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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卫计发(2020)1号对于印发《毕节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

时间:2022-07-19 10: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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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卫计发(2020)1号对于印发《毕节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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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卫计发〔2018〕1 号

  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毕节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传染病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审阅,现将《毕节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 7 月 20 日

  毕节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0 日印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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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节市“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毕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深化医改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市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结核病疫情未出现明显波动,新涂阳治愈率保持在 85%以上,成功治疗率保持在 90%以上,肺结核报告发病率维持平稳水平,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

  同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我市属于结核病疫情较高的地区,报告发病率位列全省第五位、报告发病人数位列第二位。部分县(自治县、区)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严峻,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十三五”时期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县(自治县、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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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坚决打赢“113”攻坚战,实现同步小康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合作,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到 2020 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较 2015 年下降 20%。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

  - 4 - 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 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 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 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 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 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 85%以上。

  4、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70%的县(自治县、区)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 1 、健全服务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各县(自治县、区)要根据当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确定 1 家或多家定点医疗机构,改善诊疗条件,方便患者就医,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明确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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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 、加强队伍建设。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各县(自治县、区)要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3 、推进防治结合。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全市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

  - 6 - 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 1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结核病定点医院院内要确保患者转诊到结核门诊接受规范诊疗。

  2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充分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 65 岁以上老年人的主动筛查(症状问卷和拍胸片)。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新生入学、高考体检、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肺结核报告发病率在 200/10 万以上的高疫情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筛查。

  3 3 、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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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诊疗行为

 1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无禁忌症的情况下推广使用免费的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 2 、探索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有条件的县(自治县、区)要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 3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病人出院后及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4 4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全市指定专门的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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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5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市、县(自治县、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县(自治县、区)卫生计生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和结核病医疗质量评估专家小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自治县、区)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核病防治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强化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

 - 9 - 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1 、加强结核菌/ / 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常规监测,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3 、加强流动人口 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

  - 10 - (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七)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鼓励药品采购机构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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