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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2-06-22 12:1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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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完整版】

 

 XXX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活动程序化、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学校部门、学院内部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不得出现与之相抵触的内容;符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学校整体工作思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切身利益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国家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学

 校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实施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具体内容,学校可依据上级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规章制度一般用条款式表达,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练。

 第七条

 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时,可向分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规章制度起草。

 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学院共同起草。起草过程应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一)收集相关资料,熟悉与规章制度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对规章制度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三)在此基础上,撰写规章制度草案; (四)将草案初稿交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五)汇总各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草案。

 第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学院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几个部门、学院共同起草的,由各部门、学院的主要负

 责人共同签署。

 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办公会,起草部门、学院、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会议。

 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在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核之前,应向全校公示。

 审核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冲突、重复;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不符合以上审核内容的规章制度草案,或经负责起草的部门、学院与相关的部门、学院充分协商,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学院。

 第十条

 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依照法定程序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按照《XXX 大学公文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和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新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废止日期。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有关职能部门或教辅单位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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