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舍宁秘书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物业中心制度汇编(完整文档)

物业中心制度汇编(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07 10:2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中心制度汇编(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物业中心制度汇编(完整文档)

 

 物业中心制度汇编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环境卫生由绿化卫生科指定专人管理、并由保洁公司进行清扫。主要道路及院落、楼道灯公共部分全日打扫,保持院内无垃圾、纸屑、粪便积水。

  2、保洁公司安排人员打扫环境卫生,并将清扫的垃圾和垃圾桶内的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垃圾箱)。

  3、院内垃圾箱每日进行清除,做到日产日清。

 4、隐避夹道,每周清理一次,做到无垃圾、无积水、无死角。

  5、各处室及宿舍按指定垃圾箱倒垃圾,不准随意乱倒,不准在院区内焚烧纸屑、垃圾、违者进行处罚。保洁卫生工有权监督执行。

  二、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员目标管理责任书

  姓名:

 执行时间:

 年 月—— 年 月

 目 目 标 责 任 评 部门评价 注

 德 貌 服从管理,工作态度积极、主动。

 言行举止文明,精神面貌好。

 有较强的服务质量意识。岗位服务满意率达 80%以上。

 清洁用品和工具节约使用,保管负责。

 常 作 每天上下午校园环境卫生,保持校园环境整洁卫生。

 每天至少两次检查校园卫生打扫情况,对未打扫干净的区域及时进行清扫,发现垃圾及时拣拾,发现学生有不保洁、不爱护公物等行为,要及时教育,保持校园地面洁净,

 他 按照学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校园卫生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好的建议。完成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临时任务

 三、绿化管理办法

  1、为加强校园绿化建设,规范管理和美化校园环境,根据《xx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3、凡在本校园区内栽种树木,无论栽种者是谁,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学校所有。

  4、全校师生既有享受优美校园环境的权利,同时又有履行校园绿化劳动、爱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绿化成果和设施

 的行为有权利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5、后勤处为学院的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院的绿化管理工作。

  6、校园绿化应坚持栽种和管护并重、管重于栽的方针。适时对树木、花草进行松土、灌溉、施肥、除草,定期喷洒农药,防治病虫害,及时去除死树、枯枝,更新、补栽树木。

  7、对已建成的校园绿化地和景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如确因建设需要将已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时,由建设单位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后勤处报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规定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经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后勤处将追究责任,并给予重罚。

  8、由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劝其改正;对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处以 1~3 倍的补偿。

  1)折树枝,任意采摘花、果实;

  2)用树木、花卉、护栏晾晒衣服和其他物品;

  3)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

  4)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5)在树木、花草、绿篱、旁堆放、排泄有毒有害物品;

  6)向喷水池、花坛、绿地乱扔果皮杂物;

  7)损坏绿化区内的桌、凳、靠背椅、护栏。

  9、由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劝其改正,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1)攀越雕塑,在湖中游玩捕鱼;

 2)在树木、草丛内捕杀鸟类;

  3)将公共的盆景、花卉、 私自搬入个人处室、办公室或家中。

  10、对拒绝、妨碍绿化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个人及单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1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小区物业办公室制度汇总

  (1)xx 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xx 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0 号)

  《xx 市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已经 xx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05 年 12 月 29 日通过,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6年4月2日批准,予以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 4 月 18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室内装饰行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室内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条例。

  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公共建筑和家庭居室的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活动。

  第四条 室内装饰应当坚持保证质量、确保安全、美观实用、节能节材、环境友好的原则。

  鼓励室内装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 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市辖区、县的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室内装饰从业资格

  第七条 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室内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每年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公布备案的室内装饰企业、设

 计单位名录。

  第三章 室内装饰工程管理

  第十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依照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室内装饰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工程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对该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装饰企业应当持书面合 同、设计图纸、相关资料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到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

  (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燃气管道的,应当征得供暖、燃气管理机构同意;

  (四)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试验;

  (五)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禁止在 12 时至 14 时、20 时至次日 7 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饰作业;

  (八)装饰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

  装饰人依法享有室内装饰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饰人指定装饰企业和强行推销装饰材料。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装饰人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验收合格的,方能使用。

  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为二年,自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家庭居室装饰

 第二十条 提倡家庭居室装饰人选择经注册备案的装饰企业承接室内装饰。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不适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装饰人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

  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责任的,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产生的废弃物。

  第五章 室内装饰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室内装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公正执法。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等。执法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室内装饰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三)向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装饰合同中有仲裁约定的,按约定申请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调查处理,7 日内答复投诉人;对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条件从事非家庭居室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装饰工程总造价 0.5%至 2%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装饰项目造价 2%至 5%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施工手续,处 2000 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时限和期间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作业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环保要求装饰材料的,由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处不合格装饰材料总额 1 至 3 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 3 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室内装饰活动造成相邻人、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室内装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室内装饰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xx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小区物业办制度与规范

  2.1 礼仪礼貌规范

  通过贯彻实施客户服务礼仪礼貌规范,确保员工工作期间对客服务礼仪礼貌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提高服务档次和质量,逐步树立员工规范服务的整体形象。

  1、范围

  适用于客服人员仪容仪表、言行举止和业户接待服务的标准和要求。

  2、职责

  物业客服执行本规范并按照本规范要求对业户提供服务。

  3、服务规范

 1)仪容仪表

  (2)服饰着装

  (1)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工作服要整洁,钮扣要扣齐,不允许敞开外衣,非工作需要不允许将衣袖、裤管卷起,不允许将衣服搭在肩上;

  (2)工作服外衣衣袖及领口不显露个人衣物,工作服外不显露个人物品,服装衣袋不装过大过厚物品,袋内物品不外露;

  (3)保持工作服整洁,无褶皱;除因公或经批准外,不可在工作以外的任何场所穿着工作服;

  (4)衬衣一律束扎在裤内、裙内;

  (5)上班期间统一穿深色皮鞋,鞋袜穿戴整齐清洁;保持鞋的整洁和良好的维护;勤洗袜,保持袜子干净无异味、无破洞。

  (6)上班统一佩戴工卡,工卡应端正悬于胸前;

  (7)男女员工非特殊情况均不得戴有色眼镜;

  (8)女员工不应佩戴过多或款式夸张的首饰,饰物以简洁得体为佳。

  (2)须发

  (1)女员工前发不遮眼,不梳怪异发型;

  (2)男员工后发不超过衣领,不盖耳,不留胡须;

  (3)个人卫生

  (1)注意个人清洁卫生,保持身体和皮肤的清洁;

  (2)保持手部干净,指甲不允许超过指尖 2 毫米,指甲内不允许

 残留污物,不涂有色指甲油;

  (3)勤洗澡,勤换衣服,衣服因工作而弄湿、弄脏后应及时换洗;

  (4)上班前不允许吃有异味食品,保持口腔清洁,口气清新,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5)保持眼、耳清洁,不允许残留眼垢、耳垢。

  (4)其他要求

  (1)女员工应淡妆打扮,不允许浓妆艳抹,避免使用气味浓重的化妆品;

  (2)每天上班前应注意检查个人仪表,上班时不能在业户面前或公共场所整理仪容仪表,必要时应到卫生间或工作间整理。

  2)行为举止

  (1)服务态度

  (1)对业户服务无论何时都应面带笑容、和颜悦色、热情主动;

  (2)在将业户劝离工作场所时要文明礼貌,并做好解释及道歉工作;

  (3)谦虚接受业户的批评,对业户的投诉应耐心倾听,并及时向主管上级汇报

  (2)行走

  (1)行走时不允许把手放入衣袋里,也不允许双手抱胸或背...

推荐访问:物业中心制度汇编 汇编 物业 完整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