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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三篇】

时间:2022-05-18 11:2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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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3篇

【篇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已经2005年11月16日国务院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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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位俊涛

【期刊名称】畜牧兽医科技信息

【年(卷),期】2017(000)004

【总页数】1

近几年来,我市的畜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畜牧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致富的重要渠道。在发展的过程中,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显得越来越重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对控制重大动物疫情起着关键性作用。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谈一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几个关键要素。

1 充分认识快速有效应急处置的重要意义

重大动物疫情,往往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对重要经济、社会、公共卫生等方面影响极大。只有快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才能第一时间遏制疫情的扩散蔓延,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减少经济损失,降低疫情影响维护公共安全。

2 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组织机构是开展应急处置的保障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急预案是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一部完善的应急预案可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具备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而不只是停留在理论上和纸面上。应急预案是一份规范的指导性文件,它告诉我们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应当做些什么工作,先做什么工作,后做什么工作,明确了应当如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均有相应的应急预案,下一级的应急预案往往是参照上级预案来制定的。一部完善的应急预案不能只是照搬照抄上级预案,而应当在上级预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来的。对于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演练去检验,在演练中发现问题,再加以改进和完善。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角度讲,所谓的组织机构就是市政府成立的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是一个综合性的协调指挥组织,可以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上级的指示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相应的部署和决策,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能够在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快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必须依法依程序开展

当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必须在《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约束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不论是现场的诊断,还是采样送样监测、确诊,以及现场的应急处置,后续的善后处理,都要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开展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理有据,程序合法,开展的工作扎实到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能够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有效避免该做的工作没有做,而不该做的工作乱做的情况出现。

4 部门间的协作

重大动物疫情是一个公共卫生事件,一旦突发疫情,需要全民参与的。单从政府职能部门来讲,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是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而不单单只是农业部门的事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在市政府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严格落实本部门的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效能,实现疫情处置的“早、快、严、小”的目标。

【文献来源】>

【篇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李秀峰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一,什么是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的特征:

1)发病率高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

2)突然发生、迅速传播;

3)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

4)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第二,什么是应急

严格意义:“应急”是危机管理的范畴。

对“危机事件”实施紧急应对的过程,

就是“应急”。

第三,什么是危机事件

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状态构成严重威胁的重大事件,就是危机事件。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处理危机事件的难度所在:

对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对正常社会状态具有重大破坏性的事件,决策机关必须在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等情况下,通过“非程序化决策”,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一:实施非程序化决策

程序化决策 / 非程序化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程序化决策:

又叫常规性决策。是指对重复出现的日常管理问题所做的决策。这类决策有先例可循,能够按照已经规定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决策。属于日常的业务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非程序化决策:

是指管理中,对那些不常发生或例外的非结构化问题所进行的决策。这类决策没有常规可循,虽然可以参照过去类似情况的做法去处理,但需要按新的情况重新研究进行决策。

一、如何理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难度二:得到“满意”的处理方案

如何理解“满意” / “满意”的标准是什么

危机管理的核心要求:

1)迅速从正常状态转换到紧急状态;

2)最大限度地把危机事件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成程度;

3)对危机发生具有预见能力、对危机发生后具有处置能力,对处置以后具有恢复能力。


二、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体系建设情况

二、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包括4个方面:

法制建设 体制建设 机制建设 预案建设

•二、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二、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第一,什么是法制?

三层意思:

1.指法律和制度。

2.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 司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

3.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二,什么是体制?

从管理学角度来说,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制度,指的是有关组织形式的制度,限于上下之间有层级关系。

第三,什么是机制?

“机制”原本是用于机械的,后来喻指社会事务,重在事物内部各部分的相互关系。

第四,什么是预案?

是指根据预测,对潜在的或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的类别和影响程度而事先制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预案即预备方案,从文种性质来讲,它属于工作计划的一类,但具有“方案”的专一性、专业性、周密性、时限集中性等要求。

(一)法制建设

目前适用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法律和法规有两部:

1)《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二)体制建设

涉及领导体制、机构设置、职能职责等

在体制建设方面,2004年我国广西发生高致病

性禽流感疫情后,体制逐步建立。

表现在政府层面

1.国务院成立了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由国务院副总理任总指挥。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指挥机构。

表现在业务部门层面

1.农业部成立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防治指导组、保障组、科技法规组,综合组等4个工作组。

2.省、市、县农业部门也设立了相应工作机构,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表现在政府的相关部门层面

划分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对发展改革部门、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林业部门,疫情应急管理中的职责都给予了明确。

关于监测预警

动物疫病监测是一项重要的技术性工作,是预防、控制动物疫病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通过长期、连续、密集、科学、可靠地实施监测,才能使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有的放矢。落实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是国家及地方各级制定和调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的重要依据。

(四)预案建设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管理,是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是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行动准则。

目前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预案体系逐步形成。基本形成了5级预案体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5级预案体系:

1)总体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专项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3)部门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4)地方预案: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5)单项预案: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动物疫情防

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解决的

主要问题

(一)确定了应急工作总方针和总要求

(二)确定了应急工作的原则

(三)建立了三项基本制度

(四)明确了七大法律责任

(五)解决了五个突出问题

(一)确定了应急工作总方针和总要求:

总方针: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群防群控、果断处置 。

总要求: 及时发现,快速反应;

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二)确定了应急工作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三)建立了三项基本制度

--建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制度。

--建立了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公布制度。

--建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

(一)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制度

应急预案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

物资储备准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

资储备。

应急预备队准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的组成: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 ;必要时,可以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二)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

一是关于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

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三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程序、权限和公布的规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五是关于重大动物疫情通报的规定: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尤其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与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

(三)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制度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启动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群防群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四)明确了七大法律责任

◎兽医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责任。

◎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应急经费使用方面的责任。

◎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责任。

◎病料采集和生物安全方面的责任。

◎社会秩序方面的责任。

责任一:兽医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责任

--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的。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疫情扩散的。

--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责任二: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责任三: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

责任四:应急经费使用方面的责任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84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责任五: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责任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六:病料采集和生物安全方面的责任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七:社会秩序方面的责任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骗取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解决了五个突出问题

1.解决了配合动物疫病监测问题

2.解决了配合做好疫情处置问题

3.解决了补偿问题

4.解决了应急工作经费预算问题

5.解决了疫情发布问题

(五)解决了五个实际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解决了配合动物疫病监测问题。

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五条)

二是解决了配合做好疫情处置问题。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所采取的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第三十二条)

三是解决了补偿问题。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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