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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16 19:4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精选推荐】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益、收益分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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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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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3.1 科技成果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公司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3.2 科技成果转化

 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3.3 自主实施

 是指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企业在内部或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当中转化应用,从中获得企业收入提高或者成本降低带来的经济利益。

 3.4 转让

 是指通过一次性买卖的形式,企业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出让其他企业,并且获得技术转让的收入。

  3.5 许可他人使用

 是一种特殊的转让,即使用权转让,或者租用科技成果,不涉及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6 作价投资

 是指企业将科技成果抵冲股本进行投资。

 3.7 收益

 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3.8 净收入

 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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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

 4.1 技术中心

 负责公司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4.1.1 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

 4.1.2 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预算填报、立项审查、实施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4.1.3 负责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登记、跟踪管理与服务、信息统计、归档等工作;

 4.1.4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登记、管理、项目执行情况的督查与备案;

 4.1.5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工作。

 4.2 财务部

 4.2.1 负责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项目预算审核;

 4.2.2 参与涉及各级专项资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

 4.2.3 负责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结题后的结算工作;

 4.2.4 其他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相关的财务工作。

 4.4 综合部职责

 负责科技成果档案的保管、统计和提供查阅、利用。

 4.5 其他部门

 协助做好成果转化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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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5.1 组织实施与管理 5.1.1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a)自主实施转化;

 b)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c)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5.1.2 自主实施转化。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及子公司进行转化,根据不同类型按相关制度办理。

 5.1.3 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由技术中心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价格,并提出成果转化申请

 5.1.4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事项,按照公司项目投资相关制度执行。

 5.1.5 技术中心负责科技成果登记,逐步实现科技成果的分级、分类管理。

 5.1.6 成果转化过程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由技术中心整理后移交综合部归档。

 5.2 技术权益

 5.2.1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以合同形式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a)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b)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c)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成果转化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5.2.2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

 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5.2.3 公司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公司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5.3 收益及奖励分配

 5.3.1 实施条件

 a)近 3 年科技投入占当年企业营业收入均在 3%以上;

 b)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 10%以上;

 c)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以项目营业利润进行单独核算,并达到公司下达的利润目标。

 5.3.2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

 a)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b)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c)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5.3.3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a)自主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三至五年内,每年从该项目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5%的比例用于奖励。

 b)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

 c)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的比例用于奖励。

 5.3.4 成果转化形成收益的,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50%。

 5.3.5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由技术中心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分配标准组织、编制奖励分配方案,提交公司研究讨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企管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奖励。

 5.3.6 对同一奖励对象就同一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公司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5.3.7 奖励分配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5.3.8 奖励支出计入公司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公司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公司工资总额基数。

 5.3.9 成果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归公司所有,主要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成果转化等方面。

 5.3.10 奖励统一年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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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考核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处理:

 a)公司员工泄露技术秘密、擅自发布技术成果、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

 b)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c)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

 d)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权益的;

 e)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f)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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