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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构建

时间:2024-04-20 15:00:05 来源:网友投稿

刘洁钰

摘要:行政拘留听证制度一直是我国学术界所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笔者将从行政拘留制度的理论可行性开始探讨,给予社会一些制定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有效措施建议。

关键词: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程序代理人

一、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内容

1.行政拘留的内容

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式,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它是极为严厉的,并且行政拘留一般来说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我们可以对行政拘留的适用下一个定义,行政拘留即是违反行政管理的情节比较轻微不会构成犯罪,但适用诸如口头警告、罚款又显得过于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的手段。

2.听证程序的内容

(1)听证程序是一种救济制度。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听证程序本质上是一种当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或是有可能侵害时的一种弄个救济方式,他可以保障实质上并无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的私权利。正是由于了听证程序的存在,才避免了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

(2)听证程序是一种平衡之考量

我们应当了解到听证程序的建立本质上是出于一种均衡的考量,它能够让各方的权利都得到一个平衡,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因此其所获得的信息量是庞大的,而相对出于弱势的相对人则需要一种方法能够平衡行政主体的力量,于是听证程序也就随之产生了。

(3)聽证程序是一种监督程序

听证程序本质上还是一种对于公权力进行监督的程序,由于听证程序的出现公权力将会无法滥用,政府的工作也将会变得公开透明,因此发扬听证程序是必要的。

二、建立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1.建立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拘留的听证程序在笔者看来是迫在眉睫的,如前所述行政拘留的特点以及听证程序的特点相比各位读者都有所了解,那么对于我国目前现行的行政拘留并不具备听证程序是否必要,理论界存在着各种争论,但笔者认为建立行政拘留的听证程序一定是必要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自由不受到公权力的肆意侵害

如前文所述,行政拘留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行政处罚的各种方式中对于人生损害较大的一种方式,因为它所限制的是人的自由对于一个人来说自由的价值无疑是非常之高的。并且在司法实务中,行政拘留这种方式占到我国行政处罚总量的50%-60%,这说明在实务中对于行政拘留这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利较大的方式的适用是较为宽松的,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政拘留的滥用。

(2)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是无法被暂缓执行所替代

国内目前对于行政拘留听证制度持否定态度的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为行政拘留留有了后手,即我们所了解的暂缓执行制度,这部分学者认为既然存在了暂缓执行制度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在对行政拘留实施听证制度,这样会加大资源的投入所收获的效果却不大。

笔者认为这个观点的本质是混淆了听证制度与暂缓执行制度的区别,听证制度是在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前给予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为自我辩护的权利,而暂缓执行是在适用了措施后由相对人提出异议才能产生效果的一种保护相对人权利的措施,两者虽然在实施效果上都能达到保障相对人权利的作用。但笔者认为不能混淆二者的作用,因为如果将这两者的效果作用混淆就是因果倒置将会剥夺广大民众的自主权利。究其根本这部分专家学者是将事前监督性质的听证制度与事后补救的暂缓执行制度进行了混淆。笔者认为对于国内现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做到不管给予相对人事后的救济方式也要赐予被告人对于公安部门执法的事前监督权利,两者应当同时具有缺一不可。

2.建立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的可行性

(1)建立行政拘留听证制度符合我国立法精神中的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的法理思想基础

在我国其他部门法的立法过程中都体现了一个理念,即对于人身性权利的保护要大于财产性权利,如刑法中对于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的刑罚普遍来说要大于财产性犯罪,又如民法中注重保障人身性权利。而在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遵守此法理基础,这也是全人类所普遍认识的,目前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于大额罚款需要采取听证制度,那么对于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拘留制度也理应设立听证制度。对于人身性权利的保障应当要投入更多的目光,因此如果不设立听证程序,那么岂不是违背了我国立法过程中的法理基础,会有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2)建立行政拘留听证程序对于行政处罚效率不一定就是负面效应

建立行政拘留听证制度对于公安部门的工作量来说确实会有所影响,但一旦建立完备良善的听证程序,行政拘留程序就不会再产生大量漏洞,导致冤案的发生。一个冤案的发生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是巨大的,那么没有了质量的速率我们拥有又有何用?其次,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态度如何也是评判行政处罚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现如今我国很多政策都会注重社会效应并且进行调查社会反馈,那么建立完善的行政拘留听证程序会让社会民众对于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容易接受也就会得到更好的反馈,这样难道还是影响了效率吗?因此,建立完备的行政拘留听证程序不一定会影响行政处罚的效率,甚至反而可能会有利于其发展。

三、如何合理构建完善的行政拘留听证程序

1.固定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申请主体

要构建完善的行政拘留听证程序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明确听证程序启动的主体是谁,对于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其不同的看法,有些学者认为只能将申请主体限制为行政相对人本人,而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都可以作为申请听证程序的主体。在笔者看来,行政拘留是一项严格的行政处罚方式,因此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申请主体不应当简单的限制于相对人其本人,对于其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应当可以作为听证程序的启动者,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同时也更符合实际生活中相对人已经被拘留后难以自我救济的现实。

2.建立行政拘留听证程序代理人制度

我们在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建立中完善代理人制度是必要的,因为有时作为行政相对人一方在听证过程中本身基于自己法律知识的限制,基于自己认知的限制本身是处在劣势的,如果不建立代理人制度,使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那么行政拘留听证程序的设立就如同一纸空谈,只重形式不注重实在。因此,建立行政拘留听证程序中的代理人制度有助于当事人维护其自身权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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