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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11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6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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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1-112:《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8〕5 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 年 1 月 11 日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 号)要求,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 提高职称评审质量,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职称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并按高、中、初级实行分级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委会和省直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省辖市、县(市、区)中、初级职称评委会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组建。

 第五条

 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经同意后可推迟评审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评审。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条件、程序、方式,以及申报材料、时间、地点,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审职称应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职称证书。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的各级别、各系列(专业)职称,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外省的,原取得的职称证书一般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由调入地职称管理部门予以确认使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职称人员,须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级别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破格申报职称应在该表封面右上角注明“破格”字样,并另行填写破格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4.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及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确认意见;

 5.任现职以来存入个人档案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6.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以及作为主要专业技术贡献者完成的项目,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专业技术项目、表彰奖励等,应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对承担的项目、发明创造、学术技术成果及表彰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时间和等级;

 7.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或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及实例材料;

 8.近期二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

  9.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除,并对申请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撰写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入评审表中。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第十二条

 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岗位上,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

 (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

 (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提交。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对口受理本系列(专业)评审范围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审核。对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交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补办,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评委会组建单位不予受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出具委托评审函的;

 (二)非本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

 文件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报送的;

 (五)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超岗位结构比例申报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第十七条

 提交评委会的评审材料,应有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送评的印章和负责人的签章。

 第十八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如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根据该系列(专业)专业特点、职业属性以及岗位需求,对非以考代评系列(专业)职称,可实行考评结合,对申报评审人员

  进行必要的综合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测试申请人实际学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及考试形式、内容、合格标准、由授权组建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并接受职称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不设置补考程序。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内,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并主动、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基本程序:

 (一)评委会组建单位拟定考试、评审工作计划,安排评审活动日程,通知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审会。考试、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管理权限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经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学科)分类、登记后,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组织相关知识考试。

 论文或著作水平鉴定,由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负责评价。必要时,可另请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统一送审,申报单位和个人送审结果无效。

 按有关规定申报人须进行答辩的,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委会认为申报人的能力、水平需通过答辩才能鉴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通知申报人到场答辩,不按时答辩的不予评审。

 (三)召开评委会前,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应组织专业(学科)评议组和评委会委员学习有关评审政策、程序、纪律等;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将有关材料(包括笔试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等成绩)分别送达评审委员。

 (四)专业(学科)评议组根据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的标准条件,分组审阅申报人材料,提出初步评议意见。不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评委会委员在审阅申报人材料时,发现不完整、不齐全的,要及时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不得擅自要求申报人补充材料。

  (五)召开评审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规定的人数。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先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报告有关评审材料审查情况,然后由专业(学科)评议组长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最后由评委会各位委员在听取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充分讨论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会后补投票。会议结束后,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公布评审结果。对评委会未通过的申报人,不得进行复评。

 专业(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会议,除评委会组建单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六)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评议意见(含评委发言摘要和评审讨论情况)、投票结果、申报人评审未通过的原因、对一些专项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管理权限报相

  应职称管理部门审核批复。评委会组建单位向职称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一)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见附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见附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五)有关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逐一审核,并将拟批准人员姓名、单位、取得职称名称、级别等内容,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再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受理来信来访,对有投诉举报的评审通过人员应及时要求评委会组建单位或相关单位认真核查。经查证属实确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评审通过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评审通过经公示和复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职称证书。

 不属本评委会评审范围,或未经职称管理部门核准公布的评审通过人员,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文件转发至提交单位,并将申请人评审材料清理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批准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存

  入个人档案。未通过人员的材料凡涉及有组织审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意见(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予退还本人。

 第二十九条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当对年度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将总结报送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委托评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相应的评委会代为评审:

 (一)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

 (二)不具有相应系列(专业)评审权限的;

 (三)其他按规定需要委托评审的。

 第三十一条

 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出具委托评审函:

 (一)我省不具备相关系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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