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谈话记录 >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范文(通用3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范文(通用3篇)

时间:2022-05-05 20:35:03 来源:网友投稿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3篇

【篇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

班 级: 二(1)班 班主任

活动时间:2012年12月4日 周二 活动地点: 教室

活动目标:

在全班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全体同学了解此法律,让同学懂得用法律工具来保护自己。

帮助同学了解一些知识,做一个懂法知法的好学生,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活动设计:

一、简要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年保护法》,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师:同学们,大家好!

师:"五好”对于同学们来说已很熟悉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每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让校园更和谐,社会更美好,祖国更昌盛,那就请不断完善自己,一起来做到“五好”!下面我们一起来说说怎样遵纪守法。

校园里,有许许多多不同的规定,约束着每一位同学,这是同学们应该遵守的,也是必须遵守的。对每个人而言,学校规定是一样的,一个好的校园,不仅仅是同学们成绩好,素质高低也很重要的,咱们的校园的校训不是人和兴校吗?也就是说只要每一位同学能时刻想到遵守校园的规定,那我们的校园就不是很融洽,更兴旺吗?就校园而言是这样,对于一个国家也是如此。

我们是祖国的希望,让我们以国家昌盛为先,人民利益至上,勤奋自勉,奋发有为,创造自己美好的未来,创造祖国美好的明天!那么对于我们同学现在所应该遵守的法律是什么呢?今天就老师带大家走进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诉说故事:

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1、请大家猜猜这个故事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哪个部分?

2、大家谈谈对这个小品的感想?

3、请同学们谈一谈看完小品后的感想。

师:从刚才这个故事中我们知道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学习,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三、讲诉故事

涂某是中学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涂某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涂某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而且游戏厅二楼还设有通宵影剧放映厅,里面经常放映一些黄色影片,出售一些黄色淫秽书籍。于是涂某的父母将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此性质的娱乐场所工在学校附近,不但没有表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而且公然播放黄色影片。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并赔偿对涂某造成不良影响的损失。

1、请同学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2、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

3、。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社会保护措施的规定很清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建设和完善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如第2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②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有益健康的作品。如第24条规定:“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的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录象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③关于为未成年人提供优化的社会环境,如第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育、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内吸烟。”听了这些介绍。你们一定知道那个游戏厅的下场吧!它将难以逃避法律规定的责任。

四、法律知识竞赛:

1、下面有20道选择题,我们来比赛。我先来读下参赛规则:每个小组派三人参加比赛,支持人读完题目可抢答,哪个小组回答的多,就可获胜,答对题者可获得精美礼品一份。(附:比赛题目)

开始比赛~~~~

五、班主任总结发言

同学们的这次班会召开得很成功,愿大家在生活能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懂得自我保护,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同时我们也要认真履行好各项义务,做一名合格的小公民。

六、结束语:

这个国家是属于大家的,而它的和平也得靠每一个人来维护,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就像一个大家庭,也得有它的秩序!记得中国一位名人说过:“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尊行为为要,能尊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这句话便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想要达到繁荣昌盛,必须立下法制,而有了法,人人就得遵守。这样人民才会幸福,国家才会安康,那世界会变得更美好!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就像那刚冒出头的小树苗,稍有不慎便会弯曲,从而走向歧路,在校的我们,要用校规来约束自己,让未成年熟的心受到保护,让它健康成长,最后我希望在座的每一位同学,老师以及社会上的每一个公民,能时刻捍卫神圣宪法,维护法律的尊严。

附:比赛题目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 C

A 未满12周岁的公民 B 未满14周岁的公民

C 未满16周岁的公民 D 未满20周岁的公民

2、六年级学生王某的妈妈为了解女儿的学习与生活,经常私自拆看王某的信件,王某妈妈的行为 B

A 可以理解 B 是违法行为 C 不受法律干涉 D 是母亲的应尽职责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A

A 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 B 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 抚养义务 D 培养义务

4、适龄未成年人 C 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A 在自愿原则下 B 在父母同意后 C 必须 D 可以

5、下列说法中不正确有的 C

A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B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C 中小学校园周边可以设置网吧。

D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6、王某偶然得知同学李某有尿床子,便在同学中广而告之,王某的做法A A 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B 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

C 侵犯了李某的人身安全 D 没有侵权

7、下列做法中 不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是 B

A 书店给未成年人出售恐怖内容的图书

B 商场给未成年人出售战争题材的影碟

C 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凶杀内容的光碟

D 音像店给未成年人出租赌博内容的光碟

8、小马16岁,被劳动教养一年后,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成绩超过了报考学校的分数线,但学校因其曾被劳动教养过而拒绝录取。该学校的做法违反A

A 未成年人保护法 B 民法通则 C 刑法 D 治安管理处罚法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B 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10、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 B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

A 个人意愿 B 人格尊严 C 人身自由 D 兴趣爱好

11、小张15岁,他的父亲经常在家吸烟,小张也常模仿吸几口,父亲未加制止小张的父亲做法 B

A 不违法 B 违法 C 法律不予过问 D 正当行为

12、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B 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

A 可以 B 应当 C 不可以 D 无需

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 D

A 优先救护10岁以下儿童

B优先救护小学生

C 优先救护中学生

D 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14、某学校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参观,可这里却不出售学生票,只卖成人票。请问他们这种做法 A 。

A 违背我国法律 B 不应该但不违法

C 经营方有自主权 D 由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违法

15、营业性歌舞厅、酒吧、网吧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 A 标志。

A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B欢迎光临

C店名 D不用任何标志

16、某小学组织学生到公园春游,公园(A)按成年人标准对学生收取门票。

A.可以 B.不可以 C.根据公园制定的规则

17、有的场所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要求,以下属于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有(A)

A.营业性的歌星演唱会

B.书店

C.超市

D.饭馆

18、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室,人们可以做的是(A)。

A.聊天 B.吸烟 C.打麻将 D.酗酒

19、对离家出走且无法查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C)机构收容教育。

A.居委会 B.工读学校 C.儿童福利机构

20、小明(15岁)的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其随母生活,其父以法院判决为由,对其不管不问。其父的这种行为违反(A)。

A.未成年人保护法 B.婚姻法 C.教育法

【篇二】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

活动目的 :通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学生了解与自己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同时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活动过程:

一、 提出班会主题:

我们的生活在一天天的发生着改变,我们身边也随之出现了行行色色的不同群体或个人,并且他们的行为有时会侵犯到我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不懂法我们也可能侵犯到他们的权利。为了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培养遵纪守法的能力,为此我们准备了这次以《学习》的主题班会,在这次班会上我们将通过各种形式来了解掌握与我们自己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从而使我们自觉遵守发律法规,预祝班会圆满成功!

二、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布和生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目的是什么?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与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3.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范围是什么?

《未 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 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那些原则?

(1)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5.什么是未成年人?

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6.《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那些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使得使之辍学。

7.《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那些规定?

对不履行职责或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撤消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8.《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招用有那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组织及个人非法招用的,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公布和实行的时间?

1955、3、18通过公布。1995年9月1日实行。

10.《教育法》共有多少条多少章?

教育法共有十章、84条。

11.义条教育法是何时分布和施行的?

1986、4、12通过并公布,自1986、7、1起施行。

12.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除教育批评外,对监护人或招用人并处罚,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自己的行为。

1.欣赏小品《没事找事》:小组讨论小品中反映了哪些违法行为?想想我们身边有没有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2)打架斗殴、辱骂他人。(3)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4)偷窃、故意毁坏财物。(5)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6)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四、班主任总结

1.严格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守则》和《常规》具体地告诉我们同学怎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学们应该经常对照《守则》和《常规》来反思自 己的行为,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同学们都能够按照《守则》和《常规》的来做,那么同学们隔违法犯罪就一定很远很远的。

2.慎重交友。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就是这个道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不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原因之一就是交友不慎,在所谓的“哥们”“朋友”的一步步带 领下使他们不知不觉的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擦亮眼睛,寻找对自己真正有帮助的朋友,多结交道德品质高尚的同学。

3.三思而后行。

常 为一句话,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大打出手,互不相让,最终酿成悲剧。通过案例可以看出,青少年违法犯罪突发性强充分说明了他们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因此同 学们在做任何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想想这样做会给他人带来什么后果,又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因为每一个人都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要承担责任的。

4.正确地使用网络。

网络确实给我们带来了高信息的快捷方式,但同时不可避免地给我们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网络的确是一把双刃剑,网络犯罪现日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同学要正确地使用网络。我认为《全国青少年文明上网公约》说得非常好,希望同学们在上网时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我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个人做人的最底线,希望通过这次班会能够增强同学们的法律意识,人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小学生

【篇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记录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姓名:杜婧霞

单位:城北区 建青小学

职务:数学教师

电话:138********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6号(建青小学)

邮编:810017

邮箱:453319380@qq.com

营造和保护青少年成长的蔚蓝天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形,因为找不到相关的法律对其定罪。 4.没有高速有效的举报与救助途径和机制。因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不明确,群众看到虐待儿童的事件,看到邻居家里有可疑的儿童也无法举报。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在对未成年人权益进行保障的同时,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责任。比如明确户藉管理机关与执法部门的责任,对未成年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强化执法机关的保护责任。 2.司法部门针对各项条款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标准,使本法律更具操作性。尤其对“监护权”的中止、转移等问题必须明确与细化。 3.对虐待儿童的行为进行定罪,完善法律法规。 4.建立一个高速有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以公权力保护未成人的权益。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201334 年9月 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以来,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完善。但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的,人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依然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缺乏真正的责任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虽然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重保护,但随处可见“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等笼统的叙述,一旦遇到棘手的问题,没有哪一个具体的人员与部门能真正负责。目前我们国务院有“妇女儿童委员会”、各省有“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有“未成年人保护协会”、民政部门有儿童福利机构、教育部门也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看上去到处都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协会和组织,但谁也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比如贵州毕节那五名惨死于垃圾箱中的儿童,他们并非第一次离开家出门流浪。据报道,一年前他们曾经也离家出走,在外流浪,被民政部门送回老家。如果民政部门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主体,那么他们就应该对这五名流浪儿童的家庭环境与监护人的情况有所了解并引起警觉,那么,当人们看到这些孩子再次流浪的时候,就会及时发现并及时救助。正因为没有真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l目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而全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的过程中,人们还是发现这部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在真正处理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时,人们很少会运用和遵循其中的法律条款。

多年来,已经有不少法律专家、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和老师、社会工作者呼吁修订完善这部法律,彻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全国人大也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这部法律有7章、7l条,自2007年6月l目起施行。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很多复杂问题,主要包括: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这部法律加以修改完善。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进行了修订,这次修改,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目的就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原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应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缺陷。修改后的法律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具有特殊重要性,已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已对此作了原则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要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及流动人口中的末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该法还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各章中,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把受教育权单列出来加以规定,不仅凸显了它的重要性,而且与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衔接起来了。

总之,对末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精神的具体体现。这对于解决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面辍学的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新法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本身的规律、特点以及现状,新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三个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新法在“分则”中尽可能将上述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二、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这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新法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就为未成年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在“社会保护”和 “法律责任”中,新法还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三、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强化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与民旗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其同责任。新法增加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目前,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长时间沉迷于网络游戏,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损害。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不去学校上课、不回家、在网上被骗以至离家出走甚至横尸街头等众多非常严重的问题。针对当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这一突出问题,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速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这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限制不利于未成年人心身健康的信息进入网络系统以及阻断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渠道等。

“社会保护”一章中还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新修订的末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就是说,免费开放将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的法定义务;二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免受不良文化的危害,规定了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他地方设置的这些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制作和向末成年人出售、出租不良文化产品。三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新法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并对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四是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五是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四、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强化家庭保护

当前,有的父母溺婴、弃婴;有的父母对孩子长期冷漠、训斥和打骂;有的甚至严重体罚;有的溺爱孩子但缺少与孩子沟通;有的父母对孩子放任自流;有的父母自身存有恶习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所有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

对此,新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监护责任,扶养教育未成年人。”新法还增加了以下规定;(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第53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扶养费用。最近几年,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农村的“留守儿童”数量不断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此,新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人监护义务的转移。

五、保证学生睡眠和娱乐时问,强化学校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法增加规定以下内容: (1)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末成年学生全而发展。 (2)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3)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4)为了预防未成年人造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些规定既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原则又体现了学生是受教育主体的指导思想。

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修订前法律规定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保护,显然是不够全面的。这次修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强化了司法机关办理侵权案件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作了规定。 (4)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新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6)规定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等。

七、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这次修改,强化了法律责任,首先是作了概括性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了。

其次,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末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扩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4)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及游乐设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这些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 (7)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9)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孩子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国家和社会。希望通过不断的修订完善,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

推荐访问:班会 通用 记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