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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四篇】

时间:2022-05-24 11:55:02 来源:网友投稿

管理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使别人同自己一起实现既定目标的活动过程。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近百年来,人们把研究管理活动所形成的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统称为管理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4篇

【篇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书(范文)

    **市**区交警大队:

    我儿子***(份证号码:******************)于XXXX年X月X日X时下班乘坐同事XX驾驶的摩托车途中自西往东路经**路XX号前路段时,被一辆由不明身份人驾驶的不明号牌三轮车碰撞,造成我儿受伤,事故发生后,不明身份人驾车逃逸,同行的同事马上向XXX求救后送医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右腿从膝盖上方截肢,现已成了独腿残废人。

    经我方申请后,贵队于****年**月**日作出了第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儿在事故中无过错,不承当事故责任;当事人XX没有与本事故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不明身份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贵队多方侦查,但至今尚未查获不明身份人。

    我儿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在***医院接受抢救治疗,总共花费了医疗费X元,另因日常生活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又花费了假肢费X元,共计X元。由于事故责任人(不明身份人)肇事后逃逸,贵队至今尚未查获肇事者,以上费用全部由我们家庭自行承当。

    我们夫妻都是来**的打工者,经济收入微薄,两个小孩都还未成年,***是长子,小儿子才X岁,家乡还有高龄父母需要由我们扶养,家庭经济本来就非常困难。这次所有的费用都是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家庭现在负债累累。而且从***遭受此次交通事故伤害后,为了护理、看护照顾***,我们夫妻根本没有办法正常工作,目前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整个家庭处在水深火热之中。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XX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XX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XX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XXXX年X月X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我儿子的情形符合“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从我儿子XX受到伤害至今已有X个多月之久,但贵队至今没有查获肇事逃逸的不明身份人,我们家庭已经陷入极端的困难中。依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我们特此向贵队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解救我们家庭于水深火热之中。

    此致

    申请人:

    XXXX年X月日

    以下上学吧为你提供的申请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个人/机构)申请表;

    2.辖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说明;

    3.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辖区交警大队出具的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说明;

    4.受害人的《承诺书》,机构代为申请的除外;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入院证明及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6.医疗机构出具的已产生的抢救受害人费用清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7.其他资料。

    受害人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申请人的《承诺书》和本人身份证明、亲属证明等材料。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31

【实施日期】2010.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462号)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市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市)救助基金用于其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

第五条 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机主管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级保监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各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并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七条 省、市、县(市)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各级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省财政厅会同河南保监局根据上一年度本省救助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布的当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比例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当年的具体提取比例。

第十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河南保监局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收到的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根据各市、县(市)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的数额,及时、足额拨付给各市、(县)市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二条 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险费收入及应缴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将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

监利县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8月6日, 监利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道毅主持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县财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农机局、民政局、司法局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议确定,监利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自2013年8月1日正式启动。

按照职责分工,县农机局负责受理拖拉机在田间作业发生事故的垫付申请审核、申报,负责通知县救助基金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险费用,并协助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近年来,农机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死者丧葬费用难以落实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也是诱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的一个突出问题。救助基金建立后,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事故伤者、死者可以依法得到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款,为伤者赢得了抢救时间,有利于减少医患冲突、减少农机事故伤员致死致残率,有利于化解因农机事故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篇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图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1.(2.险;
(3.


医院对抢救费用结算实行分类处理,并按类别进行申请结算抢救费用。
抢救时间≤72h,抢救费
用≤6万

备好材料,直接向市
基金办提出结算申请



先报市卫计局审核;再向市基金办提出结算申请
先报市卫计局审核;再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72h<抢救时间≤7日,抢救费用≤6万
抢救时间>7日,抢救费用>6万
医疗机构按照《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道路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医疗机构出具垫付通知书
收到《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并且附带告知不予垫付抢救费和丧葬费的理由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机动车肇事者逃逸;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
交通事故受害方向市基金办提出救助申请,经市基金办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并告知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我院。
符合条件的不符合垫付条件



符合垫付的抢救费用划入医院账户,抢救费用到账后,财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并送达市基金办


备注:1.对于已经向市基金办递交抢救费用计算申请的案件,本院应在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3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基金办。2.申请结算材料清单:
(一)《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结算申请审批表》;
(二)《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结算抢救费用资料清单》;(三)《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四)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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