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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号,对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时间:2022-07-15 20:3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29号,对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供大家参考。

229号,对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清理通知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电

  发往地址:见报头

  签发人:陈翔宇 等级 特急

  ●明电

 七星府办发电〔2017〕229 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8 号)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毕府办发电〔2017〕196 号)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部门要对照 2013 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附件 1)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附件 2)以及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立足于改革发展客观需要,准确把握制度需求,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

 1.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价格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2.有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等规定的; 3.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

 (二)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要求,2017 年底前,完成对现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因我区已于

 2016 年完成了清理工作(附件 12),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在去年公布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基础上,对 2016 年至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对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对不适用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存在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依据缺失,特别是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方面内容的,要予以修改或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相互抵触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还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一并予以处理。在去年公布的清理结果基础上,各部门仍有规范性文件未清理的,本次一并清理,上次清理要求修改至今未修改的,请起草部门提出意见是废止还是限时修改。

 二、明确责任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分别由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组织清理。其中: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清理;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清理;各乡镇街道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街道办负责清理。

 三、报送要求 (一)“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报送要求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对应科室审定后(附件 3)于2017 年 9 月 10 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清理后(附件 4)于2017 年 9 月 10 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各乡镇街道“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由各乡镇街道清理后(附件 5)于 2017 年 9 月10 日统一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联系人:区政府法制办:周晶;联系电话:17785711209;邮箱:57906583@qq.com)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对本次清理工作前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而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 6)应于 2017 年 9 月10 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报送要求 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由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办对应科室审定后(附件 7)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区直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将清理结果(附件 8)、清理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各乡镇街道将本乡镇街道办的清理结果(附件9)、清理报告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区政府法制办:周晶;联系电话:17785711209;邮箱:57906583@qq.com)

 (三)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的报送要求 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清理结果)由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于2017年9月8日前报区环保局汇总(附件10);区环保局汇总后商区政府法制办于9月12日前按程序报市环保局。(联系人:区环保局 张继海;联系电话:8345178、15285739997;邮箱:376379360@qq.com)

 (注:各单位报送的材料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外还需同时报送电子档)

 四、工作安排 (一)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决策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抓紧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清理结果填报,扎实推进清理工作开展,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的,要严格依法问责。

 (二)区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告知区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要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全文。清理结果公布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未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各乡镇街道办、区直各部门要建立“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主动作为、动态清理,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能够真正落地、取得实效。

 (五)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前将清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周晶;联系电话 17785711209;邮箱:57906583@qq.com)。

 附件:1.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 文件目录

 2.

 2013年以来“放管服”改革涉及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目 3.区政府“放管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 “放管服”规范性文件清理汇 总表 5. “放管服”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6.本次清理前废止修改的“放管服”规范性文件目录 7.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8.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9.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10.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范 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11.涉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12.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 规范性文件及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七星府 发〔2016〕6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

 附件 1:

 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 “放管服”改革的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标题 1 中发〔2013〕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 2 中发〔2015〕8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3 中发〔2015〕28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4 中发〔2015〕36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5 中办发〔2015〕2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6 中办发〔2015〕3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 7 中办发〔2015〕4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部分区域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8 中发〔2016〕18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9 中办发〔2016〕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0 中办发〔2016〕2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1 中办发〔2016〕75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2 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3 国发〔2013〕20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14 国发〔2013〕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5 国发〔2013〕3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 16 国发〔2013〕39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 17 国发〔2013〕4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8 国发〔2013〕47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19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20 国发〔2014〕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1 国发〔2014〕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2 国发〔2014〕16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23 国发〔2014〕18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 24 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25 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26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7 国发〔2014〕50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28 国发〔2014〕5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29 国发〔2014〕60号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30 国办发〔201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31 国办发〔2014〕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32 国办发〔2014〕3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33 国办发〔2014〕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34 国发〔2015〕6号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35 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36 国发〔2015〕13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37 国发〔2015〕2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38 国发〔2015〕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39 国发〔2015〕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40 国发〔2015〕32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41 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42 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43 国发〔2015〕55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44 国发〔2015〕57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45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46 国发〔2015〕62号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47 国函〔2015〕81号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对外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48 国函〔2015〕222号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49 国办发〔2015〕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 50 国办发〔2015〕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

 51 国办发〔2015〕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52 国办发〔2015〕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53 国办发〔2015〕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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