纠纷案件中

 , 环保局应当事人的...

推荐访问: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分析题 案例 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