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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docx

时间:2022-07-16 19:4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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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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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笫一条 为加快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调动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于规定》 (国发 ( 2016) 16 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国办发 ( 2016) 28 号)

 、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 技 ( 2016) 3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黔教科研发 ( 2016) 236 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

 笫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等三种方式。横向科技合作中涉及上述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应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

 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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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笫五条 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 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笫六条

 科研处负贵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拟订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

 (二)指导和协调学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校内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和服务等;

 (四)学校科技成果对外发布和推广;

 (五)负贵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

  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股权管理,负贵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和处置学校以技 术入股方式所形成及衍生的资产。

 笫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贵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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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笫九条 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等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科研项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笫十条 以技术转让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般有以下方

  式: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笫十一条

 申请将职务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送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审 批。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转让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让方式、转让收益、

 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贵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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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收益分配

 笫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笫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及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 收益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许可使用和技术入股等形式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

 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 10%为成果管理及转化的管理费归学校; 80%归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团队 , 团队负贵人根据成员在成果中的贡献进行再次分配,个人所得税由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团队缴纳。

 第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中,对担任校级正职领导的科技人员, 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对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必须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笫十六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成果完成人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贵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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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贵(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 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 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笫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笫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贵解释。

 笫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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