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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范文(精选4篇)

时间:2022-05-11 18:50:03 来源:网友投稿

思想是汉语词汇,拼音是sī xiǎng,本义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或形成的观点及观念体系,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4篇

第一篇: 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

功利主义思维

目录

功利主义的发展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的派别

功利主义的应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维,就是在思考任何事情的时候,本能的首先第一念头反映就是“这事能给我本人带来什么好处?”

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边沁的观点)

功利主义概述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的发展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的派别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

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

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功利主义的应用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的功利主义

强烈,持久,不可避免,飘忽,充实,崇高——

苦、乐皆具此特征,

人生本该寻快乐,

众人都应乐中生,

避苦就乐乃真性,

如苦必降但愿少而轻。

上面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综括。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主义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 “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

第二篇: 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

19世纪,西方政治思想的主导转变为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了强烈批判,但是个人主义因素却被继承下来。功利主义是用快乐和痛苦的心理学解释人的行为动机的理论,功利主义认为,人类行为的一切动机都是为了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因此,人本质上是自私的、利己的,开明的自利的正当性表现在它是与公民利益和谐一致的。边沁系统地阐述了功利主义,他把个人利益看作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个人只要都能够追求和实现个人的最大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密尔对个人自由进行了深刻剖析和论证,他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论述自由,确立了个人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他详细论述了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和反对政府干涉的自由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个性自由的论述,成为自由主义思想史上的经典论述。个人主义是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取向,因为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同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不过由于资产阶级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政治和社会要求,二者又表现为不同的理论模式。17至18世纪理性主义政治观的核心是“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自然权利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这成为当时大部分政治思想家的共识。他们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和规定。功利原则要求以行为的最终结果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优劣,看行为能否实现个人和社会的需要。功利原则虽然仍具有一定批判功能,但已大为减弱,尤其它建立在以苦乐为内容的心理学基础上,使其具有了更强烈的现实意义。更为重要的是它关注的焦点从政治领域转向经济社会领域,提倡通过个人在经济领域的积极进取以获取个人的幸福和利益,从而增加整个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幸福。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边沁和密尔最终将其建立成一种系统的、有严格论证的伦理思想体系。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创始人,提出了“快乐主义”、“最大幸福”、“外在约束”等理论;密尔作为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了边沁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理论,确立了功利主义在整个伦理学史的地位。

功利主义是近现代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作为一种伦理学说,通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概念的不同解释或表述,如社会利益、公众幸福、社会繁荣、表示效率的各种标准如帕雷托最优、GDP、生产可能性边界等,不仅在政治领域构造了一种足以与自由主义契约论学派相抗衡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而且在经济领域排除了所有其他的伦理学说而独自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伦理框架,构成了市场经济的伦理基础,对现代的人类思想和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功利主义作为一种指导各门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体系,虽然有其古代的思想渊源,也符合一般的理性思维而易于为人理解,却不能简单地混同于自古以来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采用的权衡利弊得失的利己主义行为方式。从它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它发源于18世纪的苏格兰学派,形成于19世纪边沁和穆勒的理论,中间经由西季威克和摩尔的方法论批判、20世纪50~

60年代的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之争,最终成为一种事实上最有影响的现代伦理思潮,正如罗尔斯所说,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之所以在当代的人类思想中具有巨大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主要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真正的现代伦理思潮。它的现代性,不仅表现在它事实上已成为一种主导着现代政治经济活动和各门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思潮,更主要的是在于,一方面,它的论证是建立在经验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的,这种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较之与功利主义对立的现代契约论学派为了追求某种绝对真理而诉诸人的天启理性的唯理论认识论来说,更加合理,也更具现代性;另一方面,它的基本精神在于日常经验对个人利益的肯定,在于与个人利益的一致,这种精神较之建立在上帝信仰之上的克己和利他并与追求个人利益相对立的西方传统道德,具有鲜明的现代性。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是公认的经济学创始人,也是休谟的好朋友。他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发扬了功利主义的精神。斯密的基本理论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第一,人的全部行为基础是一种双重性的天赋人性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利心和同情心;第二,经济行为的目的应当是个人的自由自主的幸福生活及其必要条件国民财富的增长或社会财富最大化;第三,在这样的人性基础上,为了达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的,基本的途径应当是基于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严格保护财产权利和契约义务的政治制度。他的功利主义精神表现在,一方面,他用经济学的语言国民财富最大化解释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终极目的;另一方面,他说明了如何在自利的人性基础上达到功利主义目的的根本途径,即通过公平竞争来获得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经济学奠定了功利主义的伦理框架。

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首次对近现代功利主义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阐述。边沁认为,感觉经验是包括道德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最根本而又真实的基础,因此,伦理道德也不能不建立在为人类经验所认可的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和自我利益的追求之基础上: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当每个人都真正得到了自己的最大利益时,社会也就达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依赖于每个人的最大幸福之加总。于是,功利主义道德基本上就在于苦乐的计算。在边沁的理论中,开明利己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致的。边沁之后,穆勒第一次用功利主义一词,对功利主义伦理学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对边沁功利主义作了修正。他对功利主义的贡献主要有三点:第一,他强调了功利主义所主张的快乐不是肉体的快乐而是精神的快乐;第二,他强调了作为功利主义行为评价标准的幸福不是指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第三,他系统地澄清了功利主义对公平正义的观点。穆勒的阐述,被后人称之为古典功利主义。在功利主义此后100多年的发展史上,有不少人对功利主义理论做出了贡献,其中最著名的哲学家可能要数西季威克和摩尔了,他们从内部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进一步完善了功利主义的观点。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是19世纪末最著名的功利主义者,他的名著(伦理学方法)对功利主义进行了非常精细的批判分析,在当代英美伦理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在他看来,功利主义的观点不仅没有问题,而且是对常识道德的最好系统说明,成问题的是穆勒对功利主义的证明。西季威克认为,穆勒的功利主义证明中存在着一个关键问题,即穆勒虽然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不是任何一个个人的幸福,但他却是从每一个人事实上追求自己的幸福出发来推出每一个人应当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这种推理至少需要克服两个环节,一是从实际被欲求的东西推不出值得欲求的东西,二是从个人实际上追求自己的幸福推不出个人实际上追求公众的幸福。西季威克强调的是第二个推理错误,他正确地认为,要弥补这个错误必须要加上合理仁爱而不能仅仅靠自利。就此而言,西季威克不仅克服了功利主义的论证错误,而且第一次经典地将功利主义与利己主义彻底区分开来。摩尔(G E Moore,1873~1953)是20世纪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他在1903年发表的名著(伦理学原理)被公认为开创了20世纪的英美元伦理学。摩尔也并不反对功利主义的观点:一般说来,快乐主义所推荐的行为方针跟我所推荐的是十分相似的。我同他们争论的,并不是关于他们的大多数实际结论,而仅仅是关于他们似乎认为足以证明其结论的那些理由。事实上,他关于道德规范问题的思路与功利主义完全一致:如果道德义务不是产生最多的善的一种义务,那么一定是无稽之谈,因此我们应当做的事情总是取决于我们行动后果的计算以及对这些后果的评估。但是摩尔认为,伦理学论证及其原理是比规范伦理学结论更为重要的东西,因此对穆勒的功利主义证明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不过这种抨击在本质上并没有离开西季威克的批评范围:穆勒混淆了值得欲求的与实际上被欲求的,从而用实际上被欲求的来定义善,试图用一种自然属性来给一种不可分析不可定义的属性进行定义,犯了一种自然主义谬误。摩尔对功利主义的最大贡献是,他用直觉主义弥补了功利主义论证的不足。功利主义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伴随着各门社会科学尤其是现代政治学和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事实上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最有影响的现代思潮之一。

功利主义是一种规范伦理,其实质在于将行为的后果或遵循行为规则的后果能否有助于所有当事人功利(快乐、安康、利益、益处、效用、偏好与幸福)总量的最大化视为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功利主义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由于它将快乐、安康、福利看成是唯一的善,因此功利主义被视为享乐主义在当代的发展形态。其次,由于它在研判某一行为或规则的道德性时,不是依据其自身的性质,而是基于其所导致的预期或事实上出现的后果(即对普遍福利的贡献度),故功利主义亦被称为后果论。这也就决定了按照功利主义观点,一行为主体在行动之前,必须进行理性权衡与算计,力求使行为后果达到快乐的最大化和痛苦的最小化。再次,后果论也是目的论。由于功利主义将益处最大化作为行为后果的最高目标,故它被归属于目的论。按照所谓目的论伦理学的要求,某一行为或规则是否服务于某项目的,是判断其是否合乎道德的标准。而功利主义的总体目标在于,使尽可能最大多数人的尽可能最大的幸福在一个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得到实现。最后,功利主义所强调的功利,不仅仅是指行为者个体的功利,

而且是指所有当事人的幸福与基本利益,所有的人的福利与苦楚都要得到同等的顾及,这种顾及不应受到时空关系、族群归属、社会关系、个体能力上差异的影响。人之相互区别是由于个体,而非因为性别与族群,考量的唯一标准在于当事人是否拥有利益需求。“这意味着,我们对利益单纯作为利益来权衡,而不是作为我们的利益或澳大利亚人的利益或白人的利益。这给我们造就了一种平等的基本原则:对利益的平等权衡的原则……利益就是利益,无论是谁的利益”。①这就体现了功利主义道德观点的平等性、普遍性、不偏不倚性的特征,从而有别于自我主义。功利主义之所以主张平等,同其兴起时抗击贵族特权的政治背景相关。功利主义之所以倡导道德顾及的普遍性,之所以将个体趋乐避苦的享乐主义冲动,泛化为一种集体益处最大化的价值原则,是因为它看到了人与人间的相互依存性,个体福祉只有在当事人将普遍福利亦视为其行为标准之时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不过,在寻求批判功利主义时,罗尔斯并没有选择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的思想,也没有选择功利主义的某种现代表述,比如规则功利主义,而是选择了亨利·西季维克在1907年的著作《伦理学方法》1中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点:第一,西季维克所阐述的功利主义思想是功利主义最成熟的古典表述,西季维克是古典和现代功利主义表述的分野处;第二,现代的功利主义表述并没有超出古典功利主义的意义内涵,这些理论的初衷是试图寻找一种超越和克服功利主义的途径。但是,罗尔斯认为现代功利主义的理论达到的效果并不好,最后只不过停留在功利主义的某种变种上,并没有什么理论上的真正突破。对功利主义的具体内涵罗尔斯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是一种直觉主义。“我们可能首先注意到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思考社会的方式,它发展中国伦理经济使人们容易假定最合理的正义观是功利主义的,因为可以想到:每个人在实现他自己利益的时候都肯定会自动地根据他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比如边沁所阐述的那样,功利是对快乐、幸福、物质享受的概括,都可以从直接的感觉中寻到说明。古典的功利原则把善定义为欲望的满足,“或者更好一些,是把善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所谓的功利和善,都是一种欲望或者欲望的满足,一种在直觉中的快乐、幸福和物质利益。

其次,功利主义是通过个人与社会的机械类比来达到正当或者说正义的,作为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既然一个人能恰当地调整自己的利益,为长远的较大利益而牺牲自己眼前较小的利益以求达到他自己的最大利益,那么一个社会也同样可以如此行为。只是在此不仅仅是时间方面的调整,而更主要的是在空间即在不同个人间的调整。所以社会可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而满足多数人的愿望,以求达到从总体上最大利益和满足的净余额。第三,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突出特征是,它并不涉及满足总量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即功利主义追求最大的净余额但不关心个人幸福的具体分配。如果说功利主义宣称其正当性,那么关于社会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则处在“正当性”区之中。而对分配正义的关注正是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重要特征之一,他曾在1967年发表的论文《分配的正义》中批评功利主义并表明自己契约论倾向的正义观点,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分配的公平。当然,罗尔斯对分配做了重新的规定。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三个方面的阐述切中了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和其理论自身问题的根本。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理性选择,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组织或社会制度的集体原则,功利主义试图扩大自己的理论寓所而进入更为广泛的社会政治领域,试图跨越个人理性而成为一种公共理性。这种扩大了领地的功利主义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这是整个西方各派政治哲学所需要回答的一个关键问题,围绕此问题,维护者有之,修正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而罗尔斯就是其中卓越的反对者,他从目的论方面批判了功利主义的目的选择,同时在他所设计的独特的“原初状态”来分析功利主义背后的演绎基础,指出了功利主义自身矛盾和软肋之所在。罗尔斯的这种批判暗示了功利主义的理论界限和现代政治哲学突围传统功利主义的途径。

第三篇: 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

从契约论到功利主义再到改良功利主义的转变
作者:吴旭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8期

        摘 要 在人类漫长又瀚如烟海的政治思想史当中,有许多关于政府起源问题的天才阐述与严密的逻辑论证,其中,首屈一指的就是英国霍布斯、洛克等先哲主张的契约论。后来,契约论在英国受到了以休谟、亚当·斯密为首的反契约论者的强烈批判,这种批判不但表现在学理上,也表现在具体政治、社会与经济生活中,这种批判直接促成了功利主义的兴起,呼应了当时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要求。而后,西季威克等人又对功利主义进行天才式的改良,使改良功利主义主导下的英国社会逐渐适应国家政治改革的大趋势,这为英国的政治改革奠定了法理上的正当性。

        关键词 契约论 功利主义 改良功利主义 法理 正当性

        作者简介:吴旭龙,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中图分类号:D75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10

        17世纪,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革命的火焰大有熊熊燃烧英伦三岛之势,先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倡导英国在自然法的“理性”指导下,推行契约平等的政治思想,并且以契约理论在法理上为英国的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奠定正当性。在旋踵而至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时,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激情已经退却。自由贸易下,国家经济的发展成为一切发展的主流,于是一种全新而又系统的功利主义被边沁创制出来,用来为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改革提供法理上的支撑。尔后,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即将完成前后,资本主义经济飞速发展,但是却出现英国社会各阶层之间贫富悬殊这一问题,出现了声势浩大的工人罢工运动,危及政权的合法性,针对此种政治危机,西季威克等思想家又对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进行了适应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现实的改良,借着这种改良的功利主义又重新为英国政治改革寻求到了法理上的正当性。

第四篇: 约翰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学说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1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密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2发展历程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密尔提出。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3主要派别

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

情境

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做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对情境功利主义的定义可以参考下面一句话:

“某个行为仅在全体快乐值不低于其他等同行为所产生的全体快乐值时为善,此为情境功利主义。”

普遍

普遍功利主义重视的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

规则

其学说认为,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

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4应用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5边沁

学说简述

强烈,持久,不可避免,飘忽,充实,崇高——

苦、乐皆具此特征,

人生本该寻快乐,

众人都应乐中生,

避苦就乐乃真性,

如苦必降但愿少而轻。

上面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综括。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

功利主义

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影响

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 “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

1982年在讨论刑法改革时,布鲁厄姆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于1875年写到:“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著作引起了一场悄悄地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道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精神。

6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

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7审美

“审美功利主义”可以被确立为中国美学的现代传统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是20世纪前50年多数美学家的一种“共识”,不仅王国维、蔡元培、朱光潜如此,而且青年鲁

“审美功利主义”

迅、吕激、林语堂、宗白华、丰子恺等人也如此。我国当代美学界以前过于关注直接服务于政治斗争和道德教化的美学思想传统,相对忽视了以启蒙为宗旨、着眼于思想文化重建的美学思想传统,这并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国现代美学的精神实质。

第二,它源自中国现代化自身的问题,是试图以中西思想文化资源来创建新的思想文化,从而解决中国现代化问题的产物,因而它是一种扎根于中国本土而又有创见的现代美学传统。

第三,它是中西美学以及思想文化交融的创造性成果。审美功利主义思想一方面受到西方现代美学的直接影响,另一方面又深深地扎根于中国本土的传统思想文化,二者的融合直接针对着中国当下思想文化问题之解决,在如何借鉴西方美学思想,如何处理中国和西方美学思想的相互参照、相互阐释、相互补充、相互贯通等方面,形成了可供今人借鉴的方法论。

第四,它对后来的中国美学产生了深远影响,当代中国美学中有许多观念、术语和语式都来自于这种现代美学思想,具有一种穿透历史、跨越时代的生命力。因此,这种美学思想是今天建设中国美学的最直接的思想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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