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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时间:2022-07-20 16:2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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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师,所有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或学习、实习、交流培养的学生,以及实验室其它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三级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全校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以下简称“安全考试系统”);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培训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分为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

 校内培训:(1)自学《实验室安全教育手册》;(2)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的培训和考试;(3)安全培训、讲座、考试、应急演练等;(4)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必修课或选修课;(5)课题组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6)鼓励通过书籍、网络、新媒体等方式进行实验室安全内容的自学。

 校外培训:(1)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2)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

 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4)应急救援、演练培训;(5)其它培训。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进师生员工必须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常识;所有实验人员均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取得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

 第六条 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并上交“实验室安全承诺书”。鼓励学院开设实验室安全必修或选修课程、组织实验室安全考试或竞赛、定期或有针对性的组织应急演练等。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线学习;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在线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八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钢瓶等)的人员须参加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人员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所有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人员须通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而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学校将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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