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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三篇

时间:2022-05-14 12:05:03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3篇

【篇1】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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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中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

比较研究

华侨大学08会计学(夜大) 林旭东

指导教师 吴立源

[摘要]本文分别介绍了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原准则将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统一计入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将企业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进行费用化和资本化。并对新旧准则会计处理方法的优缺点进行逐一分析。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 费用化 资本化

目 录

一: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的含义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且为企业带来多少经济利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可辨认经济资源,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通常具有无实体性、长期性、不确定性和可辨认性等特点。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是企业开发新产品、改进旧产品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时发生的支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耗费的材料;所用设备的折旧;为研究与开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研发人员工资、福利;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部分研究开发工作支付的费用等。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状态下,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开发已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使得企业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精力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这些费用往往占企业经营支出的很大比重。因此,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下面就新旧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处理做一分析。

二:新旧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我国2001年出台的《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缺点

原准则将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暴露出其弊端,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符合收入费用配比原则。

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经济受益就是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但如果研发支出费用化,那么以后的这些受益期间的费用就很小(只包括注册费等相关费用),而研发期间的受益很小,却需要承担巨大的研发支出,并且这些支出全部列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违背了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的配比。

2.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的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而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结果导致在研发过程的当期虚减利润,研发成功后的会计期间又虚增利润,这样就不能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不能体现真实性原则。

3.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部计入无形资产,自己研究开发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资本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从会计行为来讲,费用化不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因为企业管理者的收入通常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的,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直接下降。

四:新准则下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2006 年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分别按本准则规定处理。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研究阶段的特点在于其属于探索性的过程,是为了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从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看,将来是否能够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此,企业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应予以费用化。

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企业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在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应予以资本化。 

例:永大公司自行开发一项专利,在该专利研究过程中发生材料费、人工费等50万元。进入开发环节,发生各种开发费用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60万元),研发成功另支付注册费用35万元进行注册。

按新准则规定,该项专利权的入账成本为95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60万元+注册费用35万元),研究支出50万元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 950 000

管理费用 700 0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 650 000

(注:按旧准则规定,该项无形资产的入账成本为35万元,其余研发支出13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五:新准则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新准则改革了旧准则中研究开发支出一律费用化的规定,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资本化。对比之下,新准则的这一规定具有以下各方面的合理性:

1、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开发费用本质上是资本化支出,具有明显的后效性。在开发经费投入后,其效果可能要经过数年才能体现出来。由于管理者的任期并不是永久性的,如果把开发经费支出作费用核算,该项支出的增加必然会引起本期利润的下降。管理者不愿因为业绩下降而引起投资者的不满,也不想看到“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结果,于是就减少开发经费支出。这样短期利润数字可能比较好看,却损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而资本化处理则会纠正这种倾向,并保持企业技术上的领先优势

2、开发费用资本化能更客观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开发支出为企业的投资者和其他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了关于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的信息,将开发费用加以资本化后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可以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管理层对无形资产预期收益评估的信息。

3、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从近年来美国、日本、香港和等地股市看,类股票的市盈率普遍高于其他各类股票的市盈率,这说明"科技含量"已成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会增加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动力,也就能更多地增加企业的价值。

4、开发费用资本化符合处理要求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开发活动成功取得的回报数额巨大,回报期较长,而开发费用在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若一概作费用化处理,那么开发期间的利润相对就低;而开发成功后在该成果受益期间的利润不仅因没有分摊开发费用相对偏高,还会因成果产生效益而增加,这样一来开发期间和受益期间的收与费用就严重不配比。在开发成功后产生效益的期间,与收益配比的费用为零,就会核算的正确性和不同期间经营成果的可比性,不利于企业对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

5、开发费用资本化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真实性原则。企业的开发活动一般在总体上都能带来未来的经济机利益,这样将开发费用资本化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而如果对其直接费用化,报表的使用者就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该公司拥有的高新技术的含金量,也无法了解企业在研发方面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

6、开发费用资本化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一致性原则。20世纪70年代以前企业主要从科研机构购买科研创新成果,企业自身开展研发活动较少,在现有的会计体系中,对企业从外部购入的科研成果以专利权等形式将购买价格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价值,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如果对企业自行研发的项目却不分情况全部直接费用化,显然违背了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而开发费用资本化正好符合这一原则。

7、开发费用资本化符合会计处理要求的相关性原则。企业披露的信息在时空上要具有前瞻性,只有具有前瞻性才具有相关性。知识经济条件下,创造企业财富的主要因素不再单纯是财务资本,而主要依靠智力资本和无形资产投入。决定企业长期生存的不再是企业现有的盈利点,更主要是靠搞研究、开发与创新。研发能力与与创新能力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为了在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中保持领先一步的优势,企业在投产现有产品的同时,有可能已在进行若干个后续产品的开发和试投产。因此,信息使用者要求企业披露的信息不仅能够反映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还应当反映企业的人力资源储备和创新能力,不如此,信息使用者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决策,信息的有用性就无法实现。显然,在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除了进行研究开发别无选择。可以预见我国企业的研发活动将会更加频繁,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而开发费用资本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实力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还能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新准则对开发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反应了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合理性。

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使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为了构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保持企业持久的竞争优势,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往往积极致力于研究开发活动,这带来了研究开发活动的激增。在一个非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巨额的研究开发支出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评估,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相关投资决策。然而旧准则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由此向市场披露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分析高科技企业的价值带来了极大的误导。为此,新准则将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和资本化,正确地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进行恰当的估价和会计处理,借此正确评估企业的价值,引导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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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

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历来都是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最主要的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但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也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

  这样,就造成众多执行新准则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产生了困惑。在权威部门没有作出说明、学术界又各抒己见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便自行设法处理,其会计处理方法可谓五花八门。

  如:有的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有的企业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代替“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款项”或者“其他应收款”等项目;也有的通过“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代替“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或者“其他应付款”等项目。

  但是,这些方法是否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呢?“两费”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在此,我们就自己的理解,浅析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原因及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原因

  (一)遵循资产负债观

  新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将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比如,“待摊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费用,属于无价值资产,是企业一经发生就已消耗的一项“沉没成本”,它没有使用价值,没有流通性,假如企业破产,是不可能用它来偿还债务的,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虚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上述有些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或者采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替代科目,其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没有遵循资产负债观,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二)符合新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

  从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被划入资产范畴。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预提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它们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同样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

  再看新准则对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一定义能很好地包容“两费”的定义,因为每一个“两费”明细项目的设置都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每个项目经济利益的流出额都能可靠地计量。因此,“两费”应隶属于新准则中的费用要素而不是资产或负债要素。

  (三)对权责发生制不构成障碍

  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提升为会计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权责发生制主要账户的“两费”不能被取消。虽然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权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带来巨大危害。

  例如,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相矛盾,会使企业虚列资产和虚增当期利润。近年来,“两费”的设置等许多核算方法对资产和负债准确披露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安然等丑闻爆发而遭到了重点批判,改良权责发生制的呼声很高,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如现金流动制)也对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以前曾有学者提出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重要性来衡量,可以不设置“两费”科目,以保证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得到更合理的披露,这个观点恰恰符合新准则的要求。

  (四)有利于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对“两费”业务进行核算时,故意作账户游戏,利用“两费”作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或“变压器”,成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段。

  概括起来,利用“两费”做假账主要有随意改变“两费”的摊销、预提期和摊销、预提额:“挂而不摊”掩盖亏损;将不属于“两费”的内容列入“两费”;将属于“两费”的内容未列入“两费”:“两费”摊入和预提对象不正确:“两费”在会计报表上披露不准确等几种情况。

  另外,预提费用还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所以,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过渡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将发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简化了会计核算,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二、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规定的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且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以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一)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

  对于原制度中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新准则中归类到“周转材料”科目核算。新准则应用指南指出,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实物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科目可按其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采用一次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

  采用其他摊销法的,领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库”科目;摊销时按应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周转材料报废时应补提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同时,按报废周转材料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并转销全部已提摊销额,借记“周转材料——摊销”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在用”科目。

  (二)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

  对于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预付报刊杂志费的处理,按预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属于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或者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计入制造费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入销售费用。预付上述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

  对于一次交纳数额较大、需分摊的印花税的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用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三、新准则下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规定的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借款利息、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和固定资产修理费等。

  (一)借款利息

  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通过设置“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存款、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资产负债表日,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吸收存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

  根据对待摊费用中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的分析可以得知,新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不再对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进行预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根据支出能否资本化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不能资本化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对于当期应负担的租金和保险费,也可以不进行预提,等到实际支付租金和保险费时,按支付的金额分别计入有关成本或损益类科目。

【篇3】研发费用单独列示的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思考
作者:李金花 马广奇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年第08期

        [摘要]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企业为了赢得市场,增强持续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每年会投入大量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些费用在现代企业的经营支出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探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十分必要。本文在介绍国际流行做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新会计准则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会计准则;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有条件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08)08-0017-03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和持续竞争力,都在不断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研发费用在企业的经营支出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不仅高科技企业,传统企业也呈现出这一趋势。这些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探讨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十分必要。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国际流行做法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如何对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各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总体上看,主要有3种类型的处理方法:

        (1)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化”。这种做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2号公告《研究和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做出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研究开发活动结束后不论成功与否。均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2)研究开发费用的“资本化”。例如,荷兰的会计准则规定,研发费用只要预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即可予以资本化,并在5年内进行摊销。这种资本化的做法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企业的短期行为。但不加区分地将其全部资本化,又违背配比原则和稳健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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